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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   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法大发【201481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应当为非营利性活动,志愿服务证明应当为志愿服务证书、电子打印版或印有志愿活动举办方抬头的证明文件,注明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一般应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负责人等,加盖志愿服务承办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联系方式;

(五)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六)学术型研究生,至少应当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发表的科研论文须为独著,如果合著的,本人须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导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情况下,学生可视同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在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环节被认定为0分者视同无科研论文发表。

第六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奖学金评审年度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包括违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手册》中关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手册》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因违法违纪受到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

2、参评学年本人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3、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原则。我院根据学校每年度下发的名额或比例,在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各自范围内,分别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规则和考评分值的计算与《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一致。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考评分值计算,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的规定执行。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对我院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我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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