2025年11月27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网络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第三期数字刑事法沙龙暨刑事司法学院第二十六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在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202教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以“社会治理视角下刑法归责模式的现代转型”为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老师主讲。《中国法学》副编审王楷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绪峰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耿佳宁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朱光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李源粒老师与谈。本次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老师主持。
开场
开场环节,主持人李怀胜老师系统介绍了主讲嘉宾陈璇老师及各位与谈嘉宾老师的学术履历与研究专长,并代表主办方对现场的师生致以诚挚欢迎。李怀胜老师提到,归责,是现代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它将刑罚的发动牢牢限定在主观上可谴责的行为人身上,实现了从野蛮的结果责任到文明的人权保障的转变。归责原则在现代社会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挑战。这些挑战源于科技、社会结构和犯罪形态的急速演变,不断冲击着以个人主义和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传统归责理论。比如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导致主观责任难以确定,因果关系链条的弥散化导致责任主体模糊。而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人的决策很大程度上受到大脑生理结构、化学物质等非主观意志控制的因素影响。这从根本上质疑了刑法归责的哲学前提:人拥有完全的自由意志。面对这些挑战,现代刑法体系和理论正在进行调整和演进:一是,归责原则的坚守与调适,归责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石地位不容动摇,但其内涵和适用方式需要发展。例如,在AI领域,可能需建立以“风险分配”和“监管义务”为核心的新归责框架。二是严格责任的限制性适用,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严格责任作为例外被有限度地接受,但必须辅以刑罚轻缓化(如仅处罚金)和严格的立法控制。三是功能主义责任论的发展,强调责任的概念应服务于刑法的社会功能(维护规范秩序、预防风险),从而为法人责任、监督过失等新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四是程序法与证据法的跟进,通过降低证明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应对某些新型犯罪中主观方面证明难的问题。总之,归责一方面遭受着来自科技和社会变迁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其保障自由、防止刑罚滥用的核心价值也愈发珍贵。未来的发展不会是归责原则的消亡,而将是在坚守其核心精神的基础上,发展出更加多元、精细、适应不同领域特点的归责体系。这是一个在安全与自由、效率与公正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动态过程。希望陈璇老师和各位与谈人能在这个话题上给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以启示。
主讲环节

陈璇老师以“刑法归责研究的心得体会”为主题,分享了其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25 年第7期的论文《社会治理视角下刑法归责模式的现代转型》的创作心得。他从论文的问题意识溯源,系统剖析了现代社会治理背景下刑法归责模式转型的深层动因与实践路径,并立足刑法研究整体范式创新,提出了独到见解。陈璇老师的讲授内容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陈璇老师于微观层面围绕刑法归责理论中预见可能性的适用展开探讨,通过多个案例剖析传统事实性、经验性预见可能性理论的缺陷,提出规范层面的重构路径。陈璇老师认为,传统预见可能性理论具有如下问题。第一,判断标准存在随意性。传统预见可能性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其核心取决于司法者对案件事实的抽象程度。在“拉链自缢案”中,有观点将案件事实抽象为“单独关押违法嫌疑人可能引发自杀风险”,依据相关监管规定认定存在预见可能性;有观点聚焦“拉链自缢”的具体方式,认为在具备防自杀设施的情况下,行为人缺乏预见可能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者可通过调整事实抽象程度随意得出结论,导致判断极具主观性。