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反网络暴力立法项目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围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四十多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为网络暴力立法内容建言献策,明确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向。
本次研讨会设开幕式、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向、反网络暴力立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与协同发展、会议总结五个单元。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卢春龙分别致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在致辞中本次研讨会的意义予以了肯定和高度评价。许永安副主任指出,我国刑法在网络犯罪的规制上,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动态立法进程,刑法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化。许永安副主任梳理了《刑法修正案(七)》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在打击网络暴力等网络犯罪上的立法创设,并表示网络暴力领域立法的完善,将成为全国人大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关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卢春龙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于参会的各界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强调学校方面对本次研讨会的高度重视。卢春龙副校长指出,随着中国手机网民数量的上升,网络暴力成为社会治理中必须重视的关键问题。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首先,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总书记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其次,要规范互联网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聚焦涉网络暴力的专项立法,发挥各方力量完善反网络暴力的立法体系。最后,卢春龙副校长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反网络暴力领域的学科、人才、平台优势予以肯定,表示学校将全力支持课题组的研究,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由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主持,八位发言人围绕“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向”主题,发表真知灼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从刑法保护视角出发,对网络暴力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个人的微信、社交媒体内容应当属于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但具体保护方式仍需明确。首先,关于通信内容的数量标准,现行司法解释将50条作为标准,但考虑到个人信息产生量的激增,相关标准应当有所调整。其次,对于通信内容数量的计算,应将一次聊天内容截图作为一个单元,还是按照字数计算关系到更准确地反映日常生活习惯。最后,即使微信群组保留了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群组内的相关内容也应受到保护。当个人信息保护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罗翔教授认为公共利益的考量至关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公开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网络暴力治理路径进行了深入思考。首先,喻海松处长强调在网暴治理过程中,程序法相比实体法更为重要,需制定网络暴力的明确程序和标准,以指导执法实践。其次,综合治理手段比仅仅依靠刑法打击更为关键。网络暴力不是简单的言论问题,而是涉及复杂机制,需要从技术治理、平台治理等多方面努力,不能过于依赖刑法的最后手段。再次,喻海松处长指出,相较于刑法,前置法律的完善更为迫切。现有法律还不够健全,不能很好指导网络暴力治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前置法律,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关注到网络暴力治理面临的理论困境。首先,网络暴力的概念定义不够明晰,不同主体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很难形成共识,增加了治理难度。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复杂,治理目标呈现多样性,这也增加了治理的复杂性。因此,支振锋研究员认为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开展工作,厘清网络暴力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其定义。此外,一些突出问题亟待关注,如人肉搜索、有组织网络暴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只有解决相关理论困境,才能为网络暴力治理实践提供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强调,定义不明确是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重大障碍。第一,各部门需要通力协作开展综合治理,但在责任分工上还存在很多争议,如平台责任界定不够明确。第二,取证问题也是网暴治理中的难题之一,因此必须改善取证手段,并协调公安等部门的力量。第三,赵宏教授强调不能过于依赖刑事手段,刑事制裁的影响巨大,作为最后选择。在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的过程中,明确定义、协调部门、完善取证和审慎使用刑事手段,都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难点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王立梅教授提出应通过风险社会理论理解网络暴力。一方面,网络暴力是一个社会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故应引入风险防范思维,采取渐进、多层次的治理策略,具体包括教育、提升公众宽容度、规范公共表达等方式。另一方面,刑法只应在情况严重到难以容忍时才介入,而不应成为惩治网络暴力的唯一手段。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关注网络暴力背后的仇恨动机以及仇恨言论问题。其一,不能只看到网络暴力的表面现象,而应关注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仇恨言论中常常带有明显的偏见和歧视,不能局限于惩治民族歧视,而要重视区域和性别歧视等仇恨言论。其二,在立法层面要审慎行事,避免给予平台企业过重的责任,损害其权益及创新动力。