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及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或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在学业或科研创新、科技文化竞赛、志愿服务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本科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八条 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本科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以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参评学年内所修必修课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进度表所列课程(门数及学分)的85%。
(二)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无重修。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设三等,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一等奖: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不低于70分。
二、三等奖: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不低于65分。
第十二条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三条 评选规则
(一)初选以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
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以及已退学学生、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参评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应为独著(应标明作者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发明创造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依据,多人合作成果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二)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设三等,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一等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或发明创造等。
二等奖: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以及学校“学术十星”获得者。
三等奖: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或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奖一、二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2%为限。
第十九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章 竞赛优胜奖学金
第二十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科技、文化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竞赛奖学金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竞赛奖学金评定目录》进行评定。
申请竞赛奖学金应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获奖团队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参加国际性竞赛项目视为国家级比赛。
(三)申请竞赛优胜奖所参加的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奖级评定标准为:
一等奖: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等奖:国家级竞赛第四、五、六名,或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三名。
三等奖:国家级竞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竞赛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五、六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四条 竞赛优胜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五章 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志愿服务奖学金:
(一)在志愿服务中做出较大贡献、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事务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20名。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
第二十九条 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定:学院分团委组织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三)服务单位评定: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四)综合评审: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志愿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获奖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