第二,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对判断标准产生冲击。网络时代的信息高速传播使经验认知更新速度大幅提升。相应事件的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也需要进行改变。若某类罕见危害结果经媒体报道或行业通报后,后续类似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值得思考。第三,以预见可能性为核心的传统归责模式,忽视了风险分配与规范目的。在“地下停车场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就行为人碰撞躺卧者致死的争议,其实质是封闭空间的风险分配问题。在“社区矫正案”中,行为人未履职致矫正对象伤人自杀。该结果超出制度规范保护范围,不应归责。在“赵某某案”中,法院以行为人存在预见可能性定罪。但行为人是否负有防范被害人跳车的规范义务并未被考查。
基于上述问题,陈璇老师提出,刑法归责中的预见可能性需置于社会关系与规范框架中重构,其包括三个维度。第一,确立规范期待的核心地位,以法律期待的谨慎程度为标准。规范意义上的预见能力并非固定的生理或智力条件,而受制于法律所期待的谨慎状态。即便行为人存在客观认知障碍,若法律要求其在特定场景下保持更高谨慎度,仍可认定其具有规范层面的预见义务。第二,引入注意力资源分配的视角,平衡安全与自由价值。传统理论假设行为人可将全部精力投入风险防范,但现实中个体需承担多重社会角色,注意力属于稀缺资源。法律既需保障社会安全,也需为个体行动自由与社会发展保留空间,不能要求公民无条件将所有注意力用于风险预见。第三,在认知能力普遍提升的现代社会,需要强化义务维度的归责限定功能。以“缓和的结果归属”为例,其为网络侮辱诽谤等引发被害人自杀的案件提供了归责方案。但是,“缓和的结果归属”的正当性基础应回归义务维度,需要明确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负有防止他人自杀的义务,即是否为被害人自杀提供了诱因或条件,而非单纯以预见可能性作为归责依据。
在第二部分,陈璇老师于中观层面,引入对当前流行的归责模式的思考。首先,陈璇老师指出,归责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行为人应负责的犯罪行为与纯粹偶然的不幸事件,以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基于此种考量,当前刑法归责存在一种习惯性思维,即假如行为人对于某一因果流程具有现实支配,则直接根据支配事实进行结果归责。而当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支配力较弱甚至缺失时,则引入政策性的考量或规范性的义务因素说明归责根据。陈璇老师将此种思维概括为“支配为主,义务为辅”的混合归责模式。此种混合模式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中国均有鲜明体现,如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提出支配犯与义务犯的二元正犯理论,再如我国劳东燕教授提出“造成型”、“引起型”、“义务型”多中心归责模式。陈璇老师高度评价了此种多中心归责模式的贡献。他认为传统归责理论依托的事实素材局限于典型的人身犯罪等少数罪名,进而使得在此基础上建构的归责理论能够辐射的范围也较为狭小。而多中心归责模式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对归责进行类型划分,更加契合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但是,陈璇老师也指出了此种模式可能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混合归责模式对于多元归责类型的总结,更多是一种“被动适应、简单叠加”的过程。其以最熟悉的犯罪现象为蓝本设计出初始标准,随后针对无法完全适用初始标准的过失犯、不作为犯等现象进行增删修改,形成其他归责模式。这容易给人留下“打补丁”的印象。其二,“支配”与“义务”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维度。若无法阐明二者的实质性关联,则难以解释基于二者组合而成的各种归责类型能够被统合在一个共同的理论体系之下。多中心归责模式的建构以支配为核心,但在“义务型因果”中,当支配要素降为零时,义务要素何以能完全填补其空白,独自支撑起归责的成立,便有待思考。最后,陈璇老师进一步指出,对于理论碎片化缺陷,亦有学者试图加以弥补,但也存在问题。如德国刑法学家许乃曼教授提出以支配原则统合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但这一主张面临的问题是,要将从故意作为犯中提炼出来的支配概念,应用于事实结构完全不同的不作为,则支配的含义必须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在父亲不救助溺水孩子的案件中,父亲对因果流程没有现实地形成支配。要肯定其存在支配,只能认为他对于无助法益或脆弱法益的状态有所支配。但实际上,前一个支配是指行为人根据对自己身体活动的控制支配因果流程,后一个支配则是行为人没有支配事实流程,但法律从规范意义上期待行为人进行控制,因而是一种潜在的支配。对此,许乃曼引用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概念,认为兄弟姐妹所具有的相似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本质,但这不妨碍将之视为一个家族的成员。因此,现实支配与潜在支配都可以被视为支配。陈璇老师认为,这一论证中的“相似性”已经丧失了固定边界,上述论证过程体现了以有限去量度无限的思维弊病,难以得出严谨的结论。
