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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一体化研究”开题论证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5-06-04  来源:   点击量:

2025年5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一体化研究”开题论证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顺利举行。本次论证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汇聚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中国法学会、法治日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实务机构及科研单位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共同就《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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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郭旨龙教授,作为本次创新团队的负责人主持了会议的欢迎仪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在仪式中致辞。王志远教授指出,法治发展的趋势呼唤具有融合性研究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专家学者凝聚智慧、协同配合,不断向法学领域贡献能够解决实践问题的研究范式。王志远教授对郭旨龙教授所主导的研究团队成立表示了祝贺,对各位与会专家表达了欢迎,并期待各位专家为我国开展跨国有组织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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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创新团队研究计划

会议进入第一单元“创新团队研究计划”,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康庆讲师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7位团队成员就后续的研究规划向与会专家进行了汇报。

商希雪副教授提出将针对《公约》中的三个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第一是《公约》第27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同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外提供数据的义务与面向用户的数据权益保护之间存在显著的利益冲突,如何于两者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亟待关注。第二是《公约》第2条明确的电子数据、流量数据与内容数据的分级分类模式,与我国现有的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分级分类模式存在差异,两者间存在语境转化的问题。第三是《公约》第36条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我国是否也应配套性地在刑事司法流程中建立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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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科副教授结合自身刑事实体法的研究经验,就《公约》第7至17条所规定的具体罪行明确了研究方向。首先,《公约》中部分罪行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对此可主要通过解释论的方法进行回应;对于部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缺环的罪行,如第16条“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则应先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证对此类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刑事规制,然后再从立法论的角度展开研究。其次,应关注处罚的均衡性问题,如通过传统方式实施和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犯罪,在处罚力度上是否应该一致,是否应以独立条文分别予以规定。最后,在我国提出构建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背景下,如何于落实《公约》要求的同时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妥当地处理罪数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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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副教授主要从《公约》中所涉及的反腐败、反洗钱规定的角度提出了研究规划。我国刚刚完成修订的《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其与《监察法实施条例》所构成的“一法一例”格局中,有相当比例的内容都涉及到了跨境反腐败的问题。与之配套,《反跨境腐败法》也于2023年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案件中的资金外流、人员外逃提供了有力规范基础。在网络时代跨境腐败、跨境洗钱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如何结合《公约》要求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亟待后续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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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方副教授结合自己从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研究的经验提出,《公约》中大量涉及的反贪腐、反洗钱内容,为我国开拓治理思路提供了启发。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缺乏打击洗钱犯罪的内部驱动力,而是倾向于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上游犯罪。在外部驱动——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评估压力之下,我国才于近年来逐渐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自洗钱”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此外,洗钱罪作为行为犯,能否通过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进行入罪范围的调适也值得思考。实践中曾经出现部分“百元洗钱案”,对此予以刑事打击则可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予打击则应通过刑行反向衔接程序来施以行政处罚。然而,我国现行《反洗钱法》主要指向的是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未构成犯罪的洗钱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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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光星副教授长期从事性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研究,她首先肯定了《公约》正式文本中将“儿童色情”改称为“儿童性剥削材料”的合理性,其次就第14条中有关虚拟儿童材料的定性提出了见解。过去的儿童性犯罪都是针对真实儿童的性犯罪,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合成的虚拟儿童色情图像或视频逐渐普及。尽管《公约》第14条第3款仅将打击虚拟儿童的色情材料规定为缔约国的任择性义务,但从法益侵害等价性的角度,以及英国、加拿大等域外的立法模式来看,打击虚拟儿童色情对于我国而言仍是必要的。此外,儿童性剥削材料理应包括音频内容,无需与视觉材料作出专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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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译矾副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针对《公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研究规划。第一是管辖权的明确,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管辖权争议问题较为突出,而网络犯罪中往往掺杂更多的涉外因素,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可能被进一步放大,对此可考虑以有利于诉讼或诉讼效率原则作为统筹指导,建立一套明确管辖地的规则体系。第二是电子数据的收集,《公约》第四章大量涉及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但其中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与救济、电子数据的保全、电子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缺乏相关规定。第三是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弱地域性的特点,因此跨境取证的顺利进行就尤为关键。公约就此构建了跨境取证国际合作的基本规则,如第27条规定的“提交令”制度就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但是,该条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域外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定显然存在差异,如何协调跨境取证与我国一直以来所强调的司法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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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旨龙教授作为创新团队的负责人,在本单元的研讨中做了总结性发言。他提出,对于《公约》第二章所规定的实体法内容,即若干具体的网络犯罪罪行,目前已有若干研究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但这些研究在方法论上仍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往往是通过几种传统解释技巧的反复运用,对《公约》第7-17条的罪行条款进行分散性的理解分析,缺乏总体的指导性框架,也就难以一致性地解决《公约》罪行落实与转化过程中的解释论和立法论选择问题。国外有研究提出了立法上的“功能等效”原则,可借鉴此原则系统性地构建《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及转化范式。同时,近来有学者提出可以建立法律解释的语料库,结合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法律用语的一般性含义,这一思路也可以为《公约》中罪行条款的解释框架构建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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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公约实践和完善需求

