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网络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数字刑事法沙龙在海淀校区教学综合楼 813 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聚焦“网络背景下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侦查学院教授、禁毒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包涵主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商希雪副教授、徐永伟讲师、康子豪讲师与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主持沙龙。
一、 开场
沙龙开场由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教授主持。李怀胜教授详细介绍了主讲嘉宾包涵老师和各位与谈嘉宾的学术背景与研究领域,并对到场的师生表示了热烈欢迎。
二、主讲环节

包涵教授以“网络背景下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为讲授主题。会议伊始,包涵教授就网络时代与毒品犯罪的关联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毒品犯罪虽日益呈现网络化趋势,但究其本质并非纯粹的网络犯罪,最终交易环节仍依赖线下完成。就此背景,包涵教授结合大量实务案例与数据从毒情形势的变化、网络背景下毒品犯罪的特征、毒品的司法认定困境以及犯罪构成认定的复杂性等方面展开介绍。
包涵教授首先介绍了毒情的变化形势,当前毒品类型与吸毒群体发生结构性变化,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吸毒人群越来越年轻化。第一,在毒品种类上,传统毒品占比持续下降,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更广泛的使用群体中迅速扩散,成为替代性的选择。这些新型物质的共同特征在于更新速度快、成分复杂、往往处于“未及时列管”的状态,并在网络空间的推动下呈指数级传播。依托咪酯、笑气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层出不穷,部分源于食品添加剂、处方药,通过网络获取合成方法后非法滥用,且多药混合滥用现象突出。例如,目前在涉毒群体中普遍出现的依托咪酯、曲马多、尼美西泮等药品,其源头均具有合法性,但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却绕开了医疗体系,形成“功能性滥用”场景。第二,在吸毒群体结构上,吸毒人群结构呈现明显年轻化特征,青少年成为重灾区,吸毒行为逐渐符号化、标签化,传统污名化评价有所弱化,甚至成为部分群体的 “圈层身份证明”。包涵教授特别强调,如今吸毒者的需求已不再仅仅是“获取快感”或“逃避现实”,而更多体现为针对心理调节、社交需要、身体功能变化等目的,其中包括将麻醉剂用于特定性行为场景、使用致幻剂提升感受体验、通过兴奋类物质提高学习效率与社交意愿等。毒品不再是固定功能的统一物,而是呈现高度差异化、目的化的趋势。
接着,包涵教授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对当下背景毒品犯罪的特征进行了系统阐述,信息网络发展导致毒品交易行为碎片化、组织扁平化、证据隐匿化、毒品信息借助网络媒介迅速传播,这些变化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加剧了查处难度。传统的层级分销模式被颠覆,通过加密通讯软件、埋包、虚拟货币支付、同城快递、物流夹带等方式,实现了“两头不见人”的点对点直接交易。犯罪链条被切割成无数孤立的环节,证据固定和溯源追踪变得极其困难,传统的“抓吸毒者,拱上家”的侦查模式几近失效。过去的毒品分销往往具有明确的组织链条、物理空间和面对面交易模式,而现在的吸毒与贩毒行为几乎完全脱离场所与人际网络,所有操作均碎片化,单一用户通过多个渠道进行“跳点式”组合,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割裂某一环节并据此倒推来源。此外还出现虚拟货币支付、身份冒用、毒品拆分包装等规避侦查手段,传统的毒品犯罪侦查手段已经难以应对网络背景下的毒品交易,传统意义上的“人际关系链”已无法成为司法上的重要线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供应链正在呈现全球同步化趋势,境外出现的新物质几乎同一时间便有国内用户开始使用,而且其购买渠道高度隐蔽、源头跨境,查处及其困难,侦查机关通常难以掌握整体流通路径。
