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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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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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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落实教授治学,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加强党对院学术分委员会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学术工作中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引领、学术方向指导和决策把关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学术分委员会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由来自不同学科专业方向的副高级以上教师组成,人数不超过13 人,且应为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三分之一,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不少于1名。

第六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拥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院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按正常退休年龄能够任满1届。

第七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协商确定的原则产生,委员候选人应当在全院级单位范围内推荐产生,充分反映全体教师的意见。学院根据推荐情况,经民主协商,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确定聘任人选,由院长聘任,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任期内委员增补,由院长提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超两届委员人数不超过2人。任期不满两年的,不视为一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数不超过新一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级单位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提交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分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政策;

(二)学科、专业设置建议;

(三)学术机构设置建议;

(四)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建议;

(五)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订建议;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下述工作,涉及学术评价的,应由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教师聘任、晋职和考核,人才引进;

(三)自主设立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励;

(四)其他需要学术评价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向院学术分委员会咨询,由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取得、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合作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需要听取院学术分委员会咨询意见的事项。

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院应当重新研究论证或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规范》有关规定,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与伦理审查委员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依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与伦理审查委员会做好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行政正职负责人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审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提出临时增加议题,但需要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必要时根据事项性质,也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出席投票实行每次一人一票制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投票,不得代为投票。

院学术分委员会议决事项需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所作决定须当场公布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方为有效。

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但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除外;通讯投票结果在学院党组织工作人员监督下汇总,并经相关人员签署后,保存有关资料。相关监督人员由主任委员在本院教师内指定。

第十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相关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九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性质,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设立旁听席,邀请院所属机构、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决定权。

第二十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本院教师不服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与本人有关决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先向院学术分委员会申请复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若复议后异议者仍不能接受,可以通过院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院教代会审议,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可以由科研秘书兼任,负责院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