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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   点击量:

2021年10月16日至17日,第一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在北京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编辑部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承办,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中心合作发起。本届论坛以“新时期下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分为“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四个子议题单元,对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展开探讨。


一、论坛开幕式:嘉宾致辞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副教授主持。中国犯罪学学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牧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国玲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凌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犯罪研究》杂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郭立新教授为开幕式致辞。

于国旦副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法大犯罪治理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发起,与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旨在搭建以犯罪学为基础,联合刑事法学科、及其他社会科学,共同促进我国犯罪学发展刑事一体化及我国犯罪治理科学化的学术平台。于国旦副教授介绍今年5月召开了本次论坛的筹备会,各位嘉宾老师共同确定了论坛的主题,论坛一共收到了80余篇稿件,通过专家评审,选择其中35篇制作了本届会议的论文集。最后,于国旦副教授对现场参加论坛的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介绍。

王牧教授首先感谢各位学者冒着风险前来参加此次研讨会,看到许多年轻有为的学者对犯罪学如此感兴趣,感到特别高兴。王牧教授介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新中国犯罪学从无到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同程度的认可,人们对犯罪学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希望有更多的刑法学的学者来研究犯罪学。王牧教授提到,刑法教义学从研究的内容和研究的方法都必须遵循一个不能动摇的原则,那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把刑法理论研究者牢牢的限制在法律之内,也就严重的限制了刑法学者。王牧教授认为我国当今的刑法学主流属于古典刑法,罪刑法定是古典刑法的最高原则,这个原则对“罪刑擅断”的制度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对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不好,犯罪学是离开法律在法律之外,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研究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是非常广泛的,当研究者摆脱了法律的束缚,站在法律之外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时候,就具有了高屋建瓴,视野开阔了、思维活跃了、见解更丰富了。实践表明刑罚并没有解决犯罪问题,在19世纪后期,创生出了一个新的学科犯罪学,同时形成了一个新学派,实证刑法学学派,理论和实践结合出现了一个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实证刑法制度。王牧教授认为在学派的争论问题上,多数人都认为实证学派被战败了,世界刑事法律制度的主流还是古典学派、主流是古典刑法,这个确实是事实。但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实证刑法的声誉,也影响了犯罪学,实证刑法的一些东西早已被许多国家接受,两派争论的实质是脚与鞋的关系,不是对错的关系,更不是好和坏的关系。王牧教授希望各位同仁重视并参与犯罪学研究,在国家日益强大的同时,更好的解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做更大贡献,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赵国玲教授首先对法大刑司院,犯罪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研究》编辑部为犯罪学研究者搭建一个非常好的学术交流平台表示感谢。赵国玲教授认为犯罪学作为刑事法学的基础学科,不仅承担着认识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这样一些学科任务,而且更为其他的刑事法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和治理支持。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掌握犯罪学理论知识,更要密切关注犯罪问题的新态势。赵国玲教授对论坛主题和论坛的四个单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是我们进行犯罪学本土研究的前提,无论是对犯罪原因的阐述,还是犯罪对策的完善,再引入具体理论或者制度的同时,应当不忘考察我国的犯罪现状与司法实践。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新时期发案率比较高、案件类型多样的犯罪,已经成为刑事法学者关注的重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的实施,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现代风险社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面临着比较大的刑事犯罪和刑事被害的风险,尤其对于担负着经济发展重要使命的企业而言,如何发现并且准确恰当的应对这些风险,应当说它是一个不可避免需要回答的问题,自然的也应当进入犯罪学研究的视野。赵国玲教授认为本届论坛对于弥补我国犯罪学研究的不足和更好实现犯罪学学科任务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张凌教授首先代表中国犯罪学学会和万春会长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张凌教授介绍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法学类的研究有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而对犯罪学来说,就是要加强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犯罪治理方面的思想研究。张凌教授希望论坛能长期坚持下去,为培养青年学者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同时,他还强调要加强学术成果的转化。

吴宗宪教授殷切希望在大家的不懈努力下,论坛能够连续举办,成为探讨犯罪治理乃至犯罪学发展问题的重要平台,发出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声音,提升我国犯罪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国犯罪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大踏步发展。吴宗宪教授诚恳邀请各位专家同仁关注《犯罪研究》杂志,为杂志提供高质量的稿件,为扩大杂志的影响力献计出力。把办好杂志当作我们共同的犯罪学事业的组成部分,逐步增强杂志在学术研究和犯罪治理方面的权威,办成发表犯罪学学者研究成果的权威性刊物。

