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润
2019年11月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刑法学研究所及犯罪学研究所承办的2019年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培训会——教学专题会议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0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新课题及其教学实践”,会议分为主题发言和主题研讨两个单元。本次会议由我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及涂欣筠老师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我院徐久生教授、王顺安教授、张建荣教授等研究生导师,以及来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李德胜检察官、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李子龙老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孙本雄老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的万方老师。我院相关专业研究生也参与了本次会议。
赵天红老师结合最近发生的热点案例简短地介绍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面临的问题,充分肯定了本次议题对丰富研究生课堂教学内容的意义,宣布会议的第一单元正式开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李德胜检察官以“检察实践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为题,首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通过翔实的数据直观展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整体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涉罪类型、涉案人员具体情况、犯罪单复性等要点。李德胜检察官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新情况,呈现智能化、成人化趋势。结合司法实践真实案例,提出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现实问题。李德胜检察官提出,首先应当区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不能一味对未成年人进行宽大处理;其次,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逮捕措施,破除法制宣传的任务化、被害人帮扶的单一化;再次,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不能流于形式;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制裁措施方面,可以考虑设立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制裁制度,细化具体的教育矫治措施建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孙本雄老师以“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殇”为题,开门见山地表明自己不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孙本雄老师指出,首先不能将刑法工具化,尽管近些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常涌现,但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立法机关要保持必要克制;其次,要避免刑事情绪化立法;再次,受到长期监禁刑的人会丧失许多生理功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必会对更多未成年人施以监禁刑,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回归社会与后续发展;最后,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不符合教育感化为主的方针。针对弹性化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孙本雄老师认为不可取,理由在于其难以经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审视,可能导致严格责任或结果责任,有侵犯人权的风险。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关键不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政策方面,要注重犯罪的情景预防,明确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主体责任,弥补社区教育角色缺失。在刑法层面,可以考虑激活《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刑法的附属刑法发挥作用,同时要重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梦老师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原则与例外”为题指出,尽管极端案件时有发生,但《刑法》第17条仍然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可考虑参考普通法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同时将犯罪进行分类,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完全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李梦老师指出,在英美法中,检察官、法官和心理医生往往通过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探讨。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例外,可以更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极端个案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老师以“废除部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的思考”为题,指出责任年龄下限的划定是基于“因年少而无责任能力”这样一个教义。随着青少年的早熟化以及恶性犯罪的低龄化,该教义逐渐受到质疑。有不少未成年人在恶性杀人犯罪中表现出丝毫不逊于成年人的认知力和判断力,他们在犯罪的时候非常冷漠和残忍,犯罪后也毫无悔过之心,仰仗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存在,始终逍遥法外。夏伟老师主张,基于法的安定性考虑,《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保持基本不变。但考虑到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以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不可宽恕性,应当认为,未成年人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可以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上打开一个缺口,此时刑事责任年龄无下限,以实现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
自由讨论环节,朱光星老师从跨学科角度指出,在给未成年人分配法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发展能力。神经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可资借鉴,尽管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的时间点在提前,但未成年人的脑前额叶的发展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以自己为中心的行为模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导致未成年人忽视延迟满足、追求即时满足。自然科学的研究启发法学研究者,未成年人肢体发育强壮,但心理上仍未达到成年人的成熟标准。因此,朱光星老师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继续危害社会,可以考虑设置分级管理制度,强制亲子教育等措施。
涂欣筠老师谈到,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在少年法庭和成人刑事法庭受审判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的刑罚存在巨大差异,在成人法庭受审判时,往往受刑较重。此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认识能力有限,直接影响到其对犯罪行为与结果的明知,这影响故意的成立。不能撇开犯罪故意的判断而仅谈责任。
万方老师主张,要先解决教育与疏导的突出问题,而不是立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观察其他学科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程度的研究,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共同努力。
短暂的休息后,进入主题研讨单元。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涂欣筠主持。
针对域外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制度及其借鉴这一研讨主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决心问题。德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成年年龄是21岁,且德国刑法的法定刑显著轻于中国,没有死刑规定,终身监禁也很少使用。在德国,未成年人犯罪要适用少年法院法,且有一整套完整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措施,能够实现对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的有效改造与约束。但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并未得到细化,何为“必要的时候”,何为“也可以”,没有加以必要说明。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还有很多事可以做,不管不问这些孩子肯定是不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石亚淙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提法与呼吁是要满足三个目的,分别是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和满足报应感情。但这三个目的真的能实现吗?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上有许多特殊的地方,未成年服刑可能会交叉感染,因此特殊预防的目的未必能达到;其次,当把某一个行为规定成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冲动与猎奇心理,这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种更酷的行为,说不定就更会去模仿,激发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欲望,因此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存疑;最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门槛降低固然能满足个案的报应情感,但这个年龄降到多低才能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值得深思。日本《少年法》完整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与程序法,这个体系完全独立于成年人犯罪。针对危险性不同,将未成年人分为虞犯少年、触法少年、犯罪少年。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更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美国犯罪学家托马斯提出少年司法循环的概念,少年司法的尺度控制经历了一个先松后严再松的过程,我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应当保持政策的基本稳定,不要出现太大波动。
石亚淙老师提问,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之后,是否意味着所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都要进行实质判断?张建荣教授提问,如果故意杀一人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那故意伤害致六个人残疾,考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赵天红教授追问,犯罪严不严重的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会不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夏伟老师一一做了回应,其观点可以概括为,只在包含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才承认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开了个口子,其他犯罪依然坚守不满14周岁就不负责的原则规定。
何龙老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针对个案作回应,而是需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因此这主要是一个犯罪学问题。
蔡元培老师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除了要保持刑法内部刑事责任年龄数值的协调,还要考虑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协调。预防犯罪不是刑法的主要责任,更多是教育者的责任,法学学者是适用法律的,这是教义学的一个基础。刑事诉讼法中针对精神病人设立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没有关于收容教育的程序规定,未来的重点应当是对收容教养进行诉讼化的改造。
张建荣教授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放在刑法条文里会面临违背明确性原则的弊端,放在少年法中更合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全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
王顺安教授强调,我国现实中存在一整套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工作体系。例如工读学校,要求父母、学校、公安三同意。王顺安教授主张唤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子龙老师分享了几点自己的思考,第一是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是真的上升了,还是因为媒体做了几次抓人眼球的报道导致大家内心感觉它在上升?第二是对任何问题的判断,都应该尽量减少一些主观标准。
黄陈辰博士指出,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刑法不对它进行负面评价,这是两个概念。之所以民众的反对情绪会这么大,是因为收容教养这个制度本身不完善。这个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而应实质化。黄陈辰博士提出,自然科学研究确立的标准多大程度上能够和刑法相衔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主题研讨结束后,赵天红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表达了对各位发言人及参会人员的感谢,并向与会专家、学者发出了后续系列研讨活动的邀请。本次会议紧贴社会热点,实现了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完美融合,在活跃在教学一线的青年学者们的踊跃参与下,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鲜明特征。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刑事责任年龄的课堂教学与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