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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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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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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晚,第21期“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药品犯罪刑法评价的理念与司法回应”在海淀校区综合楼010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伟珂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詹奇玮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涂欣筠老师、刑法学研究所的徐永伟老师、国家开放大学政法教学部王红老师以及《北京警察学院学报》责任编辑张小米老师担任与谈人。

 

本次沙龙詹奇玮老师主持,詹老师介绍到此次活动有幸邀请张伟珂教授围绕药品犯罪治理展开深度分享。张伟珂教授长期深耕药品犯罪领域,近两年赴全国多省份开展调研,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核心争议有着深刻洞察。

 

一、主讲环节

张伟珂教授以“药品犯罪刑法评价的理念与司法回应”为主题,结合自身在不同省份的调研经验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药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兼具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精彩讲座。

张伟珂教授首先以侯静案等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明确指出药品犯罪治理理念需区别于传统自然犯罪,并建立专属的刑罚评价体系,单纯依靠传统评价标准会导致司法冲突。对于药品质量的认定,仅依靠使用者的主观感受和单纯实验室数据是不可靠的,在刑法领域要坚持法律认定的优先地位,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张伟珂教授强调,药品犯罪治理应秉持“安全至上、风险预判、科学评估”三大理念,平衡自然科学的精确化、标准化与社会科学的规范性、灵活性。

 

二、与谈环节

徐永伟老师就中药“以毒攻毒”的法律评价问题,尤其是在部分中药本身兼有毒性和治疗性的情况下应如何区分有害与有效提出自己的困惑。张伟珂教授回应,刑法对药品的有害性评价是整体性的,是对其成品进行的评价。中药的配伍禁忌与调和机制会抵消单一成分的毒性,类似西药的副作用平衡。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中药配伍规范,避开中药搭配禁忌,最终实现治疗效果与潜在伤害的合理平衡,而非孤立地评价单一成分的毒性。

 

涂欣筠老师围绕药品犯罪打击力度、政策导向以及药品犯罪地域性的问题向张伟珂教授进行请教。张伟珂教授表示,针对我国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政策变化存在的疑问,我国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惩治政策。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缓刑率高、轻刑化突出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司法理念与规则体系,犯罪分布无绝对规律但存在区域特征,打击还需结合区域特点精准发力。

 

国家开放大学王红老师就有关药品犯罪的量刑与犯罪主体提出问题。张伟珂教授回应到,在其接触的药品犯罪案件中,缓刑比例只占据小半数,并非此前提及的“百分之七八十缓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以个人为主,团伙犯罪和单位犯罪占比均较小,单位犯罪中劣药案件相对多一些,但目前这类案件基本不查处,因为正规厂家通常不会生产、销售假药,假药的生产多来自非正规的主体。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责任编辑张小米老师就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药品认定主体的权限问题与张伟珂教授探讨交流。张伟珂教授解释到,关于认定意见出具主体的疑问,市以下无专门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认定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其法律效力受认可。这一设置是基于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市县乡级药品监管职责,符合现行行政监管体系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洲弘针对现实中的药品犯罪的复杂情况,提出我国在该领域是否仍然面临着司法程序尚不完备、需继续完善的现实问题。张伟珂教授解释,自2013年起,犯罪形式持续变化,随之刑事司法理论也不断调整,犯罪形态的演变也将反向检验刑法理论适配性。当我们的理论无法应对新的犯罪时就要进行适应性调整。司法是关键的实践环节,若仅着眼于静态理论,则难应对灵活的犯罪行为。相比侦查学,刑法理论推进滞后,所以刑法研究人员应当更加关注司法实践,以实践为导向进行理论融合。

 

本次讲座立足司法实践前沿,厘清了药品犯罪治理中的核心争议,为药品犯罪领域的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未来,药品犯罪领域的学术探索与制度完善仍需持续推进,以回应药品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