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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综述

发布日期:2007-09-29  来源:   点击量:

为促进中国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于3月24日至25日在北邮科技大厦隆重召开。

 

此次论坛以“人文·科学·法治”为价值取向,以犯罪学的学科地位、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湘潭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京内外数十名知名学者到会,并作了精彩演讲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犯罪学学会现任会长王牧教授的主旨发言以犯罪的概念为切入点,深入地剖析了犯罪这一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两个学科领域中的本质区别。王牧教授认为,犯罪的概念是多元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并非一个概念,因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事实、一种主体性事实,是和一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研究领域会有不同的犯罪评价标准,所以可以评价出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犯罪事实或概念。王牧教授进一步指出,当两个学科在同时使用犯罪这一词语时,只反映了二者对犯罪的共同的否定性评价,而不反映犯罪一词在两个学科中所指称的不同对象和内容。刑法对“犯罪”的讨论主要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质的探讨,而是对依法应当惩罚的行为的法定构成条件——即犯罪构成的探讨,因此科学的刑法学是不研究犯罪的,而是研究刑罚适用的法律问题;刑罚是刑法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刑法的核心和实质,犯罪仅仅是刑罚的前提。最后,王牧教授将犯罪学重新定义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事实是普通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不仅要研究犯罪存在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研究它存在、发展、变化的规律,之后得出应然的对策。据此,他呼吁研究者们把犯罪视为社会普通现象,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事物,去寻求其背后的特殊原因,而是要在社会发展的轨道上关注犯罪现象的规律。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黄京平教授作了题为《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主旨发言。他提出:首先,犯罪学应该积极参与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因为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从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的全过程,在这一全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只能从各自的功能、阶段和角度揭示犯罪规律,而犯罪学相较而言能够更为宏观地揭示犯罪规律。其次,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某种意义上能够吻合犯罪学的研究,所以,与刑事政策的贯通可以使犯罪学获得更好的发展。最后,黄京平教授以社区矫正为例,说明了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并期望今后犯罪学能够在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的主旨发言题为《刑事一体化中的方法论解析》,就一个典型的注释研究的范本加以剖析,揭示了犯罪学与注释法学在方法论上之异同。根据该范本,皮艺军教授阐明在事实面前只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而非规范的方法去解释,而正是科学方法论的运用使得犯罪学有一种宏大的视野,这是与注释法学相区别的。进而,从方法论的角度界定,皮艺军教授力主犯罪学的独立学科地位,认为刑事一体化应该是刑事学科的一体化,而非刑事法学的一体化,在刑事一体化中,犯罪学与刑事法学应该先分后合,或者以分为合,最后的结果是学科的整合,但是前提是各自学科的概念必须清晰界定,不能把二者的研究对象看作一个笼统的犯罪。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关系,皮艺军教授认为近代刑法学和犯罪学同时诞生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并且近代刑法学之所以能够对旧刑法进行改造,是因为犯罪学的人文精神的介入,所以,刑法学应该和犯罪学结成亲密的关系,时刻从犯罪学中吸取人文、人道的精神,才能得到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学的学科体系以及犯罪学的学科功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清晰、透彻地分析,主张把犯罪学定位为犯罪原因学,作为社会学来研究,强调犯罪学研究成果的人文内涵。首先,在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方面,陈兴良教授肯定了在研究对象上,刑法学研究的是规范的犯罪,而犯罪学研究的是规范背后的犯罪事实;但他强调二者的区别更为主要的是在研究方法上,刑法学是注释性的,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是时空的、经验的、描述性的、价值无涉的。其次,在犯罪学的学科体系方面,陈兴良教授提出了与王牧教授不同的主张,认为仍应将犯罪学定位为犯罪原因学,重点研究犯罪原因;并倾向于把犯罪学作为社会学来研究,强调犯罪学的社会学出身,由社会学研究向其它分支学科发展。最后,在犯罪学的学科功用方面,陈兴良教授主张犯罪学应该是刑事法的一门基础学科,甚至是刑事法的前沿学科,从事刑法学研究的学者应该从犯罪学中汲取营养来推动刑法学的发展;而且因为犯罪学研究成果所具有的人文内涵,它不应仅局限于法律上的功用,还应该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作了题为《关系犯罪观与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发言报告,系统、深入地诠释了“关系犯罪学”理论。他指出:关系犯罪观是对犯罪问题的一种基本看法,认为犯罪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实际是在一个关系框架之中去审视犯罪,观察犯罪,认为犯罪是在关系中发展变化的一种现象。围绕这一理念,白建军教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其关于“关系犯罪学”的研究成果。第一,构建关系犯罪学的理论体系,在四个关系中把握犯罪学的四个核心范畴:第一个关系是犯罪与秩序的关系,其核心范畴是犯罪性,即犯罪性的根据及强弱问题。第二个关系是犯罪与被害的关系,其核心概念是犯罪形态,即犯罪的核心在于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三个关系是犯罪与惩戒的关系,即犯罪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与国家惩罚权的关系,其核心概念就是犯罪定义,基本理论就是要用犯罪定义的客体性去限制犯罪定义的主体性。第四个关系是犯罪与环境的关系,其核心概念是犯罪规律。并且这四个关系、四个范畴之间又有一种关系:犯罪性和犯罪形态共同构成了犯罪关系的客观方面,即犯罪的存在方式,与此相对,犯罪证据学和犯罪规律学则分别从社会作为控制主体、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这两个角度共同构成或者表达了犯罪关系的主体一面,主观性的一面。第二,根据关系犯罪观的要求践行刑事一体化,在犯罪学视野下审视刑法现象,用事实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规范问题。第三,对犯罪问题做实证研究。