郭立新教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司法实践发展需要犯罪学理论提供指导,检察工作的发展,又为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提供了很多的素材。郭立新教授介绍了检察机关“少补慎诉慎押”政策、企业合规试点、检察建议工作以及检察听证工作,并提到数据是进行犯罪学研究很好的原料,检察机关可为学者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数据。最后,郭立新教授鼓励理论研究者和各地的检察院进行有效的合作,申报一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法律应用课题,提高司法理论和实务的交错交互作用,真正达到共赢。

二、第一单元:犯罪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

 

论坛第一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犯罪研究》杂志主编吴宗宪主持。

在报告环节,第一位发言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希的报告题目是《生物社会犯罪学:渊源、范式及启示》。她主要介绍了生物社会犯罪学的体系框架、生物社会犯罪学对我国的犯罪治理意义以及生物社会犯罪学存在的问题。论文首先梳理了生物社会犯罪学的几个主要研究分支。其次,她阐述了生物社会犯罪学对我国犯罪治理的意义。主要有解读严重暴力犯罪和青少年犯罪、为重新界定减免责任事由、在刑罚中引入医学模式、犯罪早期筛查、识别、管理和犯罪学研究方法完善。最后,她指出了生物社会犯罪学这一学说存在的问题,包括实证主义倾向和价值无涉。其认为,生物社会犯罪学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我们认为生物社会犯罪学对于我国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来说还是有很多的启示价值的。它尝试对生物论与社会论进行联结,认为犯罪不仅植根于恶劣的社会环境,也与危险的生物因素存在关联。犯罪研究不应当仅关注犯罪环境,也应关注对人的犯罪预防,注重医治犯罪人,这些既有成果,值得我们重视和合理借鉴。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犯罪学系博士研究生周由的报告题目是《“功能性—表达性模型”与中国警察信任:基于全国样本的多重中介与调节模型》。他首先介绍了文章前瞻,表明构思来源是现实生活经验、观察与反思、现存的国内外文献梳理以及对犯罪学本土理论构建的想法,指出该研究的学术贡献是在理论层面上首次融合并丰富了关于中国警察信任的功能性模型和表达性模型,在技术层面上体现了多项式曲面拟合技术于双调节效应的首次运用。其报告的实践意义在于构建适用于中国体制下的警察信任模型、多元化呈现结构性因素对中国警察信任的影响以及为警察制度的改革提供循证建议。该研究采用我国本土数据,在中国语境下探讨问题;建立“功能性”与“表达性”模型的内部与外部联系。基于该模型,探究社会阶层的调节作用。最后,他提出了相关的讨论与对策。第一个是“功能性—表达性模型”的本土化讨论:1.在我国,功能性模型和表达性模型不可一刀切,并非对立关系;2.在我国,功能性模型和表达性模型对警察信任一样重要;3.表达性模型对我国警察信任影响力更强。第二个是警察信任的提升:1.个体层面,加强防范意识、杜绝不良生活方式、减少危险场所暴露率,降低公民被害可能性;2.公安机关提高执行能力、反馈意识,增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降低公民犯罪恐惧感;3.社区警务、网格化管理可聚焦于提升社区信任、生活满意度;4.减缓社会分层的影响、5.加强新闻媒体宣传传,弘扬警察正能量。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的报告题目是《犯罪的平台治理》。他首先引入了平台社会的崛起。指出在虚拟时代,平台是最好的组织通道或者说最好的组织载体。其次,单勇教授介绍了犯罪治理的平台化治理,这种治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另一个就是各地政法委与政府职能部门搭建的平台,即相应的重大风险预警监测平台。再次,他阐述了超大平台治理的表现。具体包括:第一,超大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以网络犯罪为主的各类违法犯罪;第二,超大平台针对网络黑灰产业的专项治理。网络犯罪滋生于网络账号类、技术软件类、恶意平台类等网络黑庆产业链条的土壤之中,超大平台构成了感知、预警、防控网络黑产的第一道防线;第三,超大平台审核网络风险信息,以人工智能技术实时清查用户发布的不良、违规、违法信息;第四,超大平台及专业数据公司针对突出犯罪问题的市场化治理机制初露锋芒。很多公司开创了警企合作的新模式。最后,他介绍了平台治理的运行机制:一是通过平台的数据控制机制(社会治理的可识别性),二是引入平台的社会动员机制,三是基于平台的组织再造机制。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涂欣筠的报告题目是《刑罚人道主义视域下终身监禁对死刑的替代》。论文首先指出了刑法人道主义对刑罚人道化的要求。一是对非人道刑罚的反对。一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等规定了对残酷和非人道刑罚的禁止,例如《权利法案》《世界人权宣言》。二是对于罪犯复归的态度。她认为,依刑罚人道主义的观点,将罪犯改造和社会复归并不是刑法根部目的,监禁刑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因此,罪犯是否最终复归社会,并非刑罚人道与否的判断依据,刑罚的应得性是判断刑罚是否人道的关键。其次,她列举了废除死刑的理论主张和实践:一是死刑废除的理论主张,包括贝卡利亚、马克·安塞尔和雅克·德里达的相关理论;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死刑废除运动,主要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做法。再次,她提出了刑法人道主义对终身监禁的质疑。第一个质疑是终身监禁与罪犯人权保护矛盾。有人认为终身监禁造成与社会隔绝的痛苦,家庭和朋友缺失;但是罪犯在监狱中也可以实现一定社会化,通过网络或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故无证据证明终身监禁与人格尊严违背;第二个质疑是社会复归可能性的缺失,但复归并非罪犯的一项基本人权,终身监禁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人格的侮辱。涂老师认为,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刑法人道主义,是对罪犯人格尊严的否定:罪犯并非总保留对社会的危害,同时关押无释放希望的人会造成管理的问题,比如违纪行为。而可假释的终身监禁满足对刑罚人道化的要求,符合刑罚应得性:让其承担责任是对自由意志人格的尊重。最后,她阐述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的可行性:第一,排除死刑弊端,符合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目的,第二,指出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必须在道德上允许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有最低服刑期并且提供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第一位评议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大为认为,第一篇文章揭示了现今犯罪学与生物结合的趋势,从整体生物科学前沿角度回应犯罪学如何发展,犯罪学在早期也是基于前沿科学,我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前列,犯罪学研究也需紧跟步伐。这里的结合不是单独生物学结合,而是要与心理学、社会学结合在一起,从整个犯罪治理的角度,以跨学科视野呈现;第二篇文章结合中国治理情况将美国模型作本土化分析,尚处在概念化阶段,在理论建构上解释中国特色,但不能只从被害人恐惧考虑,要更多与社会治理体制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科学路径;第三篇文章从数据出发,发展到平台治理,对犯罪平台建设意义重大,更多结合标准规范,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认为互联网平台不能垄断。第四篇文章从价值、制度、机制对司法改革提出有意义的建议,思想具有创新性,是带有理论思想的建构。