最后,包涵教授通过大量案例对毒品的司法认定困境以及犯罪构成认定的复杂性展开了生动论述,目前成瘾性的麻精药品滥用造成“毒品”与“药品”的界定日益模糊,合法来源的物质却具有事实上的毒品效果,以及行为人缺乏“明知”要素等导致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面临困境。首先,“合法来源—非法使用”形成事实毒品犯罪,使得传统的“是否列管”标准不足以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例如工业化学品 BD、各类致幻植物如含麦斯卡林的仙人掌、草本“死藤水”、以及广泛存在于药店和网络药品平台的精神类处方药,其本体并未在多数国家被列管,但在被特定加工或提纯后即可产生强烈的致幻或麻醉效果。其次,司法实践中裁判方法存在明显差异。部分法院坚持 “未列管即不属毒品”,不认定构成制造或贩卖毒品罪;另一些法院采取扩张解释,认为以形成致幻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可落入 “变相制造毒品” 评价范围,导致相同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相反的裁判结果结果。最后,传统毒品案件中的“明知”往往依赖稳定的物质认知与社会常识,但在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这些常识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用户往往并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何种化学成分,甚至不知道其是否违法,却基于网络论坛、社群经验而采取使用行为。此外,交换方式的匿名化也使得“对象错误”“来源不明”“作用不确定”等问题大量出现,司法机关需要在证明责任、危险性评估和行为目的之间重新建构合理的判断体系。
包涵教授认为,当前毒品犯罪的网络化特征未改变其线下最终交易的本质,毒情形势的结构性变化、犯罪行为的隐蔽化与碎片化、毒品与药品界定模糊、裁判标准分歧及犯罪构成认定难题,共同构成当前司法认定的核心挑战。他提出,首先不宜认为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具有毒品与药品双重属性,“毒品”与“麻精药品”的称谓问题,不影响对该类“物质”的法律属性判断;其次,对“医疗用途”应作扩大解释,具有科学上的医疗价值可以被纳入“医疗用途”的射程范围;其三,对“医疗目的”应作限缩解释,“用于医疗”应当具有客观依据予以证明;最后,在涉麻精药品的司法认定上,应当把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用药两个维度,以是否具有“导致滥用危险”或者“流通可能”为判断标准,综合全案案情予以考量,方为妥善之策。
主持人李怀胜老师作了简短总结,盛赞了包涵教授在毒品犯罪领域的深度研究,提出了自己对上述问题的有关思考,并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参与与谈。
三、与谈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老师对包涵老师的精彩分享予以感谢,并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提出看法。他指出与他国相比,中国在毒品犯罪的打击与预防上是比较成功的,毒品犯罪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在欧美国家,对于无被害人犯罪与自害犯罪往往作无罪化处理,而中国对于涉毒犯罪往往持更严肃的态度,对无被害人的吸毒、持有行为也予以规制,打击力度更大,但需平衡严厉性与谦抑性,避免过度扩大打击范围。同时,在刑事政策方面,法检系统也在不断提高对毒品犯罪的治理能力,出台相关《纪要》统一执法尺度。最后,他围绕假毒品贩卖的定性、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边界等问题,与包涵教授展开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商希雪老师就网络进程下毒品犯罪的变化提出看法,她认为毒品犯罪的变化并不都是来源于网络,但网络技术加剧了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与跨区域性,虚拟身份溯源、加密信息破解、跨境证据调取成为治理难点。她建议构建技术预警、数据取证、生态治理三层体系,强化网信与公安部门协作联动,通过 AI 技术筛查网络涉毒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最后,商希雪老师就实践中如何突破技术壁垒实现精准打击问题向包涵老师请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康子豪老师聚焦法律适用细节,他提出,第一,毒品种类不断翻新给认定带来难点。毒品范围依赖目录限制,但目录难以覆盖所有新型有毒物质,尤其是毒性更强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实践中面临此类物质能否纳入毒品范围的争议,核心涉及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即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是否仅限目录所列,还是具有相同毒害性和性质的物质均可认定。第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难题。毒品是规范性要素,行为人往往不清楚其化学分子式、学名等,且许多涉案物质与药品混合,行为人可能以医疗用途为抗辩,如何认定其主观认知成为网络时代下的新问题。第三,网络环境的虚拟化引发侦查和证据难题。网络导致毒品犯罪层级减少、组织碎片化,难以区分医疗目的与医疗用途,也给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认定带来挑战。