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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大讲堂第五讲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   点击量:

2023年10月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大讲堂第五讲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01举办。本次讲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姚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高薇、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翟远见、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谢澍副教授、许剑波老师等专家学者出席讲堂。本次讲堂得到了校内师生与校外实务人员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近200人参加。

(师生热情参与)

主持人朱晓娟副院长对到场领导师生表达了欢迎,指出合规生命力除外部监管规则外,还在于公司内生性治理规则,并隆重介绍了陈景善教授在公司法与企业合规领域所做的基础性研究与引领性贡献。

(朱晓娟副院长主持讲堂)

主讲人陈景善教授的讲授主题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合规义务”。陈景善教授从比较角度出发,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公司机构的框架设计为基础,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亚洲各国传统的并列模式以及日本的混合选择模式等世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的历史沿革及合规职权分配特点,指出内控与合规的关系为包含关系,内控所包括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即为合规。陈景善教授聚焦《公司法》草案中的合规条款,指出合规机制纳入公司法的理论根基源于董事会义务,超大型企业需建立强制性合规机制,中小企业基于信赖机制可设置任意性合规机制。针对董事违反合规义务的诉讼救济问题,陈景善教授阐明董事承担第三人责任的必要前提是董事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介绍了股东代表的诉讼路径及母子公司“双重代表诉讼”诉讼路径的规范渊源与适用情况。最后陈景善教授对合规机制的免责边界、合规培训的局限性与集团公司合规机制中母子公司、董事的合规分配等合规适用问题作出了详细的理论梳理与实务阐述。

(陈景善教授精彩授课)

朱晓娟副院长作简短总结。她指出陈景善教授讲课体系完善,富含理论深度,从域外借鉴和中国独有制度的关系、合规中私法与公法的妥协、治理中的强制与自治的平衡、一般规则和类型化规则及体系的统合与协调以及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视角等五个维度展开,为公司董事合规义务研究提供了极强的理论指导,并交由参会的专家学者点评和与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姚佳教授认为,陈景善教授以董事合规义务的新视角,讲述了不一样的比较法、中国法与公司法,通过对既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控与合规进行了详细解构,对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较为合理的思维进路与价值选择。

(姚佳教授精彩与谈)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高薇认为,陈景善教授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公司合规理论进行研究具有启发性,应理性借鉴各国合规制度。

(长聘副教授高薇精彩与谈)

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教授认为,从组织体法的视角理解合规具有新颖性。但如果按法秩序统一说,中小微企业基于信赖机制设置的任意性合规机制似乎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中小微企业强制性整改相悖。公司法领域的合规解读对于刑法的单位犯罪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未来需要打破学科壁垒,实现合规理论的跨学科整合,才能有助于实现合规互认。陈景善教授回应,中小微企业通常采章程自治的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一定混乱性,合规整改可参照公开透明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对中小微企业加以合规引导,形成合规文化。

(印波教授精彩与谈)

谢澍副教授认为,陈景善教授从公司法视角深入浅出地讲授了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检察机关需要找寻新的增长点巩固法律监督地位。

(谢澍副教授精彩与谈)

在自由提问环节,师生们就合规机制的规则指引作用,合规部与法务部的职能差异,董事第三人责任,公司章程与合规指引机制区别以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陈景善教授依次进行了解答。

(师生热情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大讲堂第五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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