本单元第二位评议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一巍认为,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多巴胺转录基因对人类影响,是多个基因整体影响,与单个基因不是同一个技术,而是指在社会学领域,基因与环境交互研究;此外对传统生物犯罪学的看法,在早期社会学并未提出,直到现代社会学才整合生物学知识。但犯罪学理论一开始都是经验性的,只是不那么客观。第二篇文章的表达性测量不够准确,应该偏向于客观,其研究过于冗长;此外研究模型可以参考心理学表述,建议测量和结构模型同时存在。

本单元第三位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犯罪研究》杂志常务副主编夏菲认为,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生物犯罪学应用对于未成年人适用比较多,美国近期进行了未成年人改革,但国内缺乏相关研究,缺乏生物学、医学理论支撑。第二篇文章中可以增加问卷,目前提到的群体代表性不足,功能性说服力欠缺,如果进行对警察具体行为的研究会更具说服力,比如对警察某一类行为对公众信任感的影响。

本单元第四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王康庆认为,第一篇文章将目前看似冷门的生物犯罪学做了系统梳理,现在的犯罪学理论偏向于融合性。第二篇文章是量化研究典型,技术方法很成熟,但是样本数据没有针对性探讨针对性问题,很难找到合适变量,容易被质疑。第三篇文章从大数据角度阐述对犯罪学研究的影响,比较适合大型团队。

本单元现场报告人对嘉宾评议进行了回应,赵希老师表示收获很大,生物犯罪学也需要对社会导向做系统梳理;周由博士表示忽略经验性探究,过于聚焦于技术方法分析;涂欣筠老师表示会继续加强犯罪学方法在研究中的运用。

 

三、第二单元:网络诈骗犯罪治理

 