 

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谢勇教授针对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社会价值作了发言报告,题为《关于确立犯罪学独立的社会价值的思考》。在报告中,他首先总结了学者们对犯罪学的学科特性所达成的共识:从研究对象的层面看,犯罪学是事实科学,刑法学是规范科学;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犯罪学用实证的方法,刑法学用注释、思辨的方法;从学科视野的角度来看,犯罪学强调综合性,而刑法具有单调性,因为其已经形成了作为成熟的学科所应有的严密的逻辑体系。其次,他表示现实的社会需要,会把一个学科从弱势学科引导为强势学科,所以犯罪学独立的社会价值是犯罪学独立的学科定位的有力支撑,并以其亲历的三个案例说明当前的社会对犯罪学有现实的需要。最后,他勉励犯罪学应通过自身努力突显自己的社会价值,并建议:建立相关平台整合犯罪学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有识的犯罪学研究者能够潜心学术,专注于某项研究、积累资料;将现有的犯罪学知识集于一本成熟的教科书中,便于形成统一话语体系,沉淀学术共识。

 

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作了题为《简述刑事一体化》的主旨发言,深刻阐释了“刑事一体化”内涵,并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指出犯罪学研究的应有角度。首先,储槐植教授将“刑事一体化”定义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的一个和谐整体。并指出,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有两项侧重:一是指方法论,即刑事研究的方法;一是指规束机制,主要是指刑事法运作的方式。而刑事一体化的核心含义在于一体化,即深度融通,宏观上体现为关系的协调,主要是存在与意识,功利与公正,自权与人权,合理与合法,事实与规范,犯罪与刑罚,出罪与入罪,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等等关系的协调;微观上主要体现为在有关刑事事项的生态和谐背景下进行选择。其次,储槐植教授首次明确地提出我们已从自然犯时代进入法定犯时代的论断,并从立法体制,刑法的基础,犯罪构成之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罪过等几方面来诠释自然犯时代与法定犯时代的立法技术之差异。最后,他呼吁学者们在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打开学术视野,鼓励犯罪学者与刑法学者携手共同研究法定犯,也呼吁研究规范刑法学的学者更多地关心犯罪学,关注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犯罪,并建议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转换为以社会本体论为基点研究犯罪学,以促进犯罪学的新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严励教授从中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出发,提出了构建本土化犯罪学的构思。其目的在于解决犯罪学有学科定位、性质问题。他认为,由于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还没有解决好,导致现在犯罪学的研究路径受到了局限。他主要从犯罪学研究的三个方面——理论犯罪学、抑制犯罪学、对策犯罪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为犯罪学寻找一个新的路径,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要回答什么是犯罪学,也就是要解决犯罪学本身的问题。在此,他提出了本土犯罪学的基本构思,并从犯罪学的本体论、犯罪学的认识论犯罪学的方法论犯罪学的价值论犯罪学的功能论、犯罪学的发展论等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二、是要解决犯罪学的研究范畴问题。他认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他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有犯罪学的理性反思;一是要有问题意识;一是要有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一是必须注意犯罪学的与其他学科的交叉。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所所长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犯罪学与刑法学,以及二者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她非常赞同严励教授所讲的犯罪学是研究犯罪人的观点,并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通过对人的心理的剖析论证了她的这一观点。其次,她认为,犯罪学、刑法学、犯罪心理学这三个学科应该糅合为一个整体,向着“合而不同”方向发展。这也是教授在本次论坛上所表达的一个中心思想。基于与刑法学的对比,她认为犯罪学的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其缺乏可操作性,而可操作性正是犯罪学发展的生命力所,并以邱兴华的案例作出了形象的说明。因此,她呼吁犯罪学研究应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华东政法学院夏吉先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他在刑事一体化的前提下,将刑事一体化划分为三个时空段:第一个是从开始到犯罪形成的时段,其终点是犯罪学;第二个是从侦查开始到法院判决的时段,其终点是刑法学;第三个是从监狱服刑到回归社会的时段,其终点是监狱学。这三个时段在空间上从开始到结束构成了一个大圆圈。但是,本身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既是分段的又是联系的。其次,他谈到行为上的兼容,认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形成犯罪的概念体系,只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这是犯罪学获得其学科地位的前提。最后,他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应该体现出其现实价值,以赢得社会和国家的认可。会上,教授也赞同犯罪学与刑法学应该向着“合而不同”的方向发展。

 

