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动态 > 正文

第二十二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的三重面向”顺利举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
时间 主持人
地点

202511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二十二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暨第九期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沙龙“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的三重面向”在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举办。本次沙龙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劳佳琦副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涂欣筠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曾文科副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检察部龙志伟检察官,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雨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邵博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刘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讲师汪润等专家学者出席沙龙。

一、开场

主持人涂欣筠老师对到场师生表达了欢迎,并隆重介绍了劳佳琦副教授在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刑事执行法学方面的学术成果与突破性贡献。

二、主讲环节

劳佳琦副教授的讲授主题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的三重面向”。沙龙伊始,劳佳琦副教授指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具有三重面向,改革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项刑罚改革,更是一个公共政策。改革的三重面向构成了检视改革实际效果与思考改革推进方向的框架与抓手。劳佳琦副教授放弃以法院视野为中心的观察方式,基于我国三地监狱及服刑人员的调查研究,对改革实效进行了评估。研究发现:改革后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确有提升,但执行到位率至今仍处低位。此外,改革存在激励偏差,未能充分激励作为重点对象的三类罪犯。劳佳琦副教授指出,改革效果不彰,不能完全归咎于服刑人员履行意愿不高,履行能力不足确是客观阻碍因素。改革的过度惩罚和打击失准导致服刑人员大范围出现不良反应和消极心态,影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工作。长期来看,改革还会带来国家财政重负和公共安全隐患的溢出效应。最后,基于改革的三重面向与监狱调查研究发现,劳佳琦副教授指出除了细化和严格规范指引之外,决策者更需要充分认识改革作为激励机制的设计缺陷、作为刑罚改革的合目的性以及作为公共政策的效率追求,从而对改革未来的努力方向与具体策略做出相应调整。对此,劳佳琦副教授提出改革应当遵守控制改革成本优先于提高改革收益与自由刑执行效果优先于财产性判项执行改善两大原则,并为改革提出三条具体建议:一是明确打击重点,缩小打击范围;二是放宽减刑假释,降低改革风险;三是优化部门联动,畅通履行渠道。

涂欣筠老师作简短总结,盛赞了劳佳琦副教授对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领域实证研究所作的贡献,也提出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实证研究对刑事法治的诸多启示,并交由参会的专家学者与谈。

三、与谈环节

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曾文科老师结合比较法上的换刑处分,指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与预防,在量刑阶段注重报应,而在执行阶段主要考虑预防必要性的大小,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是否违反了报应的要求值得考虑。曾文科老师从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比较的角度提出,司法成本问题在教义学学者看来不应当是判断一个制度正当与否的重要因素,而从犯罪学的角度,司法成本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学科研究领域的不同导致对司法成本问题定性的不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检察部龙志伟检察官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梳理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各个阶段,从各阶段变化趋势看,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制度的关联越来越紧密,审查越来越严格。龙志伟检察官认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是时代的必然产物,是基于惩治“有权有钱有势”的需要、在极端个案的推动下和司法实务与司法制度不断的碰撞、交融中产生和发展的。龙志伟检察官指出减刑假释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减刑假释比例的把握既需要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的分析,也需要考虑实践中如何确保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且应当根据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形成发展进行适时的、动态的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雨豪老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存在问题的背后原因。吴雨豪老师指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背后的逻辑是经济学中的趋利避害,经济学作决策时的最优情况是达到完全竞争的状态,而罪犯在监狱中服刑的情形是一种垄断,而非完全竞争。法院作为关联机制的制定者并未考虑到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的负外部性,忽视了监狱承担的管理与改造成本。此外,判断罪犯究竟是不愿履行还是不能履行的困难性,导致罪犯与监狱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关联机制改革的决策难以达到最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的邵博文老师首先从宏观角度讨论了制度与观念的关系问题。即应当从观念上判断减刑假释制度的价值锚定究竟是报应还是预防,法学之所以常研究常新,不在于其功能、成本,而在于其最终是一个价值的载体和表征。一个制度在形式化标准面前难以做到真正的实质化判断,因而难以很好地服务于价值载体和价值导向的观念。又由于人对于现象的认知始终有限,因而难以通过有限的认识使制度发挥应然状态下的功能。其次,就中观角度而言,邵博文老师认为对于财产性罚项实际执行(到位)率不佳,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则可能是由于服刑人员投机心理所致,但也存在判罚本身不合理、动态评估机制不畅、减免罚项机能不彰等因素造成。最后,从微观层面来说,邵博文老师提出应当区分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究竟是惩罚性还是奖励性机制?人民法院基于报应主义的立场判处了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双重刑罚,那么是否意味着既然自由刑能够通过悔罪表现好等情况酌情减少,财产刑同样可以在特殊预防必要性的考量之上酌情递减。总之,对于这一问题开放出规范和实证等多重研究范式,更有助于探索出更多有价值的方案,劳教授的研究无疑是这一学术努力的典型代表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刘畅老师指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存在两方面作用:一是提高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率,解决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二是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的判断标准,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查,保障减刑假释的正当适用。关联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度关联、机械关联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难以判断罪犯的履行能力,以及过于重视关联机制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保障减刑假释正当适用的作用。刘畅老师认为对于财产性判项关联机制,应当回归到其保障减刑假释正当适用的本质功能,避免将单一的经济指标代替为综合性的评价标准,针对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可以探索更加多元化的财产刑履行方式。

四、自由讨论环节

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汪润老师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人履行是否能够对所有共犯人适用减刑假释以及在共犯人只履行了其认为自己应当履行部分的情况下能否对其适用减刑假释的问题提出了疑问。劳佳琦副教授指出,虽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财产性判罚对于各共犯人而言属于连带责任,从法理上无法对部分履行的共犯人适用减刑假释,但实践中存在由各共犯人按份承担的情形。

劳佳琦副教授对各与谈嘉宾的与谈进行了回应,重申了考虑公共资源的消耗与改革实效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同时对在场同学们寄予了殷切期望。

135B5

五、尾声

22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暨第9期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沙龙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26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