论坛第二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周光权主持,共有四位报告人和四位评议人。

在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的报告题目是《犯罪场理论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他首先提出了犯罪场理论的源流、批判与反思。其中源流是犯罪场理论:场、社会场、犯罪场、四要素——即犯罪场是特定背景,有时间、空间、被害人、社会控制疏漏四大要素。批判在于被害人仅是犯罪的客体,四大要素没有被害人。其认为改进应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为核心,重构五要素——犯罪人、被害人、时间、空间、社会控制。并且反思了犯罪人的地位,犯罪人不应该是四要素,犯罪人和被害人对犯罪的贡献不同,犯罪人积极促成犯罪结果,被害人被动无知卷入犯罪,故应将犯罪人剥离出来。其次,他推演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场的生成逻辑。电信网络犯罪场属于网络犯罪场,网络犯罪场的范围取决于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三分法——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的犯罪。对其进行概念扩张,即以实行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行为部分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场的特殊逻辑是犯罪人具有主导性,具有支配控制力,其不断有意识培植成网络犯罪场,并对客体特性进行选择。于是生成逻辑就是犯罪人积极利用网络优势将网络成精设定成犯罪的时空因素——隔绝隐秘、精准选择潜在被害人,钻各种制度漏洞,使社会疏漏因素进一步放大。叶老师进一步提出了破解对策,关键在于“破场”。具体而言,在时空因素方面,限制犯罪人与潜在被害人同处一个网络交流空间,例如电话阻断;在被害人因素方面,提高反诈骗意识,使犯罪人的洗脑活动归于无效,贪念会影响判断,比如刷单;社会疏漏方面:堵塞各种制度漏洞,使犯罪人的网络空间活动行迹有踪、倒溯可查,比如上网实名制。最后,叶老师认为,现有数据表明,法律对电信诈骗的处罚过宽,可以借鉴威慑理论加大惩处力度。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阳的报告题目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控对策》。他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是基于电信诈骗高发趋势。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其次,他对电信诈骗进行了现状分析,包括网络化分析、数量分析、主体分析和团伙情况分析,得出结论:受骗人平均年龄为31.2岁,犯罪行为呈现复杂化,上下游分工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性升级,反侦察意识强,涉案金额集中在500-3000元,且量刑较重。再次,他阐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一是社会主体怠于承担协助网络诈骗治理的社会责任,二是犯罪分子心理因素,三是被害人自身原因,即对新手法认识不充分,维权意识薄弱,被害群体多样性。最后,他寄一步提出了相关的防治对策:第一是出台政策组合拳;第二是公安机关针对性打击,违禁科技工具审查、网站监管;第三是大数据辅助防控犯罪的机制,网络举报、预测犯罪案件趋势、优化犯罪定性思维方式;第四是运用犯罪地理学方法分析犯罪规律,善用内部数据进行常态化分析,与地理学界研究合作,开发模型;第五是有针对性的被害预防对策,针对偏远落后地区、年龄较小的学生——安全教育法制讲座,受骗心理预防。报告人认为网络犯罪依然是打击重点。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讲师张璇的报告题目是《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以日常活动理论为视角》。她首先介绍了电信诈骗的发展历程,电信网络诈骗自2016年兴起,现在所称的电信诈骗包括发送短信等传统手段实施的诈骗活动。其次,她通过对被害人特点的解读,得出以下结论: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生活一部分,是人们的生活方式,犯罪是社会现象的角度,无法消除,只能预防。最后,她基于日常活动理论,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模型,提出通过寻找节点找到预防对策,包括人才培养,实现被害人反诈,设立反诈软件,比如金钟罩反诈小程序,可以追踪到诈骗电话。报告人认为技术手段虽然有用,但是要结合基层社区警务工作。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辛国强的报告题目是《大数据时代恶意注册黑产犯罪侦防对策研究》。他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是基于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其报告第一部分引出互联网注册机制,说明了恶意注册账号的过程,当下很多犯罪分子通过账号开展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包括:犯罪碎片化,犯罪人员、种类、取证难;犯罪虚拟化,隐蔽性强;犯罪协作化、专业性,形成闭合链条。报告第二部分指出了目前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侦查困境,包括线上操作的犯罪方式不易追踪;犯罪行为界定模糊,导致侦查措施实施困难、需要调取的材料繁多。报告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关对策,一是建立侦企合作,例如腾讯企业的新机制就是进行线索筛选,预警传送到公安机关;二是采取侦查措施,比如构建反账户攻击的数据模型;三是借助技术手段,通过轨迹侦查定位、追踪。第四是制定防控策略,细化法律条文中关于“明知”的规定,创新侦企联动机制,加强普法宣传。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第一位评议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阎二鹏教授认为网络犯罪范畴,主流观点认为包括一切与网络相关的犯罪活动,但是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其主张将网络对象和网络工具排除出去,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研究网络犯罪目的有关,把网络犯罪作为事实观察,从刑法角度将网络犯罪纳入犯罪场更为可行。另外,关于电信网络诈骗范畴,目前称谓不统一,因为其不是单一犯罪,而是庞大的犯罪群,但是司法解释中会面临如何平衡财产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的问题,比如有司法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互联网账号密码、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按侵犯个人信息处理,但是在另一个司法解释中没有把互联网账号密码作为公民个人信息。