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研究员指出,当前网络暴力定义还存在泛化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立法来规范网络暴力。但在推进立法与治理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技术应用与平台企业权益等问题,即在运用技术手段时,需要明确其法律定性,不能随意扩大平台企业责任,以维护法治精神。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副教授关注到当前法律在网络暴力边界问题上的困境。由于很难区分侮辱和正常言论,法律在处理上往往很难把握度量。因此,应当制定统一且具体的网络暴力法律,明确规范不同类型言论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应关注综合治理,建立包括平台、媒体、网红等不同主体的责任体系。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原编审白岫云主持。 围绕“反网络暴力立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这一主题,六位发言人以理论结合实践展开论述。
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以《网络暴力的特有特征与分层系统治理》为题分享。一方面,网络暴力具有不同于传统“暴力”的独特特征。第一,行为方式的独特性,具体包括网络语言性网络暴力、寻衅滋事性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性网络暴力。第二,暴力表现的独特性,网络暴力具有制造群体精神折磨的欺凌性、实施不明真相道德绑架的煽动性和引发范围不可控的群体性。第三,行为主体的独特性,网络暴力的三类施行主体,包括出于某种特定目的的引发者、受雇于利益群体的网络水军和不明真相的休闲网民。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分层系统治理。基于不同责任主体进行体系化的分层治理:对故意制造网络暴力者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带来网络暴力者追究民事责任和对受雇参加的网络水军以及其他情节轻微者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对普通过客的点击、留言评论行为以网络暴力知识的预防性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重申程序法机制的重要性,结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网络暴力刑事追究的最大难题在于证据问题。解决该问题有两个方案,方案一:其一,《指导意见》在刑法的框架内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规则,但仍应有一部反网络暴力立法细化协助取证的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单位落实协助取证,明确法院对公安要求协助求证的性质、效力,避免公安、法院衔接不顺畅。其二,《指导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即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但公检机关之间顺畅的工作机制应延用先前的模式还是试点先行,应观察实践效果决定。若实践效果不佳,则应采取方案二: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对于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实践将告诉才处理等同于到法院自诉,但其实告诉才处理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告诉”只是启动公诉程序的条件,既可以确保被害人的控制力,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追诉,被害人决定追诉后,也可以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力量解决取证的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强调公安部门在网暴治理中的重要改变:公安机关治理触角不断前伸,若公安机关能够实现前端有效治理,可以将网暴风险扼杀在摇篮。公安机关内部包括管理部门和案件部门,对于案件部门而言,必须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够启动案件的处置、取证、受害人的保护举措等程序。我国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主要管理信息和账号,公安部门以往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在发生严重后果、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后才“亮剑”,对实施网络暴力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措施。在网暴治理中最重要的“卡点”和“堵点”在于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能否打通,实现网信部门对账号的管理和公安部门对个人的管理之间形成衔接机制。另外,网络暴力和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受到场域影响极大,不同于传统暴力的认定机制,网络暴力具有微小累计的特征,故对于长时间实施、多次参与网暴但未违法的行为人,可以采取类似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挂号”机制,若多次参与或情节非常严重而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上升为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肖沛权教授,以《网络“侮辱”“诽谤”案件追诉模式的选择》为题。首先,肖沛权教授指出目前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泾渭分明,但应建立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对于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的案件,若案件继续爆发或技术不断发展,可能发展为公诉案件,法院应中止审理,交由公安机关侦察。其次,肖沛权教授认为实践中自诉案件判决比例低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诉案件的门槛较高,对此《指导意见》第12条已经明确公诉案件的条件。二是被害人的举证能力不足,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协助取证”模式,但这仍局限于自诉案件中,这种协助实际上是一种立案审查制,即在是否受理上要求公安机关去提供协助,然而在立案之前要求公安机关进入协助是于法无据的,且对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出示证据、质证主体难以确定。再次,对于自诉和公诉的不同追诉模式,应当认为“告诉”是启动公诉案件的条件,“告诉”的词源并非等于向法院告知,且将“告诉”是启动公诉案件的条件符合让渡权理论和我国刑诉法立法沿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围绕“网暴”的定义和“网暴治理”方式两方面展开讨论。首先,对于“网暴”的定义,程捷副教授认为生活意义、意思形态的网暴应进一步明确,“网暴”不限于故意捏造和虚构的信息,也可能是真实的信息,且“网暴”可能包括隐私、企业和社会组织形象等。其次,对于“网暴”治理以平台自治为主的治理更为合适,刑事治理有严格程序、较高立案标准等局限,刑法作为“规范效力的维护”,网暴的形态多样造成刑事政策制定的困扰,一个构成要件难以有效规制“网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旨龙副教授围绕“网暴”的定义和“告诫书”“禁止令”制定两个问题展开讨论。首先,郭旨龙副教授指出网暴和“仇恨言论”的关系不大,西方国家的“仇恨言论”针对群体成员身份,但是对于地域等不属于“仇恨言论”,而应是“网暴”。其次,“网暴”对象不应包括组织,而应针对个体人身权利,这是因为“网暴治理”当前处于摸索期,针对个人能够更聚焦。再次,对于违法信息与不良信息的区分,不良信息应处置,但是网民发布的不良信息,未明显侵权、违法,应技术处理为主,处理后确保申诉权利。最后,对于设立网络暴力领域的“告诫书、禁制令”问题,考虑到《反家暴法》中有,网暴立法同样可以制定告诫书,禁制令类似警告处罚,作为刑罚附带的禁止令,而英国ABSO(反社会禁令)是复杂、混合的刑事处罚,是很远期的设想。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主持。围绕“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与协同发展”这一主题,七位发言人从自身专业视角展开讨论。
