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第三十八期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论坛第三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2教室顺利举办。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外证据制度完善”为主题作主旨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张可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鲍文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廖思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曹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黄河分别进行与谈。
活动伊始,张可副教授对冯俊伟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其学术简历进行了介绍,并简述了涉外刑事证据问题的相关背景作为铺垫。
随后正式进入主讲环节。冯俊伟教授首先指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跨境犯罪正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对各国刑事司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而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过程中,各国家、地区遇到三个难题,即关于被追诉人的问题、没收财产问题以及刑事证据问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且具有跨境性等特点,对刑事证据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冯俊伟教授将本次活动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讲授,第一部分探讨了何谓“涉外刑事证据”问题。冯俊伟教授认为,在传统刑事诉讼的框架下,涉外刑事证据是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从域外取得的刑事证据,这区别于在域外形成的刑事证据,很多域外形成但在国内取得的刑事证据仍然属于国内证据的范畴。而在网络背景下,境外电子数据成为了一个被法律重新塑造的概念。对“境内”或“境外”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包括“数据存储地标准”、“数据控制者标准”以及“证据收集主体标准”。其中按照数据控制者标准,实践中的连接因素较多,一些国家的立法通过电子数据与本国连结点的选择,重新划分了境内境外电子数据的边界,而对于公法上存在此种立法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缺乏共同认可的解决途径。
第二部分探讨了涉外刑事证据的取证方式。冯俊伟教授先对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的境外取证方式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警务合作执法合作途径、外交途径以及其他取证方式。刑事司法协助又包括请求对方国家代为取证、派员到对方国家取证、联合取证以及视频取证四种方式,冯俊伟教授对其分别举案例进行了具体讲解。警务合作、执法合作途径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同国家对于警务合作与司法协助的概念及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外交途径也是取得境外证据的重要途径。其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私下沟通、单方采取行动、第三方获取等,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都很大。此外,冯俊伟教授对于在双方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情形下能否以其他方式取证的问题,认为一是需要关注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二是要关注是否有严重的程序滥用行为。
随后,冯俊伟教授介绍了针对电子数据的境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传统司法协助执法协助方式、执法主体向网络服务者直接取证、国内法授权的直接取证以及其他取证措施。其中传统司法协助执法协助方式缓慢低效,而执法主体向网络服务者直接取证或称“公私合作”是一种新的取证方式,与电子数据的聚集性相匹配,成为国际条约、国内法的关注重点。国内法授权的直接取证则存在侵犯他国主权的风险。其他远程搜查等非正式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也存在较大争议。
针对以上涉外刑事证据取证方式,冯俊伟教授总结了涉外刑事取证面临的五点难题:传统司法协助途径缓慢低效、传统司法协助的正当程序危机、跨境电子取证问题的新挑战、跨境取证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非正式取证方式规制的难题。另外,涉外刑事取证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值得关注。
第三部分探讨了涉外刑事证据的审查运用。冯俊伟教授通过一起具体案件引入本部分内容,总结了对于涉外刑事证据可采性问题的四类解决方式,即程序优先于实体、实体优先于程序、程序实体分立以及替代性解决模式。冯俊伟教授对于涉外刑事证据的审查运用与国内证据是否应当一致问题,提出其基本立场是要建立一种宽松的可采性判断标准。冯俊伟教授将涉外刑事证据可采性判断的发展趋势概括为:一是审查与否,从绝对不审查到相对不审查;二是审查方式,从整体审查到个案审查;三是审查依据,从取证地国法到证据使用国法;四是审查重点,从真实性到合法性。随后,冯俊伟教授对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一般立场进行了分析,并详细汇总了我国司法解释等关于涉外刑事证据审查运用的规定。冯俊伟教授讲解了五项涉外刑事证据特别排除规则:其一,违反国际条约、一般国际法原则的证据排除;其二,损害被追诉人重要权利的证据排除;其三,违反证据特定性规则的证据排除;其四,违反双重作证特免权保障的证据排除;其五,个案公正下的裁量性证据排除。冯俊伟教授提出了一种类型化的可采性审查方法,即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证据,然后适用“三层次分析法”,一是证据特定性原则的筛选,二是以条约中确定的准据法进行再次审查,三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价值、原则、制度等作最后审查,对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另外,冯俊伟教授还简要讲解了涉外刑事证据的证明力评价问题。
第四部分探讨了涉外刑事证据的规则完善。冯俊伟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目前关于证据的条文本就不多,没有单独规定涉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7条对涉外证据审查运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域外关于此问题则存在不同立法模式,一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相关条款。冯俊伟教授提出应当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现状出发,关注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衔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7条,对涉外刑事证据的取证方式和可采性规则作出适当规定。
最后的结语部分,冯俊伟教授总结涉外刑事证据制度需要做到两个回归:一是涉外刑事证据立法回归证据法的一般框架;二是涉外刑事证据制度应当回到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重视刑法与诉讼法、证据法的整体互动。
白冰副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两点思考。第一,我国刑诉法的变迁有两条线,一方面很多过去的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方面如今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跨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问题也需要立法回应。第二,涉外证据的运用问题受到非常多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时间内在法律规定之外可能还要借助典型案例来划清典型问题的边界,如涉外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鲍文强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三点体会。第一,伴随国与国之间交往交流增多,当下刑事诉讼存在很多国际性问题,超越了一国空间领域,涉外法治是需要深入展开理论阐释的重要命题。第二,涉外刑事诉讼是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需要对其内涵外延进行准确界定,并对该部分内容宜以何种形式体现在法典中进一步思考。第三,冯俊伟教授报告有详实的资料支撑,包括大量国外立法例、国内规范性文件以及代表性案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优秀研究方法样本。
廖思蕴老师分享了自己的两点体会。第一,学术研究具有时代性,许多传统学术命题在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新的理论回应。第二,现有规定以法定证据种类为基础,对每类证据的审查往往从形式要件判断其是否合法,而不同国家具体规则不同,导致很多证据仅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法采用,因此对于证据的审查重点应当作实质判断而非形式判断。
曹璨老师分享了自己关于电信诈骗和金融犯罪方面的思考。此类犯罪往往只有被害人在境内,而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资金通常在境外,因此收集涉外证据不仅用于证明是否构成犯罪,还承担证明涉案金额、追赃挽损的重要作用。
黄河副教授先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德国司法实践对向私人购买证据问题的处理方式,随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享了自己的三点思考。第一,德国采用的以中立法官在庭前确认证据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第二,欧盟关于涉外证据问题最基本的原则是相互承认,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极端违法的情况。第三,可以考虑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我国涉外取证的兜底条款。
最后,张可副教授再次对冯俊伟教授以及各位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至此,本次活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