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一体化”青年学术沙龙第二十四期“《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法》的对话”顺利举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的学者共聚一堂,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精彩纷呈的深入研讨,对《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刑法平等保护问题研究提供方向与方法论上的借鉴。本篇刊发与会嘉宾的发言实录,以飨读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主持上半场嘉宾发言:

夏伟老师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刑法适用面临新挑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执法司法问题如趋利性执法司法、经济犯罪范围扩大等现象逐渐凸显。值此之际,本次会议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法》的对话”,重点探讨两方面议题:一是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这是当前被反复强调的政策方向;二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分难题,尤其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等界限模糊领域,亟须理论创新与实践回应。因此,借此机会邀请各位学者,在自身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观察和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简爱发言:
简爱老师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新增罪名的法理理解及行贿受贿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三个层面展开分享:
第一,从立法层面探讨《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的保护。简爱老师指出,《刑法》通过修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三个罪名,形式上实现了从非对称性立法向对称性立法的转变。但在立法趋于对称的同时,仍存在不对称之处,例如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明显轻于贪污罪,且上述三个罪名的主体范围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如何从罪刑法定层面理解《刑法》修改的三个涉企罪名。简爱老师介绍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几种观点:有观点认为这三个罪名属于“背信罪”;也有观点认为它们是从职务侵占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法条,是从重的一般法中分离出的较轻的特别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性质。简爱老师继续通过一个“项目外包”案例说明,在修改罪名之前,相关行为可能以职务侵占罪这一重罪进行打击,并指出应当在处罚程度上作出合理区分“有劳而获”与“不劳而获”行为。
第三,就行贿受贿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展开分析。简爱老师重点阐述了行贿罪中“被索贿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可出罪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民营企业的问题。同时指出,刑法中虽设有单位行贿罪,却未规定“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导致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时,若只能适用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则,其量刑明显轻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存在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时方发言:
时方老师主要围绕经济犯罪领域政策变动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及民营企业保护中的现实困境展开分享:
第一,政策变迁的溯及力问题及其现实困境。时方老师指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存在因政策变化导致行为性质认定发生本质改变的现象,例如2015年经济政策主体导向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2016年转向集中打击金融失范行为,这容易使得行为时受鼓励的金融活动事后却被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常通过将行为认定为“连续或继续犯”来实现溯及既往,反映出经济新业态发展中“行政监管缺位—失范累积—刑法先行”的被动治理模式。
第二,政策导向下民营企业“有罪不诉”的司法现实。在当前强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背景,时方老师提出,部分行为在形式层面可能符合犯罪要件,但因政策性保护导向而未被追诉。例如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的7起民营企业再审改判无罪典型案例,其中6起为经济犯罪,表明司法实践正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在特定类型案件,如涉及国家补贴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强化出罪或从宽处理。
第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与跨省抓捕中的利益博弈。时方老师进一步分析了经济犯罪打击中可能存在的跨地域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尤其指出我国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易面临“跨省抓捕”困境。;例如某北京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巨额犯罪案件被外地抓捕的实例,揭示了经济犯罪查处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并强调了厘清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界限对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陈禹衡发言:

陈禹衡老师的发言主要围绕稳定币的基本概念与风险特征、其可能涉及的洗钱犯罪法律分析,以及稳定币平台的治理体系构建展开:
第一,对稳定币的基本概念及其潜在风险进行界定。陈老师首先解释了稳定币(如泰达币)是一种通过与美元、黄金等资产锚定以维持价值稳定的虚拟货币,并指出其因价值稳定而更易获得公众信任,从而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随后,陈老师梳理了美国、欧盟及中国香港地区对稳定币的监管规范,强调各地区正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监管,并指出稳定币在跨境流转中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工具的核心问题。
