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09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
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2015年1月21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
2025年1月11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位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使指导、评定、审议、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21至27人的单数。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本人退休年龄,能任满一届的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育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院级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主席)为当然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由校长确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3人,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通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统筹、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不设分委员会的培养单位,其相应职责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承担,并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设立分委员会的一般条件为:
(一)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已招收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三)拥有10名(含)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专家。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但有特殊需要的培养单位,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设立分委员会的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分委员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7至15人的单数。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分委员会委员条件参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执行,经二级培养单位选举产生。
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名单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名单应报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四)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五)审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六)审定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专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作出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术规范审查中的争议问题;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九)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在本培养单位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三)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五)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八)审查申请人情况,批准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岗位任职资格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审查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岗位任职资格和专职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资格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提出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建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九)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十一)调查与学位、导师聘任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位办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根据主席决定,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的起草、收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校各类学位信息上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的选聘、考核和评价,统筹开展导师队伍建设工作;
(六)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中的申诉和异议问题,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申诉和异议;
(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可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提交学位办,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因特殊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决定召开主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审议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不授予和撤销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它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并负有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重要议题的议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因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