在第三部分,陈璇老师将视野拓展至宏观的整体研究范式层面。陈璇老师通过对直观性思维在知识框架组建、典型蓝本选择以及问题解决路径等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梳理,并结合生物学分类演变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提出了从形态学标准向遗传学标准转型的研究方法论启示。首先,陈璇老师界定了直观性思维的核心特征,即以事实的外部形态为基础来构建理论体系。陈璇老师指出,刑法理论中基础范畴划分常对应外部事实状态,如客观与主观二元对立。共犯理论中也以直接性界定正犯,再依限制从属性原理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但是,他未否定该思维的实践价值,而是强调理论研究需超越直观、探寻本质,并以生物学分类演变类比。早期林奈系统如古典犯罪论体系,依生物外观分类。而现代基因科学揭示,鬣狗虽外形近狼,实则与狮子亲缘更近,趋同演化解释了外观趋同现象。这一原理映射到刑法学,表明理论构建不应仅凭外观直观,类型划分需从关注外部形态转向行为背后的规范基因。其次,陈璇老师强调,虽然人类认知往往始于熟悉的典型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理论逻辑必须以此为基础。过度依赖熟悉问题可能导致理论惰性,因为典型形态往往因其直观性而掩盖了深层的归责原理。真正推动理论突破的,往往是那些处于模糊地带、相对陌生的边缘形态。例如,客观归责理论中诸如被容许的风险等核心概念,并非提炼自故意犯,而是源于过失犯的研究。故意的意志因素的精细化界定,也是在与间接故意、过失的界分中完成的。此外,有德国学者提出,故意作为犯并非原点,而是过失不作为犯的一种加重形态。这一视角提示研究者,应更多关注过渡地带的非典型范畴,以此作为理论创新的突破口。最后,陈璇老师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将讨论提升至哲学高度。马克思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缺陷在于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陈璇老师认为,这一哲学命题对刑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刑法学者在面对犯罪现象时,不能仅停留在可视、可感的物理直观层面。虽然刑法学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必须提供一套可视化的标准。但是,在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超越直观性思维,透过现象的表层,深入挖掘概念与类型背后的社会意义与规范含义。
与谈环节
与谈人王楷老师高度评价了陈璇老师的观点,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延伸思考。其一,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陈璇老师提出的禁止输出风险义务、提供照护义务以及维持必要能力的义务进行补充。他认为上述三种义务的分配均契合“成本最小化”原则,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其二,在司法实践层面,刑法需实现法理情的融合。如“徐玉玉被诈骗案”等案例,刑法学者通过“缓和的结果归属”理论进行解释,实现了法律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观的平衡。其三,将义务作为归责的核心,会对证明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立法者在作出相关规定时应秉持谦抑审慎的观念,司法者需强化义务归责的正当性阐释。其四,肯定了陈璇老师提出的问题导向与本质性思维研究方法,强调刑法理论应穿透表象进行体系化建构。
与谈人杨绪峰老师首先表达了对陈璇老师观点的高度赞同,并从三方面分享自己的看法。首先,杨绪峰老师梳理了过失犯理论的发展历史。他指出,理论界对于旧过失论的修正并未应用到司法实践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抽象程度不一以致裁判结论不同,司法实践对于预见可能性的认定存在随意性。其次,杨绪峰老师以日本“后备车厢案”为例,指出了预见可能性判断抽象化的问题。日本学界将错误论的内容引入到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而法定符合说需要对案件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化。因此,若赞同法定符合说,就会对预见可能性进行一定的抽象。最后,杨绪峰老师围绕论文写作的方法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方面,研究者要注意“以熟悉者为原则,以陌生者为例外”的问题意识探寻规则;另一方面,问题中间地带的思考与界分,会使得研究者更好地思考和掌握问题。