本单元第二位评议人、《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编审认为,第一篇文章提出的犯罪场理论,犯罪场情景发生作用无法估量,所以要从体系性角度预防,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电话追踪只是技术操作,不是法律对策,建议从特殊政策考量进行深入探讨。第二篇文章采用问卷调查统计学分析方法,详细梳理电信诈骗的成因现状,抓住症结,但是缺乏法律对策探讨,尤其是如何协调侵犯公民信息与信用卡诈骗;40个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对于数据有质和量的要求,选取的范围和标准不同,反映问题也不同。第三篇文章是合作撰写,建议合作文章要有合作分工,论文从被害人角度探讨有现实意义,但是举措并非都是针对被害人,尤其是后两种稍显偏离,建议进行体系性设计,从上游开始打击犯罪。第四篇文章从侦查学角度进行梳理,提出侦企合作的举措,刑事侦查关键在于技术侦查,文章对于如何立案介入侦查没有深入说明。

本单元第三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小恺认为,我国网络犯罪现象逐渐在受到重视,这四篇文章组织密切。首先,网络犯罪黑数很大,研究已经破获的案件价值有限,应该着眼于黑数案件,分析原因,一种是被害人不报案,另一种是报案后不立案,公安机关把握不清是否该立案。其次,冻结制度对互联网企业成本很高,万一数据损坏企业可能要承担刑事风险,如果有境外数据还涉及到法律冲突,企业会产生消极抵抗情绪,影响侦企合作,因此企业协助侦查的义务边界要明确,落实到法律上。另一个隐患是犯罪诱因部分来自大的平台企业,比如刷单,从被害人角度看这种行为之前挣过钱,然而现在告诉他们这是犯罪,但这种行为之前法律是默许的,故存在管理的漏洞,故需存在钻法律漏洞的行为进行研究,调查其是否为潜在的诈骗行为。

本单元第四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郭旨龙认为,犯罪的生成是犯罪场景和犯罪情景理论作用,犯罪人对各种因素固然有引导作用,但是也可以从被害人角度去理解,受害人的态度也是犯罪预防的关键线索。首先,即使技术防御能力不断增加,但是最薄弱的环节还是对人的攻击,欺骗人是最古老的环节。所以对电信诈骗的对策要求个人对自己的网络安全承担更多的责任,监管部门对被害人过错加强关注;其次,应该考虑人的主观态度因素,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人,监管机构有权力制定措施规制网民行为,保证义务可以被接受,找到监管平衡点。刑罚是切入点,刑罚除了威慑功能之外还有教育功能,要求受害人积极采取行动。最后,在技术层面上,智能化阶段犯罪预防技术也要跟着升级,技术革新减少了犯罪成本、提高犯罪覆盖面,机器人也会被用来利用欺骗人类。

四、第三单元: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论坛第三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卫红主持,共有四位报告人和四位评议人。

