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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学术论坛于江西南昌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   点击量:

11月21日,第二届“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学术论坛于江西南昌顺利召开。此次论坛主要分为四个单元,第一、二单元的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求”,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数据安全制度架构”,“网络犯罪规制探析”则是第四单元的主题。参会论文的内容体现了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三个最重要的主题,一是个人权利偏向的个人信息保护,二是公共利益偏向的数据制度构建,三是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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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时,会议正式开始。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立梅教授主持,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龚剑飞教授、腾讯公司安全战略研究部总监王京捷女士、《法学论坛》副主编、山东省法学会理论宣传部部长吴岩教授分别致辞。龚教授指出,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突出,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网络安全的保护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就此次论坛的实践背景进行了介绍。接下来发言的王京婕女士则介绍了论坛举办的目的,即为了搭建实务与学术之间双向交流的平台,腾讯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头部企业,积极承担网络安全治理中的社会责任,不断地推进社会各界间就网络安全法治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吴岩教授最后总结指出,网络安全遇到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挑战,网络安全方面的理论和制度研究,有利于提供网络安全治理方面的能力,从根本上来说,网络环境的恶化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完善需求迫切,需要学界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

论坛第一单元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院的张婷老师负责主持,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求”。第一位报告人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张勇教授,其论文题目是《个人生物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以人脸识别为例》,张勇教授认为,个人生物识别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敏感信息,其蕴含的个人信息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而我国现有的私法和公法保护模式难以实现体系化的保护,应当确立风险预防及利益平衡原则,以我国生物安全立法为契机,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李润生副教授是第二位报告人,其题目为《论个人医疗信息的匿名化处理制度》,论文聚焦于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李润生教授认为,此种信息具有特殊性,在匿名化上既应当进行更高标准的保护,又应当推动更高程度的利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匿名化处理规则。第三位发言人为来自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杜换涛副教授,他提出了知情同意规则的新的构造,认为《民法典》1035条关于信息主体的同意规定应当予以细化,例如私密信息的处理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非私密信息的处理可采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以及免于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应当拓展。最后一位发言则是来自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的高级研究员管洪博女士,其论文主题为《数据流通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作者指出,数据流通中关于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可以流通、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再次流通、泄露后如何追责等问题在规范上存在缺漏,基于数据流通的自身特点,应当采用法律与行业规则结合、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规制问题。

第一单元由《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罗渊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安卓负责评议。罗教授指出,第一单元的文章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求为主题,在内容上体现了专业敏感度和学者的责任担当,张勇教授和李润生教授的论文可以两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对研究对象进行更近一步的聚焦,二是不仅要有微观视角,还需要在更广泛的层面来探讨,例如采用国家法治建设的存在样态或更宏观的社会现象层面的视角。杨安卓副教授则从数据与法律间的另一种角度来点评,他认为应当从更加本质的意义上来定义网络的个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关系存在,以此来论述网络安全的议题;另外,他还提出应当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类比研究之外寻找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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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的议题与第一单元相同,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德敏教授负责主持。第一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夏伟老师,他的论文主题是《个人信息嵌套保护模式的提出与构造》,他认为传统的个人信息并未强调部门法之间的统一性,导致了刑法在此问题上的过早介入,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跳出这一误区,走向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嵌套保护模式。第二位做报告的是来自河海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方志伟,其论文题目为《论<民法典>框架下个人信息在智慧治理中的风险与保护》,他指出了在当前智慧治理中所存在的制度供给的不足,行政机关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工程中存在诸多的风险,未来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之下,明确行政机关进行个人信息相关活动时的责任样态。第三位做报告的则是腾讯安全战略研究部副总监王泳杰先生,其论文题目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王先生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定义、特征和法律属性出发,分析了当前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法律规制建议。来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的孙清白老师是本单元的最后一位报告人,其论文题为《常态化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隐忧及其法律规制》,孙老师认为,在疫情防控中,既要充分利用个人信息辅助疫情防控,又要充分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可采取统一涉疫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建立涉疫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评估等措施等规制策略。

进入评议阶段,来自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饶传平教授就孙老师和夏老师的文章进行了点评,饶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在公共安全和商业利用两个领域的逻辑是不同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遵从“木桶理论”,最低的木板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所达到的效果。针对夏老师的文章,饶教授认为其能提出先刑后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缺陷是很有洞察力的,但同时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面对信息技术的冲击,理论上的准备的不足,致使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了底线思维;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试图在安全和利用两个方面达到平衡,但实际上有所偏向;个人信息的个人和社会属性的区分关键在于匿名化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解决的就是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未被匿名化处理前的流程规范。《江西社会科学》杂志的叶萍副主编从一个实际案例生动阐释了生物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并指出目前此项技术在多个方面存在技术缺陷,在信息的收集上处于“黑箱”状态,如何在利用这些信息的同时对其进行保护,是贴合实践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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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时,论坛进入下半程。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数据安全制度架构,主持人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涂欣筠老师,第三单元共有6位汇报人。第一位报告人是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涛,他的论文《DNA数据存储技术的法律议题》从DNA数据存储技术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冲击来展开,深入论述了该技术人权、安全、产权三个层面所遇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依此提出了制度规范上的建议。陆晓军律师代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谭观福作了报告,其论文题为《数字贸易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作者指出,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前提,跨境数据流动议题应被纳入国际经贸协定中,但各国有不同的立场;WTO相关协议和ITA促进了数据跨境流动,FTA的“原则+例外”的规制模式提供了相对自由的规制框架,但不同的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此文提出了这一背景下的协调主张。

