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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刑事司法学院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6-18  来源:   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较为优秀的研究生(包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依据法大发〔2022〕73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奖学金评审年度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包括违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手册》中关于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违反《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相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因违法违纪受到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

2、参评学年本人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3、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

4、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8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标准和排名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度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一学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跨年级选课的成绩不计入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范畴。

1、学习成绩考评: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80%,满分8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必修课包括我校研究生课程培养计划当年课程中的学位课与限选课,对于部分学生跨年级选课,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计算当年课程成绩(例如研一选了研二的课程,在研一奖学金评定中不予计算,研二学年奖学金评定中将该门课程计算入平均分数)。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为必修课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精确到小数点的后两位)。

2、综合素质考评:各项加分的具体认定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认定。

我院从社会公益活动、思想品德、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综合素质考评,分值为5分 ,对应五项,每符合条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1)年度两次报到注册,每次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加1分,未能按时报到注册者不加分。但因家庭或本人有重大变故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能报到注册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请假手续,每次加0.5分。

2)全院性以及班级活动,要求并提前通知全体同学参加的,总分为3分,根据年度内活动总次数平均确定每次活动所加分数,如果活动次数低于3次,以每次1分计算。全院性以及班级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全院或全班同学广泛参与的非娱乐性活动;有益于同学德、智、体、美等发展的活动;经前期组织策划,并已事先通知同学的活动。

第二部分为奖励加分和社会公益活动加分部分,上限5分。

1)奖励加分包括:由班级评选所获得的市级、校级和院级荣誉,具体分值为市级荣誉2分,校级荣誉1分,院级荣誉0.5分。

2)社会公益活动:要求是由申报者本人策划、组织,并全程参与,最终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须有省、市级以上针对该公益活动的新闻报导)的相关公益活动。其他活动提交院级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每项活动2分。

3)获得特殊荣誉的,考评分数提交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3、科研成果考评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在《研究生法学》和《法大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视为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应遵守学术规范,论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

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0-2分,由学院组成专家组根据申请人论文质量进行评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1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3)编著、译著等其他著作

每部5分。编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4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4)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 每位参加人的分值均分项目主持人的分值,不得超过4分,且参加人员的分值总和不得超出项目主持人的标准分值;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 每位参人的分值均分项目主持人的分值不得超过3分,且参人员的分值总和不得超出项目主持人的标准分值;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参加教师主持的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书内参加人0.5 分,立项书外参加人不计分;研究生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1 分,立项书内参加人 0.2 分,立项书外参加人不计分。

不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不计分值。

同一课题同一人只能申报一次, 不能跨评审年度重复申报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可提交能够证明论文等级、质量的相关文件材料。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与结项书或者结项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第一,课题立项书中有参与者姓名及其简介;第二,该课题已经结项,并有经立项部门认可的成果。以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第十条 排名规则

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学习成绩,科研考评和综合素质总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四章 评审机构设立与运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学院设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我院将依照学校的指标分配方案,落实我院的评选工作。

1、 研究生按照学校要求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个人的评选等级,学院依据个人申报的等级来审核评审材料进行初评。

2、各班班委务必在我院规定的提交时间内,收齐各自班级同学的申请材料,交由辅导员老师汇总,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奖学金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我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人对于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条第3项关于科研成果考评的修订规定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适用,2022级研究生沿用2023年评选办法规定。此规定同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办法由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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