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我院十余名教师观摩学习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分论》,此堂课主要讲授保险诈骗罪的相关知识。
课程伊始,罗翔老师就保险诈骗罪做了概括性的介绍,同时列举出该犯罪指向的客体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接着,他开始深入讲解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情况。
罗翔老师先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五类具体犯罪做了详细剖析。每一类犯罪,他都通过具体事例,进行延伸性的理解。例如针对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罗翔老师提出了是否包括不作为,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受益人等问题,更好的帮助同学们界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
接着,罗翔老师就一些问题进行了细化分析。包括因为主体身份特殊性带来的犯罪定性问题,犯罪未完成的界定问题,此犯罪中共同犯罪的理解等。使得同学们对保险诈骗罪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整堂课罢,罗翔老师构建的知识体系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联系刑法总论的讲课方法也使得课程连贯性得到加强。讲解深入但容易理解,幽默风趣的罗翔老师用他的魅力征服了法大的选课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