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第三十期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论坛第一期、中国政法大学引智圆桌工作坊第八期在海淀校区综合楼0202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教授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基本原则部分的优化完善”为题进行主旨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可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白冰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林静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王楷助理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严泽岷老师分别参与了与谈。
活动伊始,主持人张可副教授对程雷教授的到来、各位与谈老师的支持以及与会同学的参与表示诚挚欢迎和感谢。他介绍道,本次活动是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修改青年论坛的首场活动,得到刑事司法学院、科研处与教师发展中心的大力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修改青年学术创新团队成立于2024年上半年,以本校刑事诉讼法方向的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团队举办本系列活动旨在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九个制度、十个程序分别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传经送宝”,打通刑诉理论和青年之间的传播通道,为广大师生提供高质量学习和交流平台。张可副教授也详细介绍了程雷教授在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诸多贡献。
活动开始之前,程雷教授指出青年一代是学科发展的希望和未来,鼓励青年学子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在主讲环节,程雷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渐进式演变过程进行“全景式”梳理,在此基础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具体原则中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最后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进行展望。
主讲环节
程雷教授首先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历次修改中的纵向传承脉络切入。他指出,历史脉络梳理是研究刑诉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方法,虽然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于1979年正式成文,但对此前的相关立法与草案作历史梳理仍有承前启后的启发意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仍沿用《大清刑事诉讼律》的基本框架。1979年后刑诉法基本原则被明确勾勒,主要以宪法原则为依托;1996年新增关于“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形成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框架;随后的刑诉法修改对基本原则只作微调,2012年因应制度完善在基本原则中加强辩护权保障,2018年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程雷教授强调,纵览2012年、2018年的修改情况,基本制度的调整是否需要引起基本原则的变动、怎样处理立法原则中制度因素的介入,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程雷教授接着从比较法视角阐述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实施情况。他指出,刑诉法原则亦为宪法性原则是多国立法的共性特征,然而共性背后各国诉讼模式、权力结构、诉讼文化的分野导致对应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实施存在天壤之别。部分国家有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判例的适用也能有效激活国际公约中基本原则的运用,共同推动刑诉法基本原则的落地。在我国司法背景下,基本原则如何实质指引制度与程序的运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最后,程雷教授逐层剖析刑诉法的十项具体原则,对基本原则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体系性思考。谈及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的展望,他指出应注重刑诉法原则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例如可以考虑将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纳入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同时,程雷教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如何通过基本原则加以完善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例如需要从理论层面廓清证人出庭问题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联系,规范侦查、强制措施与比例原则的联系等。本环节结束之际,程雷教授表达了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充分肯定和期待。
与谈环节
白冰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与谈。第一,刑事诉讼法研究要多研究法律的历史面向。例如,彭真同志的相关论述和研究对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方向和理解提供了重大帮助。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应当重视从历史渊源角度来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第二,要结合其他部门法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大部分法律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因此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不能只关注自己学科内的知识,要注重多学科方法、从多学科视角对刑事诉讼问题进行解释和研究。第三,随着监察机关设立、检察机关部分职权的转隶,我国目前对检察权的认识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在宪法的“应然位置”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例如,检察机关近几年在行政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等领域进行拓展,就是在适应角色的转变。但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郭烁教授在与谈时提出,程雷教授的讲授立足历史和体系的双重视角,既着眼宏观层面基本原则的演进过程,又条分缕析阐述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以及研究切入点,兼顾科研和教学功能。他认为,比较法研究不仅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重,还不能忽视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把重要内容“写出来、往前写”是我国的立法传统,但从比较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单列的立法例并不多见,更多是润物细无声、不言而喻地统摄刑事诉讼全过程。这启发我们,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何功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能否写入以审判为中心、如其写入后实施效果如何,就是一个具体的观察视角。
林静副教授基于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了德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提出德国主流教科书中的基本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控审分离、法定起诉、直接言词等原则,并举例强调了实质真实原则的重要性,即程序违法会伤害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其丧失证据资格,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实质上遵循了该原则。另外,程雷教授提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德国宪法中,德国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对被受审之人不利的再审,该条列举的情形曾因某一具体个案进行修法扩充,但由于违反宪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未通过合宪性审查,由此可见德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较为稳定,受到宪法、人权公约等体系性的约束。
助理研究员王楷从两个方面分享了学习心得。一是关于基本原则的作用,基本原则因较为抽象而难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对实践的约束作用较小,适合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也适合被律师引用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基本原则的设置使国内立法衔接国际准则,有助于推动和引领相关规则与制度的完善。二是关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能否借助法律修改的机会将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部分内容列入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例如“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此外,对于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也值得关注,结合政策文件的精神考虑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也有助于构建中国自主的理论法学知识体系。
王迎龙副教授在总结程雷教授讲话的基础上,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优化完善进行了深入讨论。第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界分和意义。他指出可以借鉴德沃金的法律规则体系理论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界分。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制约刑事诉讼法中可能具有强功利性和强价值属性的内容,如刑事政策等。第二,律师职业化问题。面临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他依据拉尔森的法律职业市场控制理论,指出只有制定法律职业计划和职业蓝图,对法律职业行业准入、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进行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法律职业的整体提升。第三,认罪认罚从宽问题。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争议,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认罪认罚不自愿和认罪协商不对等的问题。但是基于教义学的态度,对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完善要保持慎重的态度,不仅要注重体系化的统一,还需要科学充分的实证调研作为支撑。
严泽岷老师认为程雷教授从历史面向、比较视野、法学一体化的角度出发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优化完善,以及程雷教授指出的制度和程序的发展变化也能够促进基本原则的调整,非常具有启发性。她同时思考,在当前精细化立法的趋势下,本次刑诉法修改可以考虑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成熟规定予以吸收。在此基础上,目前已经得到普遍共识的言词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法定原则是否能够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得到立法关照。
结束环节
张可副教授总结,本次讨论虽然名义上围绕“基本原则”展开,但却涵盖了刑诉法基础理论、历次刑诉法修改发展脉络、刑诉法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以及原则、制度与规则的理论融贯等基础法理问题,为刑诉法修改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与智慧。最后,他再次对程雷教授与各位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活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