在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双阳的报告题目是《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机制的检视与形塑》。他首先指出了收容教养制度“行为干预重惩轻教、处遇措施矫治缺位、运行逻辑非司法化”的运行困境。紧接着,他阐明了矫治教育制度的内涵,认为矫治教育在理念上实行双向保护,矫治教育的法律性质是保护处分,矫治教育的功能以教育矫治优先,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看作一种错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标准。其报告的基本观点是以保护理念为主导,以责任理念为补充。随后,他介绍了专门矫治教育的运行机制:一是在适用标准上,以法条规定为形式意义的标准,以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实质判断,坚持家庭教育优先,专门矫治教育补充的原则;二是在决定程序上,收容教养的诟病在于程序,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运作,但是目前尚没有达到司法化状态,应将其纳入法院审查范围;三是在分级处遇上,构建多元化处遇措施,保证处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制定有效个别化的处遇方案;四是在处遇场所上,要建立专门学校,细化专门学校法规,明确其职能,改善建设,引入人才和社会化力量。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博士研究生许博洋的报告题目是《青少年网络被害的实证归因:有调节的链式中介模型》。他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在社会层面上,青少年网络的被害现象呈现增多趋势,网络环境趋于复杂;在个人层面上,青少年使用网络的时间日益增长。其次文章阐述了研究的理论基础。一是控制理论,包括社会控制理论,即个体与传统生活传统道德的信仰,控制越高被害可能性越低;还包括自我控制理论,低自我控制与被害密切相关;二是日常行为理论。即个体在日常情景风险情景的暴露会增加被害可能性。社会控制与低自我控制之间也存在关系,社会控制会影响低自我控制。控制理论与网络风险形成了链条中介,对整个模型具有调节作用。通过研究,他得出的研究结果是除了低自我控制,其他因素与网络被害密切相关,但低自我控制不显著,恰恰证明低自我控制中介化成为网络风险行为。最后,许博士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展望。他指出目前研究局限在于样本单一,缺乏对线上不良交往调节效应的考察;并且横断研究因果存在瑕疵。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具有更大规模和综合性。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登辉的报告题目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两种利益衡量,即行为人与被害人谁值得保护。他提到了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少年司法造成极大伤害,因为司法人员未必希望能获得更大自由裁量权,反而会危及他们正常履责。其次他谈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影响,包括司法人员工作量增加和影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最后王老师对未成年人的程序控制方面表达了个人观点,认为是否应当核准追诉是实体整体性判断,是否符合层报核准追诉的条件是程序细节。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辉的报告题目是《青少年群体中的PUA犯罪亚文化研究——以犯罪学文化冲突理论为视角》。他首先介绍了PUA概念,指出PUA早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随着时代发展PUA亚文化演化为犯罪亚文化。PUA文化2007年传入我国,在我国形成传播,并与不良产业融合,成为犯罪亚文化。其次他介绍了PUA亚文化的特性与危害。在初始期,PUA亚文化具有叛逆性,对主文化抵持制态度;而在成长期,PUA亚文化具有联结性。随后,他阐述了PUA亚文化的成因与缘由。在外部文化冲突层面,包括不良文化泛滥,色情网络暴力,基础教育匮乏,性教育不够。在内部文化冲突层面,主要体现在传统价值观的冲突,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不足,对不良文化抵抗力不足,以及个人素质较低。最后,黄辉同学说明了应对PUA行为的相关规制手段与举措。在外部层面,打击庸俗文化,提高基础教育;在内部层面,注重文化认同,介入心理治疗,同时借助规范手段进行行业管控,通过法律予以刑法打击。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第一位评议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刘晓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目标是预防与保护,我国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应该建立专门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目前理论上倡导“以刑代教,以教为刑”,实践上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现在的处遇措施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同位阶的体系。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行上有各种问题,应该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其中第二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很好。第四篇文章建议聚焦非法PUA,比如虐待教唆自杀侮辱,来分析现代主流文化。

本单元的第二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于国旦认为,我国没有彻底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现行的行政制度不是司法制度,应当为少年犯罪设立独立的程序、独立的裁判并且规定在独立的法律之中。我国有无必要建立这种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也应当予以探索。针对后两篇文章,都是谈及国外理论的本土化,借助于国外理论解释中国问题,这种路径本身便值得怀疑。因为在国外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涉及到验证问题,需要经过长期实证化、模型化的研究,有些结论即使是常识也要验证,验证结论的途径方法要引起重视,比如样本选择等等,希望此类研究朝着科学道路前进。

本单元的第三位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认为,这四篇文章主线逻辑清晰。前两篇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第三篇展示了规范的方法论,第四篇提升到文化层面研究社会文化背景。首先,我们要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利用矫治教育,发挥好犯罪前的预防功能,如何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治是下一步重点关注的问题。其次,要严格限制对低龄未成年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要有原则和价值导向,让处遇措施起震慑预防作用,而非惩罚作用。现有《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各项措施的总体原则都是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最后,要关注未成年人司法案例中的被害人。坚持“优先保护、双向保护、综合保护”,做好网络保护工作,逐步深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

本单元的第四位评议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刑事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二元分割模式,刑事责任年龄是分界线,所以人们重点讨论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目前有三种解决办法,一种是降低年龄,二是恶意补足年龄,三是将“二元模式”改为“三元模式”——刑事司法、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的“三元”制度。举例来说,日本少年犯罪的范围从低龄到20岁,重罪适用刑事司法制度,大部分犯罪都囊括在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中。我国直接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者谨慎打开小口子,将公认严重的行为纳入规制,同时予以程序限制。

