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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   点击量:

2023年10月2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会议围绕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来自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巴西的外国学者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国内院校专家、学者应邀参会,围绕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理念更新、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与证据审查三个话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志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卢春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分别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卢春龙在致辞中指出,身处网络时代,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的多样化为刑事司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网络犯罪更加需要多个国家协调一致进行打击,在一定意义上是带有全球公共性的问题。与此同时,网络时代现在就是我们生活的真实写照,我们无时无刻离不开网络,因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非常具有价值,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最后,卢春龙副校长向与会的海内外专家表示了感谢,并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在致辞中表示,网络时代网络犯罪是非常突出的一种现象,无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在我国国内,网络犯罪都呈现高发态势,网络犯罪问题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次研讨会充分发挥学科的特色,和各位海内外专家、各位同行济济一堂,就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和挑战进行研讨,一定会为深化网络时代网络犯罪的研究带来丰硕的成果。

第一单元 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理念更新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平教授主持,四位发言人与四位与谈人围绕“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理念更新”主题发表真知灼见。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苏汉轼(Hamish Stewart)教授从刑法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条件、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展开了分析,指出,刑法的基本理念与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改变,但确实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一些调整,以适应我们所处的新环境。

巴西热图利奥•瓦加斯基金会圣保罗校区亚历山大·帕切科·达席尔瓦(Alexandre Pacheco da Silva)教授指出,为适应数字技术可能带来的新犯罪,巴西的刑法已经被重塑,但由于刑事程序并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巴西的典型案例为例,他指出,刑事调查越来越依赖互联网数据,而使用数据的权力边界以及新的调查方式的合法性并未明确。个人数据安全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话题,但刑事调查中相关部门使用个人数据的做法并不统一,如何在刑事调查中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问题面临重大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主要探讨的是可以选择何种路径来保障数据安全的问题。其指出,数据安全保护模式主要有公法思路和私法思路。公法思路即是基于政府、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权益人之间的五种法律关系从而以刑法进行规制的既有路径。但是,已有刑法规范多侧重于保护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而对个体法益的保护相对较弱,应当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侵犯数据权益犯罪,根据行为方式设计多个构成要件并配置存在区分且具有比例关系的法定性,将数据权作为“类财产权”予以保护,从而强调数据安全保护的个人保护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焦艳鹏教授从数字经济时代时空属性的析出视角切入,明确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时空属性,分析了数字经济时代法益形态的变迁,并指出,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立场应以保障人的传统生活利益为基点,重视人的发展性生活利益的实现,统筹自由(财产、人格)、秩序与安全,而数字经济时代的刑事法治应当坚持刑事立法观上的辩证立场,统筹刑事司法与其它治理手段,并坚持法治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总结了苏汉轼教授的主要观点,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比较。他强调,中国是一个跑步进入网络时代的国家,并对网络犯罪的各种形式做出了很多及时、有效的反应。面对网络时代的网络犯罪,阮齐林教授指出,一方面,我们需要一以贯之地坚守刑法中的固有原则与理念,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根据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来合理应用刑法并界定定罪量刑的合理标准,依照比例原则做到罪刑均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志伟教授表示,其一,在网络时代,应当大力加强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应用、滥用所引发的犯罪研究;其二,刑事立法领域,要重视对可能涉及人类生存、国家、社会危害的相关领域中对安全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曾文科分析了当前数据安全问题治理的公法路径背后的主要原因,并指出私法路径的考量是有必要的。但对于将数据权必做“类财产权”的思路,可能涉及到对“财产”这一基本刑法概念的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耿佳宁指出,意大利整个对于网络犯罪持有一种非常保守的态度,那么在立法技术的选择上选择了一元论,即法典化,其原因在于意大利倾向于主张刑法的理性化与公民对规则的可预知性,面对网络犯罪的新形势,以现有规范的解释为主,以罪状的精细化与专业化为辅。