与谈人耿佳宁老师结合自身研究经历,分享了对陈璇老师讲座内容的学习体会。她认为陈璇老师的讲座兼具知识含量、问题意识与方法论意识,其突破性在于超越了将故意作为犯结论简单迁移至不作为犯、共犯等领域的思维定式。这一视角为相关研究开辟了新路径。耿佳宁老师以自己博士论文研究的“不作为的参与”问题为例,通过对比“父亲旁观杀婴案”与“司机旁观强奸案”两个案例,揭示了相似行为在刑法评价上的差异。第一个案件的归责依据源于对“体制管辖积极义务”的违反;而第二个案件中的帮助犯认定则体现了“支配型归属”。最后,耿老师呼应陈璇老师文章中的观点,指出此种问题意识与方法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犯罪等研究素材。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例,她指出不同交易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其背后可能正对应着“义务违反”与“事实支配”两种不同的归责根据。她认为,将传统研究思路迁移到金融犯罪等领域,能够获得新的研究收获。
与谈人朱光星老师结合自身教学经历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她提到,陈璇老师所举的“地下车库案”等案例,与其在教学中曾使用的“拱桥醉汉案”高度相似,均涉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这一问题。其次,朱光星老师认为,陈璇老师的论述清晰地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即,法官在判断过失时,虽普遍依赖“预见可能性”理论,但该判断往往基于个体化的、带有随意性的经验,缺乏稳定、统一的基准,从而导致同类案件产生分歧性判决。对此,朱光星老师高度认同陈璇老师提出的解决方向,即对“风险如何分配”进行实质性考量。陈璇老师在论文中提出的归责判断路径,特别是其提出的三类义务:禁止输出风险、提供照顾、维持必要能力,具有显著创新性与启发性,为理解与认定过失犯开辟了新的理论视野。最后,朱光星老师也提出了两点思考。其一,在风险分配理念下,具体界分行为人的自由空间与对被害人的保护边界尚需进一步细化。例如,在“拉链自缢案”中民警的注意义务范围。其二,如何防止“义务导向”这一新标准被误用或扭曲,亦是该理论走向实务所要面对的挑战。
与谈人李源粒老师就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义务维度的视角、构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意义三个维度分享了自己的思考。首先,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有三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是最客观的标准,行为人的特别认识及规范对于个人行动的引导,这些不同维度的预见可能性抽象程度存在不同。其次,以义务维度的视角确认答责范围。“社区矫正案”当中提及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包含有效防范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条件,故而个人实际的认识能力有时会低于规范对其的要求。因此,结合义务维度的视角以更准确地认定答责范围是有必要的。最后,方法论构建是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在归责的问题上,需要从“形态学”标准转向“遗传学”标准。类型化应当是追寻规范本质的溯源,体系性建构背后是更为根本的方法论构建。这对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着极重要意义。
回应及互动环节
陈璇老师对五位与谈人的评议表示感谢,并从三方面回应。其一,后续将继续推动传统犯罪研究与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相关联的犯罪研究对接;其二,针对义务判断问题,陈璇老师认为,渎职犯罪等案件的归责应从结果导向转向行为导向,先判断行为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随后结合职责范围、制度配置、资源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三,以义务为基础的归责模式将强化司法者说理责任,同时需明确归责的义务依据,兼顾刑法治理的有效性与介入的适当性。
此后,陈璇老师与在场的同学进行互动交流。针对各位同学的积极提问,陈璇老师逐一作出回应。首先,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发现“遗传学”标准问题,陈璇老师以被害人自陷风险为例进行说明。被害人自陷风险,最初被类比共同犯罪支配模式,但其关乎权利空间分配与风险防范责任归属,因而需聚焦社会期待的风险注意主体以明晰其规范本质。其次,关于能否对“支配”同时进行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的问题,陈璇老师表示,传统“支配+义务”模式的支配标准源自故意作为犯,套用于其他犯罪形态时已与原初因果流程支配并非同一概念,说服力不足。最后,对于秩序法益相关的宏观方法论问题,陈璇老师回应两点:一是基于问题相似性的类比适用方法,能提高理论产出效率、契合司法实践时效性,但存在根基错误导致偏差的风险;二以渎职犯罪为例,指出其作为独立犯罪的价值在于维护公职行为的正当性,解释时应从结果不法转向行为不法。
结语
在沙龙的最后,李怀胜老师再次对各位老师和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本次沙龙聚焦学术前沿与实践问题,既深化了专业理论认知,又回应了实务需求。各位老师的发言,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多元视角,同时启发大家对于刑法归责模式及其关联问题进行思考。(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未经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