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党函〔2016〕25号)和《中国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法大党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制定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2.讨论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3.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度和重要措施。
4.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奖惩,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院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2.学院对于大宗物品、设备资产的购置等。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3.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院领导班子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决策酝酿
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学院职能部门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五)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决议,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
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变动议题。
5.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集体决策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学院办公会议议决。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参加会议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
8.前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征求应到会半数以上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执行决策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学校反映。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公开检查与监督
(一)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学院范围内公开。
(三)学院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五)凡有下列情况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请求追认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司法学院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