第二单元 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肖承海副教授主持,八位发言人围绕“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葛祥林(Georg Gesk)教授指出,首先,网络犯罪在德国同样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从真实的物理空间转换到了网络空间。其次,葛祥林教授谈到了德国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及最新进展。再次,在涉及打击网络犯罪的时候,难免会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协作,尤其是跨境证据的取证问题,在欧洲则以欧盟的规范来帮助使机构和机构能够有效地调查并将罪犯绳之以法。最后,葛祥林教授指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在网络时代仍需坚守的刑法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教授主要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所取得的成就与其存在的不足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它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约的正式草案里明确规定了保护主权原则与尊重主权原则;二是公约的多个条文都涉及到了刑法的一般原则;三是在刑事定罪的部分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设置做出了详尽的安排,对具体适用具有指导价值。但它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文本的体系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第二,公约在部分罪名的设置上没有注意到其它国家的法律状况,包容性与可接受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三,公约文本存在明确性问题,详略不当;第四,部分规定在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第五,公约很大程度上是以2013年公布的《网络犯罪综合研究报告》为基础,在前瞻性问题上有一定缺陷。总体上来说,中俄两国倡导在联合国层面制定一部全球性质的网络犯罪公约,其必要性值得肯定,但是要使得这样的一个公约获得比较大范围的认可和接受,从目前来看,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副教授主要围绕在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制定背景下,中国刑法管辖权的完善问题展开讨论。首先是看当前网络犯罪的客观趋势,国际交流的频繁和网络的无国界性催生了信息化跨国犯罪的新发展趋势。其次,网络因素增强了犯罪之间的犯意联系和犯罪协作,跨国犯罪数量激增,也必然会带来管辖权及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冲突。再次,他指出,可以考虑建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这种实害管辖原则,一是包括客观性的实害,二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最后,他表示,就目前来看,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还只是刚刚出台草案,距离真正的生效实施恐怕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的首要议题还是加强与周边区际性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主要就当前的犯罪态势、罪刑法定原则及国际合作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首先是犯罪态势的问题,从目前网络犯罪高发趋势来看,空间与现实其实已经难以区别,网络是现实的折射,基本权利在数字时代的保护是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问题,我们不可避免的生活在网络时代,有一些危险是我们所必须容忍的,刑法不可能禁绝一切危险,刑事立法对于信息网络的打击范围应当适度;最后是国际合作的问题,跨境网络犯罪必然涉及证据之间的国际合作,当国际协作、证据取证受阻时,是否可以以变通的方式,以现有掌握证据定其他的罪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磊教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对管辖问题的理解不够透彻,以至于在具体案件中可能遇到一些障碍。其次,张磊教授就网络犯罪中的洗钱问题进行了探讨,其指出洗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网络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问题的重视。同时,他也探讨了洗钱罪的界定和罪数形态的认定,特别是自洗钱入罪后,洗钱问题与上游犯罪的时间点界定问题。此外,他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涉及到非法集资和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洗钱问题。最后,张磊教授强调了不同犯罪类型的洗钱方式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旨龙副教授首先解释了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草案产生体系凌乱问题可能的主要原因。其次,他认为,网络时代会导致传统价值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新的值得保护的价值,需要在解释的过程中准确识别。再次,公约草案对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定广泛,没有提供非常明确的限定规则,但正当性审查等问题还需仔细斟酌。另外,公约有助于达成管辖原则的共识,但在实际情况中仍需依赖双边和多边条约推进。最后,他指出,中国网络犯罪数据在未来也需通过机制明确统计和公布,以推进网络犯罪一体化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朱光星老师强调,网络犯罪是一个新兴的现象,但在考虑用刑事手段治理的时候,要坚守我们刑法传统理念。她认为,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可能是文化层面上的差异所导致的,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性剥削立法在欧洲较为成熟,而我国刑事法的立法文本中关于这部分的规定较为粗疏,国内立法可以向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靠近,加强儿童性相关的性暴力、性剥削立法。最后,她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网络犯罪还是传统犯罪,尽管我们已经加入了很多的这种国际公约,但实际上与域外国家的司法协作主要还是依靠双边和多边条约。

