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条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岗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认定。取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认定是指导研究生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 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以培养单位、学科与导师为主体,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原则,增强导师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教师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应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创新精神,熟悉研究生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治学态度严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并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生培养中。
第五条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
(三)申请资格时,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1年以上(本办法实行之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退休年龄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近3年教学工作考核均合格。
(五)能认真参加研究生招生和研究生学位相关工作。
(六)最近一次科研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按类别具备以下业务基本条件:
(一)申请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条件
1.近3年内,至少参与讲授过一门本专业研究生课程;
2.近3年内,以学校为作者单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研究生教材;
3.主持有在研科研项目,或负责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个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独立的科研经费;
4.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包括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评阅、答辩和指导实习实践等)。
(二)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条件
1.近3年内,讲授过研究生课程,或参与指导过专业学位研究生各类实习实践活动;
2.熟悉相关行业实践情况。
第七条 上述业务基本条件为基准条件。各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具有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应获得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学校引进人才自引进时起3年之内自然获得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认定程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备案和复议组成。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立的由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代行职责)根据导师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以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二)研究生院备案。各培养单位将通过条件认定的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公布。
(三)异议处理。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各培养单位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采取年度审核制。年度审核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5日进行。其中:
各培养单位于6月15日至6月30日进行认定、公示(各单位自行确定申请截止日期,公示期为5日)、异议处理与报送备案。
研究生院于7月5日前公布确认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公布的导师具有当年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并发布导师业务信息和学生专业信息,促进师生互相了解,保障双向互选工作实施。对导师每年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和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数量应做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培养单位之间、学科之间互设岗位聘任导师,形成优势互补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机制。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指导:
1.年度审核时,申请人年龄不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
2.不符合业务条件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指导1年:
1.申请人提出暂停指导研究生;
2.上一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3.近3年内,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因违反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被取消学位申请达到5篇以上,或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不合格累计达到5篇次以上,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达到3篇次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指导资格4年:
1.连续3年审核不合格;
2.连续3年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3.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经认定属于导师责任的。
(四)在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被评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等情况的,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导师情形的。
第十五条 退出、暂停和取消指导资格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退出和暂停指导资格的,可以继续指导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如本人提出不愿意继续指导的,由所在学科予以更换导师。
取消指导资格的,本人所指导的未毕业研究生由所在学科另行安排指导教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6年1月20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6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