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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28  来源:   点击量:

为切实做好我校今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的在读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自筹经费研究生;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 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公费、定向及委培研究生;

2、已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尚未还清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

3、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法律制裁或党、团组织、学校行政处分的;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2、本年度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本人的贷款申请书(要求手写)。未满18周岁的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父母户口卡片和户口主页的复印件。

5、应届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考入我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还要提供由本科就读学校出具的未贷款证明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本科期间助学贷款已还清的证明。

四、工作程序

1、各学院按“学历层次”分别统计本学院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的人数,并通知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学生按银行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各学院填写《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好的《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其电子版(Excel格式)以学院为单位于 10月16日交到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3、学生处对各学院送交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4、各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要求、是否真实、完整,并与学生家长联系确定无误。

5、各学院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按照“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贷款申请书、经济困难证明、父母户口卡和户主页复印件”顺序装订后于 10月20日以学院为单位交到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6、学生处对各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学生处与经办银行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与代借据。

7、经办银行收取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与代借据,并进行审批。

8、学生处将通过经办银行批准借款的学生名单通知到各学院。各学院要及时将学生借款信息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9、借款合同和代借据经经办银行审批后,由学生处发到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和代借据发给借款学生本人保存。

四、注意事项

1、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各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凡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家长不同意贷款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申请助学贷款的材料,应用A4纸。

4、本学年申请助学贷款的同学应申请本学年(含本学年)及剩余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处

200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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