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沙龙第三十二期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改青年论坛第二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301教室顺利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远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主题作主旨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张可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鲍文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黄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艳玲、《政法论坛》学科编辑阮晨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严泽岷分别进行与谈。
活动伊始,主持人张可副教授欢迎孙远教授的到来以及各位与谈人的参与,并详细介绍了孙远教授的学术贡献。
随后正式进入主讲环节。孙远教授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与实践现状进行简述。他指出,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但上述解释性规定并未抓住非法证据排除活动的核心特点,而大多是关于瑕疵证据补正和合理解释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并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将其写入法律可能导致司法运用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与真正意义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混淆。
为进一步揭示上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深层问题,孙远教授以广州陈灼昊被控故意杀人案切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样态作典型个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控告“抓头发”“扇耳光”等非法取证事实,明确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刑讯逼供”申请排除相应供述,但最终法院却以“违反看守所条例、审讯地点及程序不合法”为由作出排除该笔录的裁决,并未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回应。孙远教授强调,虽然结果均为排除非法证据,但上述两种排非理由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二者的重要差别在于,如果认定刑讯逼供,在未充分告知权利的情况下,则此后重复性供述也要排除,而其他排除理由并不能产生此类效果。另外,看守所条例能否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依据也存在疑问。
在对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的乱象进行总结后,孙远教授重点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然样态。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裁判,应当符合裁判的基本要求,即审判对象应当是通过“时间、地点、人物”所固定的某个具体事实,而非某个物或具体的某一证据材料。具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的审判对象应当是被明确指控的非法取证行为,而非证据本身。第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审查的事实仅限于依法可能产生导致证据排除效果、影响证据合法性的事实,法院无需事无巨细地进行全面审查。
孙远教授将以上应然样态归纳为“程序合法性争点的具体化”,以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前提。在非法证据排除活动中形成具体争点有两点要求:第一,审判对象具体化。这一点又分为审判对象特定化及审判对象实质化,前者指所质疑的非法取证事实特定,后者指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提供相当程度的证据。第二,请求权基础具体化。目前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解释性规则众多,但法律层面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56条。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只是相当于发挥操作平台的作用,需要其他规则与之匹配。至于哪些具体取证规则结合才能产生排除效果仍待明确,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共同推进。
最后,孙远教授分析了卷宗笔录式审判与瑕疵证据理论对程序争点具体化造成的障碍。具体而言,控方承担的高证明要求本是对封闭性侦查的一种补偿平衡机制,在我国为控方设置的高证明要求却能够通过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制度化解。然而卷宗笔录式审判导致争点还没有完成具体化之前就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法官根本不关注具体争点而只关注卷宗笔录是否齐全,导致程序性审判形式化严重。为此,我们需要谨防庭审成为“笔录修补技术”的运用过程,更加关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具体争议,回归庭审“调查事实”的功能。
鲍文强老师表示,孙远教授所做的报告宏大而深入,不仅带来丰富的知识增量,还展现了精道的研究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关注,不能限于证据是否最终得以排除的结果,而应强化基于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前提下的程序性排除路径。从规范层面来看,现有排非规定表现出较强的实体面向,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证合法性”和“司法公正性”要素,极易出于对证据真实性的考量而被“可救济性”要素架空,造成实践中排非难的现象。应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在规范层面激活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维度,强化排非原因的释理,准确构建由“非法”到“排除”的程序桥梁。
郭烁教授从三方面展开与谈。第一,回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如今的排非规则面临“新三难”:提出难、排除难、起效难,这也丝丝入扣地对应陈案存在的问题;第二,刑诉法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律,许多庭审问题需要溯洄庭前,“卷宗笔录式”审判造就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独一无二的崇高地位,这也密切关涉律师在场权、直接言词原则等规定;第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裁判规则”而非“阅卷规则”,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需要进一步完善。
黄河副教授受到孙远教授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启发,引入“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概念,从三个层面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需要区分“为保障被追诉人核心基础权利的规则”和“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过程性规则”;二是在平衡整体的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时,需要思考证据的使用是否会加深或者重复侵犯个人权利;三是排除证据之前需要考虑相应的规范保护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效需要注重司法层面而非立法层面的推动,例如由最高法颁布典型案例等。
李艳玲博士后分享了两方面思考。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与上诉制度的完善。她思考,目前“单轨式”的上诉制度构造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为契机,是否可以引入上诉理由制度等,促进上诉制度多元化建构。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之一是保障供述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利于口供的正当获取,可以通过完善和落实从宽来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
阮晨欣老师从四个方面分享感悟。第一,法律规范层面如何解决非法证据排除有申请无结果或难排除的困境,打破非法证据排除应然与实然的隔阂。第二,要处理好非法证据排除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解决笔录式裁判形式化严重问题。第三,如何在法律修改中实现两个不同法系的融合,进一步构建一套有别于制裁逻辑的非法证据处置程序。第四,非法证据排除需要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
王迎龙副教授认同孙远教授的观点,即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没有做到争点具体化,绕过了审判程序,打击并不精准。但一方面,我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缺乏足够的土壤;另一方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审判中难以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最后,现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缺陷能否解决取决于当局机关的主观意愿。
严泽岷老师认为孙远教授带来了精彩的学术思辨,她被启发到,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不能仅关注是否排除的结果,而是要从表象深入本质,更加关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与路径,孙远教授用关于瑕疵证据规则司法运用的类比也非常生动,直达问题核心。她也联想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合适成年人在场的程序违法与非法证据排除之间的联系,扩展进一步思考的方向。
最后,张可副教授再次对孙远教授与各位与谈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活动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