英国莱斯特德蒙福特大学法学院丹尼斯·J·贝克(Dennis J Baker)教授介绍了英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包括存在较多的网络诈骗、网络攻击和网络骚扰问题,算法在这一问题上能力有限,无法清除、过滤掉所有负面信息。接着,他指出,网络言论自由是一个新的话题,需要平衡个人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管之间的关系。最后,他介绍了当前英国相关问题研究的新进展,但总体来说立法处于滞后状态,对于很多的网络犯罪缺乏规制。

第三单元 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与证据审查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汪海燕教授主持,八位发言人围绕“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与证据审查”展开讨论。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法学院萨穆利·哈塔贾(Samuli Haataja)副教授首先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网络犯罪的现状,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对待国际公约的态度和国内采取的打击网络犯罪措施。其次,萨穆利教授指出,网络犯罪的证据具有特殊性,数据是数字化的和分散的,很难收集和打击,在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管辖权问题、证据收集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和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问题是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最后,萨穆利教授强调,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提供了一个更加具有包容性的工具,该公约不仅涵盖了布达佩斯公约的主要精神,还在部分内容中有所扩增,使得跨国合作更有依据,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程雷教授指出,两院一部发布的《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尚存在一些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这包括初步核实的证据效力、对调取的证据的认定以及抽样取证的相关问题。其中,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对于案件的证明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需要在保证全面客观取证与解决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点,特别是如何进行科学的抽样。他建议,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示范抽样方法,发挥良好的指引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介绍了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专业化审查问题。他指出,可以从四个方面推动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化:一是从纸面审转向数据审,需要从数据的角度看待证据本身;二是从单一审走向体系审,证据采集过程与数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有效地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三是人工审走向智能审,电子数据的数量庞大,人工审难以实质审查,通过数据分析模型可以更为有效地还原案件中的要件事实;四是形式审走向实质审,法律人需要拥抱数据科学,养成专业技能,进而开拓数字法学、数据法学的路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以“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理论基点与制度构建”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首先,电子数据现今已具备重要价值,在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认定中实现对基本权利保护、救济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次,目前的电子数据审查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合法性审查存在“重真实,轻权利”的倾向,其审查对象多是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性程序;二是审查对象的混合式规定无法体现数据合法性审查的优先性;三是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点模糊,无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则基础。再次,目前实践中对电子数据适用排除规则主要是拒绝排除和依附排除两种模式,但依附排除模式仍存在间接性、限定性、单阶性的特点。最后,谢登科教授指出了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构建路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研究员主要讨论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规范状况,以及在取证和审查方面的反差。首先,其指出,电子数据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电子数据规范处于半失控状态,没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中,且相关规范设立主要由部门主导,存在任意处分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其次,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存在“重取证、轻审查”的问题,域外关注的核心点主要集中在合法性、侦查的有效性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的规范和研究,以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网络犯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主要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概念问题,网络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提升,几乎所有犯罪都会涉及到网络信息技术,不仅仅限于狭义的网络犯罪,那么网络犯罪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二是目前电子证据重要性逐渐提升,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规则很难与现有刑事诉讼体系相契合,很难适用在电子证据方面,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其认为,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整理和加强本国的侦查措施系统性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提高国际层面公约和条约的参与及制定力度,并对提升国际影响力产生深远影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海青教授认为,目前刑事诉讼研究需要加强对刑法变化的回应,一方面,智慧侦查、智慧检务、智慧审判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应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格原则,不断完善知产犯罪案件的证据保全制度。她指出,我们需要以更开阔的视野进行学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者要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步伐,加强国际刑事法律相关的研究,以及加强知产犯罪案件的程序、证据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认为,在面对诸如网络犯罪这些新兴问题时,体系化、规范化的立法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依赖法教义学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来实现。然而,目前法律规范在体系上缺乏融贯性,没有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的空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权威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指导。另外,在制定规范的过程中,立法目的应以程序公正优先,偏离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实践问题持续存在。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志媛教授作会议总结。郭志媛教授指出,本次是一次聚焦于网络犯罪的学科交叉会议,收获颇丰,有具备代表性的国际同行与国内专家的热情参与,为网络犯罪的国际交流、学科交流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最后,郭志媛教授对与会嘉宾、听会人员和会务人员表示了衷心感谢,并宣布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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