 

五、第四单元: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论坛第四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劳佳琦副教授主持,共有四位报告人和五位与谈嘉宾。

在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报告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林艺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企业合规改革的法制化:兼论刑事司法改革的应然路径》。其认为,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难以满足企业合规有效性建构要求,试点改革本身存在性质模糊的问题,短期内也难以再次进行修法以满足合法性要求。企业合规属于试点式改革中的自发式试点。在保障基本改革历程的前提下,短期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该项试点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从长期视角看,我国应当出台修正案,夯实企业合规的合法地位。

本单元第二位报告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兰迪的报告题目是《论美国独立合规监督人》。其指出,美国独立合规监督人具有身份独立性、目标预防性、内容标准性、职权类型性和评价合规性等特征。当代美国监督机制存在成本高昂、监督人与被监督企业地位失衡、政府机构权力缺乏约束和司法审查形式化等问题。司法部施行限缩适用范围、引入替代措施、强化自我监督和推进社会监督等措施,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及其监督人条款的审查趋于实质化。监督人的适用空间遂被压缩,成为一种例外性的矫治手段。我国在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时须引以为戒,坚持更加审慎的立场。

本单元第三位报告人,上海海关学院讲师纪康报告的题目是《公权合规体系的中国构造:理论基础、激励模式和未来走向》。其认为,合规理论自提出以来,存在权力转移正当性的质疑和企业经营自由权的危机。但这些都是将合规理论应用于企业造成的,合规概念本身便没有将适用限定于企业之中,而是所有的组织体都可以适用。监察法特别是监察建议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公权合规计划的开始,弥补了我国法治监督体系中间接监督、对事监督缺位的现实。公权合规体系是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的当代体现,监察建议制度通过事前监督的方式实现了国家腐败治理体制的更新。对于有效推行合规计划的公权组织,可以在发生内部成员腐败犯罪时阻却组织体的刑事责任。公权合规体系需要在未来对监察建议进一步制度化,同时着力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之整合,并增加必要的监管类罪名。

本单元第四位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徐永伟博士后报告的题目是《刑事合规的识别规则:在“宽松”与“严格”之间——从刑事合规的类型化切入》。其认为,当前“宽松”立场下的刑事合规识别规则,表面上依赖于域外刑事合规的立法解读,实质上则完全演绎为对刑事合规的功能期待。这一“宽松”立场不过是将刑事合规降格为合规管理要素的刑事化,势必会引发刑事合规范畴的泛化,进而导致刑事合规所预设的功能与目的逐步消解。只有回归“严格”立场,将刑事合规的识别规则建立在刑事合规作为组织性与体系性预防措施的实质的基础上,并在识别的过程中完成刑事合规与刑法理论、规范内容的功能等价性,才能理性推动刑事合规的类型化之路。

在点评环节,第一位与谈嘉宾,河北大学牛忠志教授认为:第一,企业合规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与企业刑事合规之间的关系作为基础问题必须研究清楚,并肯定了企业合规在中国语境下的独立地位;第二,关于合规法律学说和理论,不能一味参考国外,要在中国语境下展开讨论;第三,合规能否独立作为出罪事由,在刑法理论上值得讨论;第四,未来中国企业合规的展望,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并对林艺芳副教授报告中提出的人大授权方式表示了赞同。

第二位与谈嘉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明亮教授认为四位年轻学者报告的观点思维活跃,冲击了观念,激发了研究的热情。对于林艺芳副教授的报告,马教授首先赞同其所提出的企业合规法治化道路,同时也指出,不仅是检察院和法院,一些涉及企业合规前端的行政机关也同样需要全国人大的授权。同时,企业合规的对象不限于大型企业,不给中小企业整改机会是不合适的,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规可考虑繁简分流,但都应当有所适用。另外,对于全国人大授权的预期,可以参考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时间轴,从萌芽开始到试点结束用时四年,那么预计到2023年企业合规可以开始正式的试点。对于兰迪老师的报告,马老师回应到,美国独立监管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合规腐败问题,这是我们要坚决预防的。在设立独立监管人过程中,我们对腐败的预防也要充分重视。关于合规费用的问题,我国现在试点的思路不同于美国由企业承担的做法,暂时是由司法机关保障经费,但今后怎么做还在讨论当中。对于纪康老师的报告,马老师认为不能过度泛化合规概念,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适用合规,这涉及合规的本源问题。企业合规的本质是以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有效切割为前提,减免企业责任。公权力的合规计划跟企业合规还不一样,因为单位没办法进行责任切割。对于徐永伟博士的报告,马老师认为论证的例子以危险驾驶罪为例不太合适,因为该罪不是单位犯罪。同时指出,企业合规并不是对企业或单位的一种出罪,更多的是一种切割,只是减免了企业责任,是一种综合衡量。

