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严格按照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及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课程,并做到根据时事的发展对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课程安排
研究生全部课程一般应在三个学期开设完成,其中每学期均需安排必修课课程,选修课各研究所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设。
三、排课
各研究所应根据学校要求及研工办通知按时提交课程表、开课教师信息、课程进度表,便于学院研工办及时确定教室安排并录入系统。
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个别课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安排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任课教师,助教不得担任研究生的任课教师。
四、选课
必修课、限选课由研工办统一系统预置,选修课有学生自选,为保证教学秩序,同一专业内禁止跨年级选课;
选课、补选、退选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未列入选课名单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所修课程和学分不予记载;未履行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试的,所选课程以0分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非学位课程选课人数不满5人的(因招生人数原因的除外),一般应停开该课程。
五、教学管理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并遵循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严格调停课制度,任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需调停课的,需履行调停课手续,填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调停课审批表》,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由研工办通知选课学生,严禁不履行手续私自通知学生调停课。
更改授课地点也需履行手续。
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应对补课事宜作出相应安排,由研工办负责安排教室及通知学生。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应为闭卷考试,70分及格;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为考试或提交结课论的形式,60分及格。
课程成绩应由课程负责教师于考试后一周内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将考试试卷或论文提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存档。逾期未录入成绩的教师,在学期末将带有手书签字的成绩单和考试材料交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逾期未提交成绩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负责。
对于分别由不同教师评定成绩的课程,须由研究所所长或课程负责人将所有成绩评定人成绩统一整合并签字后方可报送研工办备案并存档。由于研究生管理系统原因,对于由不同教师评定成绩的课程,其成绩录入应由课程负责人或开课研究所指定专门教师负责。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由任课教师评定,严禁交由助教或学生代替阅卷打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遵循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八、本规定由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