会议第二单元为“公约实践和完善需求”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徐永伟讲师主持。本单元邀请到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随员姜博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杨新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王肃之等三位司法实务界的专家人士,对《公约》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和后续适用进行深度解读。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随员姜博谦提出,《公约》是网络领域首个由联合国组织制定的公约,对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指标性意义。根据下一步工作安排,《公约》将于2025年内在越南河内举办的正式仪式上开放签署,并将在第40个签署国批准后90天生效。未来外交部条法司将继续牵头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签署和批准《公约》。我国一直是《公约》坚定的支持者和倡导者,尽快签署与批准《公约》,有利于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方面的影响力。而在此之前,需要评估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司法实践能否与公约有效衔接,并秉持“最小改动”的原则积极履行《公约》的强制性义务。其二是2026年底或者2027年初附加议定书的谈判。由于各方分歧较大,《公约》定罪章节仅纳入11个条款,未能充分吸纳我国诉求,有效回应各类犯罪日益网络化的现实情况。因此,后续我国应继续重点关注和研究网络勒索、非法提供网络服务、侵害个人数据、网络贩毒、利用互联网危害公共安全等五种罪行,为我国届时参与议定书谈判、将前述罪行纳入议定书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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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杨新慧基于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公约》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她提出,无论是从立法论还是司法论的角度来看,我国都应调整自身的国际地位认知,不宜以对《公约》规定的完全照搬或复刻为目标,而是应能动地对《公约》中的要求予以回应,并力求提炼出更为优秀的司法规则或法律方法,为域外输出正面的履约经验。此外,《公约》在面临各方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仍将持有儿童色情材料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这对于我国而言可能具有正面的现实意义。因为公安机关在侦办“隔空猥亵”类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背后往往存在隐蔽的黑灰色交流圈,圈内广泛传播儿童色情材料,这种行为可能比单独的隔空猥亵案件更具社会危害性。传播行为多数时候难以查证,而若以行为人设备中所存储的大量儿童色情内容为入罪理由,则可以有效打击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不过需要进一步研判的是,如果将持有儿童色情的行为纳入我国刑法,那么增设的新罪名应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还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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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王肃之重点就针对《公约》的后续研究提出了三点期待。第一是研究视角应具有本土性、主体性。《公约》与以往国际公约的不同在于,其从制定到落地都始终面临各方的巨大分歧,例如西方国家强烈要求照搬《布达佩斯公约》的有限罪行,不接受将新的信息网络犯罪形态纳入公约,而我国大力主张的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确立为犯罪的建议最终也未得到采纳。在此背景下,我国后续的研究仍然应当坚持理论自信和本土视角,以求在后续的《公约》实践及议定书制定中更深刻、全面地吸纳中国诉求。第二是研究内容应该具有实务性,要真正从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出发进行转化性的解释,而不能仅仅对国外的规范和概念予以照搬或移植。第三是研究方法应具有交融性,要打破学科界限,打通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不同部门法的隔阂,以更宏观的视角来统筹研究规划,落实公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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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公约研究的理念与方法

会议第三单元为“公约研究的理念与方法”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商希雪副教授主持。本单元邀请到了来自《中国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财经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治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的多位专家,就《公约》研究的理念遵循、成果产出等问题进行分享。

《中国法学》副编审王楷提出,针对《公约》的研究应做好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平衡,以实践和问题为导向,尤其是以国内法中治理需求较为迫切的犯罪类型为研究重点。同时,注重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平衡问题,避免在缺乏理论支撑的情况下盲目扩大犯罪圈,导致公民权利空间的过分缩减,甚至引发公共舆情。在研究方法方面,应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教义学解读。联合国主导制定的《公约》本身就是权威的、有重要价值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应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约文本进行深入解构。此外,也应注重一体化研究和专门化研究的平衡,《公约》涵盖从刑事实体法到刑事程序法、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多层次内容,以一体化视角开展研究固然重要,但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学者自身的研究领域和专长,鼓励从专门性的角度深入挖掘素材,为学界产出深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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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徐然提出,创新团队各成员老师们的发言分别从不同角度为期刊提供了选题方向。围绕国际反腐败反洗钱、打击网络型儿童性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提供义务、电子证据的分类分级、国内法犯罪化的限度、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管辖权冲突等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都可以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当然,在如今《公约》已经落地的背景下,围绕《公约》的研究也应更加重视加大中国理论、中国经验、中国叙事的理论供给,将中国问题与中国智慧经由外事部门反向输出给国际社会,以求在未来附加议定书的谈判和制定中进一步地反映我国的利益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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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编辑简爱在发言中指出,尽管《公约》最终因各方分歧和妥协而对我国诉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但我国作为《公约》的主要发起和推动方,仍应加快落实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要求,为签署和批准《公约》奠定坚实基础,以彰显我国的国际责任感。在犯罪化的限度方面需要注意,我国采取行政违法和犯罪的二元制裁体系,因此对于《公约》中所规定的其中部分罪行,在我国只要能施以行政处罚即属于落实了《公约》要求。例如对于《公约》第7条确立的“非法访问”罪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初步与之对应,但若仅因《公约》的要求而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扩展到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就可能过分扩张了犯罪圈,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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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将针对《公约》的研究方法区分为两类。第一是应用研究,目前国内的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第四次修改,可结合对《公约》中有关电子数据分级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刑事司法协助等规定的分析解读,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国际法维度的启发或借鉴。当然从反面来看,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应凝聚实践经验、提炼中国诉求,为后续议定书的谈判提供基础素材。第二是理论研究,即针对《公约》本身的研究,一方面学者可以合作撰写《公约》的评述专著,另一方面对其中较重要或与我国国内法存在显著分歧的条文,也可单独作为研究对象,为后续我国落实《公约》要求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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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记者柳源远从报纸类媒体发表与传播的角度,就针对《公约》的后续研究方向发表了看法。他提出中国作为《公约》的倡导方,本身具有较强的新闻价值,能够彰显中国在推动形成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框架方面的责任感,展现我国在增强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方面的努力。自2024年下半年《公约》由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以来,国内学者针对《公约》的研究展现出了较强的时效性,后续围绕《公约》的研究仍应继续彰显理论自信、中国主张、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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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

最后,郭旨龙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专家百忙之中的参与支持表达了感谢,并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在各位与会专家共同合影留念后,本次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刑事一体化研究”开题论证会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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