第三位与谈嘉宾、北京师范大学万方博士后谈到“公权合规”概念时指出,世界银行和G20等把企业合规称之为企业监察体系,那么如果合规是企业监察体系的话,那么合规只能跟企业相联系才能称之为合规,“公权合规”更多的涉及反腐败问题。其认为,应该多关注合规程序前端的问题,确定合规这种法律规定的属性,对后续改革以及围绕合规展开的所有法律活动奠定理论基础。合规这一概念,是可以分领域的,依照域外的经验,它不限于在刑事刑诉讼法框架里面展开,可以突破到刑事、民事、行政领域。针对兰迪老师的报告,万方博士后认为不应该过分强调第三方监管机制以及独立监管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它是实现国家介入企业内部实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监督人,可以独立于企业,不能独立于检察院和法院。

第四位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时方副教授谈到,四位报告人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以诉讼法、实体法、犯罪学等视角,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了综合考察。林艺芳副教授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于当前开展刑事合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疑问,兰迪老师从独立监管人角度,对引进美国的制度进行了建构性介绍,纪康老师和徐永伟博士后根据制度移植本土在各自领域的结合进行了报告。时方副教授谈到,此次改革的重点是中小企业,公权合规的思路能否对大型国有企业合规否起到补充作用,值得思考。如何挖掘犯罪学自有理论根源,对企业合规进行本土化有效性建构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五位与谈嘉宾,苏州大学邵聪老师结合江苏省作为企业合规试点地区的已有经验谈到关于企业合规诉讼期间的问题,试点中的一种做法是利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各12个月取保候审时间,在24个月内做企业合规,我国企业合规考察期较短的现实理由可能是检察院年度考核机制。在现有机制下,涉案企业在得不到检察官明确承诺刑罚优惠的情况下,参与企业合规的动力不足。针对兰迪老师提出了构建第三方监督与简易监督的双重模式,具体怎么构建期待进一步交流探讨。

六、闭幕式

 

2021年10月17日,本次论坛顺利落下帷幕。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涂欣筠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王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志远分别对论坛进行了总结致辞。

王平教授认为,本届论坛讨论了很多问题,内容丰富、角度多样。对于为期两天的论坛,王平教授主要做出以下建议和点评:第一,企业合规制度构建要建立在对单位犯罪的研究基础之上,例如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上的正当化依据何在? 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会得出不同观点,因此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及其产生的效果,我们需要进行深刻反思;第二,结合论坛发言人的讲述,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的犯罪学研究越来越细致,相关技术不断发展,研究方法时时更新,因此要有知之为知之的谦逊精神;第三,由于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太宽广,因此论坛的主题越明确,越能吸引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其他刑事法学领域的人才加入,只有积极促进犯罪学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积极互动,在各有侧重中的工作基础之上,深入沟通交流,才能为犯罪治理贡献各方力量;第四,犯罪学是一种经验事实研究的学科,而非逻辑推理。这是犯罪学与法学的区别,也是犯罪学的重要特点。犯罪学在发展过程中要和其他学科保持密切联系,不能过于孤芳自赏,但是也要保持自己的特点。

随后,王志远教授对王平教授的观点总结进行了回应和支持,并且对会议做出以下总结:首先,是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莅临指导以及各地刑事法领域青年才俊的热情参与;其次,他指出本届论坛的中心思想是在中国犯罪研究最前沿领域形成真正的多学科对话。这个中心思想的确定源自目前学术研究现状,即各领域研究力量分散、交流太少,但很多问题的解决必须各领域合力完成。通过对同一问题的多学科对话,可以节省力量解决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能从自己的学科领域出发为犯罪治理提供有效的贡献。最后,他对未来的论坛举办提出了殷切期望,希望论坛以“宽口径”的犯罪学作为平台,能真正实现多学科之间的对话与融合,为我国的犯罪治理提供务实有效的对策建议。

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第一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顺利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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