原公安部的退休干部武伯欣先生主要从实践的角度强调了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效用问题。他以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指出我们犯罪学的研究应该转向李玫瑾教授所说的可操作性上来,用我们的实际研究让实践认可,尤其让高层认可,以推动犯罪学的发展。他透露现在刑罚处罚的犯罪只占公安立案的20%左右,立刑事案件的80%的案件根本不构成刑罚的处罚。但是实际上,一个学科,如刑法学只处罚刑事犯罪,立案当中的那一少部分,80%的刑事案件根本没有受到刑罚的处罚,属于犯罪学研究的占了很大的比例。由此,他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大有用武之地,只是现在还没有影响到一定的层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宋浩波教授认为犯罪学是一个包含百科知识的学科。因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要治理社会的消极现象,特别指犯罪现象,因而犯罪学应该归属于社会医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在会上提出三点看法。首先,对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关系,他基本上赞同德国的马普所所训,即没有刑法学指导的犯罪学将是无边的,没有犯罪学指导的刑法学将是盲目的。其次,他赞同皮艺军教授的观点,指出简约的法律才有力量,主张法律应尽量明确化、细化。最后,他引述了国外著作中提到的一个新鲜观点,那就是现在的刑法涉及了大量犯罪学的东西。另外,教授对储槐植教授的法定犯与自然犯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评论,他认为,法定犯中不正义的犯罪不能纳入犯罪学的视野。他赞同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论,并基于此认为犯罪学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将其归入社会学或者心理学都是偏颇的,都不能涵盖犯罪原因的系统论。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概括为三个简单的词组,即人、统治关系、统治关系的调整。首先,从犯罪人这个角度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而相对应的从被害者这个角度来讲也存在着自然人、法人、单位、国家。所以他认为,犯罪学要深化对犯罪人、被害人的研究。其次,从统治关系的角度看,孤立的个人已不再是马克思关于犯罪的定义中的个人,而有可能是由孤立的个人组成的组织,因而产生了更高层次的有组织犯罪。再次,从统治关系的调整上来看,他认为应该将法治的着眼点放在统治关系的调整上。最后,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将犯罪学评价为卡拉OK式的,即自己点歌、自己唱、自己鼓掌。他认为卡拉OK是容易的,因为它有伴奏。但他他赞成李玫瑾教授的“合而不同”的观点,主张犯罪学应该是无伴奏合唱,且是无伴奏有支撑的合唱,心理学、社会学、刑法学,都给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我们自己要定好调,我们要做无伴奏的咏叹调。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才能促进犯罪学的发展,从而与国际社会接轨:第一,犯罪学的研究应该注意国际犯罪学的发展趋势,主张参考国际犯罪学的作法,有一个自己的根据地,比如以刑事政策学为基地来研究犯罪学。第二,结合国外犯罪学家的研究,犯罪学家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第三,犯罪学研究者应该不断地呼吁犯罪情报和犯罪资料的公开,犯罪学界应该有资料互动的平台,以让犯罪学的研究有实证资料的支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对中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一个看法。他认为,研究犯罪问题就如同研究其他事物一样,首先要弄清楚犯罪产生的原因。他同意陈兴良教授所说的犯罪学实质上就是犯罪原因学,或者叫做犯罪病理学的观点。会上,他以官员的腐败是诱发犯罪的一个源头为例,说明了对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认为,自80年代严打以来,犯罪学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在逐渐地削弱,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犯罪学本身存在着一种迷失,她将这种迷失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学科归类的迷失、研究方法的迷失、理论的迷失。她认为正是这三个方面的迷失导致犯罪学面临着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社会非常需要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犯罪学家们却拿不出真正有价值的成果,不能得到政府和民众的重视。所以,她认为,犯罪学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找到一个可行的切入点来解决问题。

