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消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第六条 各教学研究所的教职工及行政人员、学生干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我校安全管理规章,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自防自救培训工作;
(六)与学院各教学研究所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组成员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学生宿舍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院内各教学研究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学习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六)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同步建立。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辅导员组织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严格筛查安全违禁物品,禁止学生宿舍使用功率大的家庭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学生宿舍、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两校区各行政办公楼及办公室,各研究所科研办公室。
重点部位的各科室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识,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及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及各教学研究所及行政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四条 各教学研究所及行政人员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务必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对我院教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五条 院内各行政办公室,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消防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实验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的购买,以及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以保证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评估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行政办公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防火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科室领导和教职工当事人给予院内警告等相应处分。发生火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教学研究所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刑事司法学院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