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孙东育、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编辑王珊围绕本次研讨会及网络暴力的法治化治理现象进行发言。孙东育社长指出,当前的网络暴力治理面临着对网暴成因、危害成果等方面进行认定的复杂困境,治理网暴必须展开大量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立法设计,尤其需要立足于中国本土,系统建构网暴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次研讨会为我国的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建议和理论上的重要支持。
王珊编辑表示,网络暴力作为近年来法学界的重要课题,需要聚焦过往的经典案例,直面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前瞻性地建构系统的网络暴力治理指南,推动中国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涂欣筠从犯罪学角度对网络暴力治理展开讨论。第一,在协同治理方面,可以将网络暴力发生场域区分为宏观场域与微观场域,在微观场域探讨具体行为人实施网络暴力的具体动机,被害人遭受网络暴力的相关成因,以及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具体互动;第二,在理念基础方面,除协同共治外,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还需强化预防优先原则、前置法优先原则,避免结果归责和刑法优先的路径,应加强对被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事前与事后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尹泠然从网络暴力特征、成因、治理方向角度展开讨论。首先,网络暴力包含三大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严重,即网络暴力不仅摧残被害人身心,还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第二,法律规制欠缺,一方面,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法律和配套制度不足,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之间缺乏有机衔接机制,极大影响网络暴力的治理效能的发挥;第三,网络暴力凸显了强烈的社会戾气。其次,网络暴力成因复杂,属于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最后,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发挥社会综合治理手段,既要强化刑法、刑诉法、民法、行政法的部门法内部的衔接与配合,同时也应在法律领域之外强化其他手段运用,调动政府、平台、社会组织、公民参与,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反网络暴力的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杨绪峰从法律治理角度提出,首先,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应坚持刑法作为辅助手段、最后手段的原则,强调以法教义学研究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法体系的稳定。其次,在程序法方面,应重点关注网络暴力司法程序中自诉与公诉的关系问题,完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构建、明确国家主动追诉犯罪的边界。最后,关注跨国界的网络暴力问题,既要关注危害结果跨越多国的重大网暴事件,也要积极汲取域外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先进有益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刘双阳从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界定角度切入,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界定,还存在三方面可供改进之处:第一,细化“列举+兜底”的规定形式,将网络暴力信息明确界定为一类影响公民身心健康的网络不良信息;第二,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指向的侵害对象中同时包含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规定将法人纳入保护范围;第三,在概念界定中明确网络暴力信息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在改进网络暴力信息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对网络暴力信息展开分级分类的规范化治理。
中国法学杂志社英文编辑李杰思从当前网络暴力的发展态势和多元治理角度指出,随着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网络暴力的频发既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也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损害等严重后果。相比传统暴力,网络暴力作为一种隐性暴力,危害范围更广、治理难度更大,网络暴力治理更需多元主体参与。首先,政府部门要承担依法监管责任;其次,平台企业应充分的发挥技术优势;最后,公民要积极参与网络暴力治理,提升个人的网络法治素养,遵守网络行为规范。
总结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作会议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从两个方面对于网络暴力治理进行了归纳。首先,王志远教授指出,网络暴力的生发、泛滥与以流量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链具有密切关联,大量网暴行为伴随着对流量、点击率、关注度的追逐而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其次,在网络暴力治理上需摆脱集成现象思维的影响,回归网络暴力行为本身,从原点出发展开对网络暴力的根源打击。
本次会议聚焦反网络暴力立法相关前沿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推动网暴立法凝聚广泛共识,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立法的章节结构设置及具体条文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