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6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诉讼法研究院联合举办《“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我院杨绪峰老师作主题报告,报告题目为“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
本次沙龙邀请了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老师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杜治晗老师担任评议人,我院师生二十余人参与本次会议。
首先,主持人江路对报告人、评议人进行了介绍。
杨绪峰老师围绕研究背景、问题意识、为什么主张体系性思考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以及如何体系性思考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四个方面进行了主体报告,报告认为,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于安全生产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直分担着重罪涵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这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体系性思考是以存在一个体系为前提的,按照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危险现实化→事后处置的逻辑,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对“双子星”确立为核心罪名,以此为“蓝本”再去演绎处罚更重的罪名和提前干预的轻罪,可以基本建构出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逻辑体系。
马春晓老师肯定了杨绪峰老师对安全生产犯罪体系性思考的尝试,认为安全生产犯罪的很多重点罪名的罪状间具有相似性或关联性,部分罪名完全按照业务性质来设定,而业务之间又容易产生重合,如果我们把情形稍微改变一下,就很容易出现定罪的混乱。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新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使得安全生产犯罪“集群”更加庞大,如果不强化体系性思考,在司法适用上必然“剪不断、理还乱”。
杜治晗老师肯定了杨绪峰老师对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探讨,并提出疑问:积极主义的刑法观是否要区别于激进主义的刑法观?我国现在的立法是否属于激进主义的刑法观?同时,对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的关系也进行了阐述,认为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并不矛盾,具体的问题意识可能从体系性思考中产生,为了弥补漏洞,也要运用体系性思考的研究方法。
在互动环节,本科生同学就感兴趣的问题与三位老师进行了充分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