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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举行“组织体犯罪学”主题座谈研讨

发布日期:2022-09-25  来源:   点击量:

涂欣筠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于2022911日联合召开“组织体犯罪学”座谈研讨会。我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于国旦副教授、时方副教授、涂欣筠老师、王康庆老师、詹奇玮老师出席研讨会,并与上海政法学院王铼教授、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冠凡博士、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总裁唐大宇博士等就“组织体犯罪学”的概念创设及学术展开予以深入研讨。

组织体犯罪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古老话题,但无论是既有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单位犯罪概念,都难以从犯罪原因的解释层面突出组织体犯罪的特殊性,“组织体犯罪学”的概念应运而生。

王铼教授表示,当前出现的一些群体犯罪现象,如:河南村镇银行事件中的犯罪问题,用现有的犯罪学理论可能难以较全面的解释,但如果从组织体犯罪学的角度切入,则可以为预防其他类似组织体实施犯罪提供理论依据。特别是在我国当前金融安全愈发重要的形势下,如何运用组织体犯罪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防范以金融犯罪为代表的组织体犯罪,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

于国旦副教授认为,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即是由自然人犯罪向组织体犯罪的变化过程,但当前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中的“单位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公司犯罪”等概念都难以分别全面剖析“组织体犯罪”现象。因此,有必要将其作为一类专门的犯罪现象予以专门化研究。

王志远教授表示,“组织体犯罪学”与“组织体犯罪”概念同当前热门的企业合规问题既有联系亦有所区别。企业合规及“合规不起诉”仅是预防和应对企业作为组织体实施犯罪的具体路径之一,其适用范围限于企业的轻微刑事犯罪。而组织体犯罪学由王牧教授提出的“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出发,通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分析组织体实施犯罪的具体机理,探索预防和规制不同类型组织体犯罪的相应制度。

韦冠凡博士对王志远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认为犯罪学研究包含纯理论研究与现象研究两个层面。当前犯罪学研究难以发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对犯罪现象的实证观察,而更多将对犯罪的分析停留于理论层面。故有必要从现有组织体犯罪的具体犯罪现象出发,总结归纳其中的犯罪学原理,由实证研究推动理论创新,并最终发挥助力制度构建的重要作用。

唐大宇博士从企业的内部管理角度说明,企业作为组织体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CEO个人获得企业的绝对控制之后,为满足个人目的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有的则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无意实施犯罪行为,但企业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被别有用心的员工或他人所利用,从而实施组织体犯罪。在分析不同组织体的犯罪行为时,需要具体考虑企业所归属的行业、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企业的产业规模等等,方可有针对性地预防不同类型的组织体犯罪。

时方副教授、涂欣筠老师、王康庆老师、詹奇玮老师也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探讨组织体犯罪与传统经济犯罪、法人犯罪及白领犯罪研究的具体联系,充分肯定并论证了组织体犯罪学对犯罪学理论进步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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