 

湘潭大学法学院杜雄柏教授主要阐述了他在本次论坛中提交的两篇文章:一篇是《以自己卓越的成就去赢得社会的尊重——关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出路问题的思考》,他从内外因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出发,指出犯罪学的研究既要以自己的成就去赢得社会的尊重,又要注意营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另一篇是《现实性: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特征》,他赞成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认为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

 

华东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提出以下三个观点:首先,他认为,我们现在是由法定犯时代进入自然犯时代,而不是由自然犯时代进入法定犯时代。其次,他认为,犯罪学研究要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这可能是解决犯罪学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犯罪学资料收集上的困的一个很重要的出路,而且犯罪学的研究应当广泛地介入政治生活。第三个观点,他认为犯罪学不仅要与刑法学这一强势学科划清界限,还要与法医学、侦查学、治安学等一些和犯罪学一样的弱势群体区分开来,使犯罪学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学科。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安管理系甘朝端教授首先谈到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他认为犯罪学应该进入犯罪事实研究,对犯罪进行把握。其次,他谈到了犯罪学的学科精神,从人文、科学、法治这三个角度揭示了犯罪学应该具有的精神。最后,他认为,对犯罪的研究包括的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研究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生态的研究。此外,他还从学科功能和社会功能方面对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进行了区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大为教授主要从科学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犯罪学理论的基本命题。他介绍了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五种假设和四种理论模式,而从这五个假设和四个理论模式来看,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跟踪研究还很不够,尤其是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犯罪学理论研究基本处于停滞和徘徊的阶段。所以,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中国基础理论的一些框架性问题或进行系统的梳理的问题,他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一是整体的研究规划问题,二是类型研究问题,三是宏观理论问题。由此,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组成一个团队,对外国好的理论进行追踪和翻译。其次,建设一个学术共同体。最后,在吸引与当前国家大政方针相关的问题上,要集中精力做几项好的工作。

 

原公安部退休干部戴宜生先生、原公安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退休干部冯树梁先生、公安部原公共安全研究所原副所长、中国犯罪学会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安大学教授赵可、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陈硕先生、湖南大学王燕飞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华东政法学院邱格屏教授、山东警官学院李锡海教授、浙江金华警官学校付跃建高级讲师、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张昌荣副教授、澳门科技大学于斌先生等都在会上作了精彩发言。

 

本次会议,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尽管因为发言机会有限而未能发言或评议,但仍提交了内容丰富的论文。

 

通过本次论坛,学者们一致认为,在刑事一体化的前提之下,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应向“合而不同”的方向发展。同时,本次论坛也为今后组织类似高规格的犯罪学论坛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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