毒品犯罪侦查常依赖刑事推定,但传统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推定规则多针对线下交互场景,而网络环境下是否有可用于推定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相关要素需要进一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徐永伟老师提出,当前毒品犯罪治理存在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两个维度:犯罪治理侧重打击毒品生产、运输、提供等前端和终端行为,而社会治理端对青少年及普通人的毒品危害宣传不足,多数人对新型毒品缺乏认知。应当统筹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维度,不能仅依靠《刑法》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前端和终端,还需要侧重社会端的治理,让社会公众对新型毒品形成明确的认识,从而发挥预防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与法律治理两端共同发力,形成合力。他还就毒品与药品的区分、笑气等新型毒品是否存在新型戒毒方法等问题与包涵教授交流。
四、主讲人回应与答疑环节
针对各位与谈嘉宾和同学的提问,包涵教授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与法律规范,逐一作出回应:
针对假毒品案件定性与诱惑侦查相关问题,包涵教授表示,司法实践中对假毒品案件的主流认定标准是明知假毒品而贩卖定诈骗罪,不明知而贩卖则定贩卖毒品罪未遂,即便存在“指使他人贩卖假毒品”的共犯主观故意差异,仍倾向于对被指使方认定为未遂,核心源于毒品犯罪“从严治理”的刑事政策,只要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即便未造成实际危害,因其抽象危险仍需追责。对于诱惑侦查,会议纪要虽允许使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但减让幅度有限,实践中相关证据需转化为“群众举报”形式,该情节仅在毒品数量接近死刑标准时可能影响量刑,多数案件仍以数量为核心量刑依据,而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地方性差异,云南等源头省份因涉案量大、上下家难抓,死刑适用占比更高,内陆地区多将其作为证据不足时的“降格罪名”,死刑适用较少。
针对网络毒品犯罪身份溯源与侦查难题,包涵教授坦言目前尚无突破性技术手段,仍以“抓终端买家、向上追溯卖家”的传统模式为主,网络预警因涉毒黑话的地域性和动态性难以奏效。应对方面,已推行“整类管制”模式,针对芬太尼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等物质,以化学结构为标准进行全链条管控,同时通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实施动态管控,简化新增物质管制流程,优先纳入目录再补充论证。
对于毒品认定、主观故意及刑事推定问题,包涵教授指出毒品与麻醉药品本质是“一体两面”,合法药品被非法贩卖或滥用即认定为毒品,目录外具有同等毒害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通过“整类管制”和依赖性折算表解决认定问题,只是折算标准尚未全覆盖;主观明知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线下推定情形,网络环境下仍缺乏明确标准,需结合行为人职业、交易价格等综合判断,若仅知晓是违禁品而非毒品,可能影响毒品犯罪定罪;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推定规则,仍沿用传统线下标准,后续需结合网络交易特征完善相关要素。
针对毒品概念界定与新型毒品戒毒方式的问题,包涵教授表示,禁毒法中“毒品”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包含关系,核心区分标准是用途,脱离医疗用途非法流通或滥用且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而针对笑气等新型毒品,目前尚无强制性现代化戒毒方法,主要依赖吸毒人员自愿前往戒毒医疗机构治疗,缺乏统一标准和专门矫治手段。
五、结语

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数字刑事法沙龙——网络背景下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在师生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本次沙龙厘清了网络毒品犯罪的新态势、司法痛点及应对方向,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搭建了桥梁。整个讨论过程中,参会嘉宾和同学们围绕网络结构变化、新物质生成机制、合法来源物质的刑法评价、司法解释的边界以及应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制度路径展开了连续而深入的探讨。通过对毒品犯罪新特征的系统梳理,呈现了数字时代下刑法评价、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新挑战,也提示未来在立法、司法解释、跨境执法协作、处方药监管体系等方面仍有大量亟待回应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