第三位报告人是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娅琴,其论文《网购纠纷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与思考——以A平台的224个案例为研究对象》是从司法实践出发,发现了其中所存在的明显的倒向,在结果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在第三方平台责任的立法理念、法律规范、司法裁判方法等方面不足的结论,并提出了诸如第三方平台责任类型化、消费者利益优先原则等解决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王煜婷为第四位报告人,其论文《“数据池”的竞争风险及反垄断法适用》提出了“数据池”的概念,作者指出,“数据池”作为一种数据共享的重要形式,对提高经济效率、鼓励创新等具有推动作用,但大规模的数据集合为市场竞争带来了不确定性,“数据池”的竞争隐患来自垄断协议,在评估其竞争效果时,应当考量“数据池”有关的重要因素。第五位做报告的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的曹晶老师,其论文主题为《电子证据搜查规则的构建——以美国经验为参考》,该文考察了在过去二十几年中美国在司法和立法中所建立的电子数据搜查制度,对其中具有普适性并且符合正当程序精神的搜查程序规则予以分析并借鉴,为我国的电子数据搜查规则制定提供了有益的思路。第三单元最后一位做报告的则是来自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钊老师,其论文题为《基于多维度大数据的人性化治理》,李老师认为,只有当大量数据向生活世界的方向汇集时,才可能使数据驱动的治理回归人性化,其所提出的生活世界哲学观对于大数据活动的治理具有独特的意义。

本单元由吴岩教授和《江淮论坛》副主编吴楠老师担任评议人,吴岩教授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和世界都逐渐的被数字化,焦洪涛教授“万物皆硬盘”的提法富有想象力,带给人很大的启发,网络空间的治理可以分为国内法治和域外法治的两个方面,网络安全的相关研究应当具有国际视野,本单元的论文的针对性和前沿性都很强;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背景知识的挖掘不够深入,但背景研究本身是很有价值的,二是有些概念没有说清楚,概念的依据也缺乏探讨,三是研究的目的有些模糊。吴楠老师认为,网络安全是贯穿社会各方面的一个全域性的话题,在写网络安全的相关话题时,实际无法就事论事,而是要结合其他的概念来谈;在网络安全的议题中存在三组矛盾,一是安全和发展之间的贸易,二是在一些安全保障措施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三是个人和公共安全之间存在矛盾;吴楠老师还指出,论文作者在写作和发表之间要把握自身的写作方向,摒弃各路学派只见,跳出研究的思维惯性,重新提炼自身的研究方向。

最后一个单元的主题是网络犯罪规制探析,由来自《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王东昕主编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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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做报告的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印波副教授,其论文题为《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逻辑展开及其修正》,论文主要观点是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无法承载,立法和司法上都应作出一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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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胡宗金老师,论文题目是《网络空间中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以寻衅滋事罪的解释为中心》,该文的主要观点是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具有合理性,因此将在网络空间中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按照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处罚具有妥当性。第三位做报告的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何龙老师,其论文《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性质之法教义学分析》的主要观点是,实践中将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处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动态IP“秒拨”服务提供行为可以评价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预备活动”而发布技术支持信息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第四位报告人是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忆然博士,其论文题为《“虚拟财产”的概念限缩与刑法保护路径重构——以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为参照》,作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益型”财产犯罪,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形式;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和位阶为参照,调试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和数据载体所涉及各个罪名的关系。第五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耿佳宁老师,其论文题为《网络时代预防刑法的理性收缩——意大利近三十年信息犯罪立法之提示》,该文借鉴了意大利刑法立法经验,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在支配犯的领域,预防刑法可以适度地介入,但需要警惕因为过度介入所导致的义务犯转向,出于预防的目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作刑法化的处理,不等于在立法上创设义务犯,也不宜在刑法典之外另设“网络刑法”。第六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曾文科老师,其论文题为《第三方支付背景下盗窃与诈骗的认定研究》,曾老师认为,在冒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案件中,真正被骗的人既不是作为机器的支付系统,也不是机器背后的自然人,而是具有独立意志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利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余额的,构成以支付机构为被骗人、账户名义人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以快捷支付方式转移他人绑定的银行卡资金的,成立以银行为被骗人、账户名义人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则成立以花呗服务商为被骗人与被害人的合同诈骗罪。最后一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罗文华教授,其论文题为《网络犯罪跨境证据收集困境剖析与制度重塑》,罗教授认为,采取在服务提供商组织内任命代表的方式建立直接沟通渠道,能够有效缩减程序流程、规范证据收集操作;同时要针对注册数据、日志数据、内容数据三种类型制定细化取证规则。

第四单元由《法学杂志》刘宇琼副编审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刘老师评论道,网络犯罪活动造成了巨量的经济损失,网络犯罪治理具有必要性,信息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人与科技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科技在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人的行为也更加的可知和可控,社会治理变得也更加容易;印波老师的文章似乎意犹未尽,在内容表达上还可以更加精细化,胡老师的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曾老师的论文也需要更加精确的论述。李怀胜副教授指出,何老师的文章在法教义学的角度分析动态IP“秒拨”行为,注意到外挂软件的技术变迁对刑法定性的冲击,有助于更新长期以来的司法惯性,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技术本质的刑法规范含义;张博士的论文的优点在于依然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出发并对该概念进行了限缩,将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回归到了财产本质;耿老师的文章指出了对与网络犯罪的回应应当重视传统刑法的解决路径,对意大利刑法的历史梳理为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罗教授的文章展示了当前跨境电子取证中的痛点,跨境电子取证作为一种政治议题,也应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理论,罗老师的论文富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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