第二,深入分析稳定币洗钱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陈老师系统梳理了关于洗钱犯罪法益的学术观点,如单一法益说、双重法益说等,并结合稳定币的技术特性,如锚定机制、跨链技术、智能合约等,系统论证了其不仅冲击传统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活动,更对国家货币主权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他倾向于支持将“国家安全”增列为洗钱犯罪的第三重法益,并指出稳定币的去中心化与高效流转特性,使得上游犯罪更隐蔽、犯罪成本更低,从而加剧了法益侵害严重性。
第三,提出构建以平台责任为核心的稳定币洗钱治理体系。陈老师主张稳定币平台应承担作为“看门人”的反洗钱义务。他借鉴“穿透式监管”策略,提出应对洗钱行为的全流程进行管控,例如在放置阶段打击对敲、混币等混淆资金流向的行为,在培植阶段追溯跨链交易,在融合阶段监控其通过锚定机制将稳定币转化为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资产的洗钱路径,从而实现对洗钱犯罪的有效预防与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继续主持下半场嘉宾发言:
会议下半场聚焦“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分标准”这一主题展开。夏伟老师指出,很多企业一旦选择创新,就可能贴近犯罪,为了平衡经济创新与经济安全,如何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经济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以刑逼民的现象,而针对经济领域滥诉行为的调控却出现规范空白。在此基础上,希望各位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畅所欲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梓弦发言:
张梓弦老师以日本的经济犯罪状况变迁作为参考,选定了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关键视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经济刑法保护的法益,讲述了不同类型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存在差异,分析鞭辟入里。
第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分,关键在于厘清经济活动主体在逐利过程中可被容许的行为边界。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经济主体在追求利益时采取一些并不全然正当的、有违道德的手段,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前提。日本的经济犯罪状况是界分二者的很好的参考点。从日本的经济统治模式,到经济警察的出现,再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经济犯罪不再单纯以秩序为底色,而是慢慢走向自由竞争。经济社会对企业主体的道德要求显然比对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宽松,对于企业人员通过某些手段谋求企业更好的发展,而不是贪图私利的行为,可以在入罪层面保持相对宽容。
第二,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还涉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上的差异。张梓弦指出,经济犯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以及背信类犯罪中“义务违反”的判断依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存在显著分歧。由于经济犯罪中的客观程序要件已趋于行政化或被大幅稀释,难以仅凭此类形式标准限定其处罚范围,因而亟需通过实质解释弥合不同法域间的规范缝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曾文科发言:
曾文科老师围绕“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与司法实践,紧扣要点,深入剖析了经济犯罪入罪逻辑、数额认定及共犯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困惑与挑战,并提出了对策思路。
在入罪逻辑上,经济犯罪显著区别于传统财产犯罪,更强调预防性入罪。例如,逃税罪关注行为人实行行为的多次性,即便单次逃税数额不大,但因行政处罚前科的存在而表现出较高的预防必要性,刑罚便可介入。同时,其保护的经济秩序法益过于抽象空泛,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力不足。相比之下,深入探究具体罪名的“罪质”比纠缠于抽象法益更为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数额认定面临困境。曾老师指出,一方面,数额作为定量要素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在复杂的经济犯罪中,因时间跨度长、证据链复杂,精确计算数额极为困难,往往需要依赖国内市场价等替代方法,其合理性与公正性值得深思。此外,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分上,除了法益,还应强化对主观明知要件的审查,并平等保护作为被害方的民营企业权益。
最后,曾文科老师以走私犯罪为例,指出共同犯罪的认定需随经济形态演变而更新。不应坚持简单将“货主”认定为主犯的惯性思维,强调必须回归刑法目的,精准界定实行行为本身,并以此为标准判断各参与者的作用大小,才能实现公正量刑,更好地服务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刘双阳发言:
刘双阳老师聚焦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分享。刘双阳老师指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攀升,且犯罪形态随数字技术发展而迭代演变,新型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情节严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罪量要素,成为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刘老师提出,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如何评价“情节严重”上存在三个值得商榷的深层问题。
第一,评价标准的实质化问题。刘双阳老师指出,当前司法解释主要沿用传统财产犯罪“计赃定罪”的思路,以“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为认定标准。但这难以准确反映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特有侵害性。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网络环境下,低价、高替代性的侵权品可能销售额很低,但对权利人市场地位的侵蚀却非常严重,现有数额标准无法有效评价此类实质危害。
第二,评价标准的差异化问题。当前司法解释对线上与线下侵权行为设置了基本相同的入罪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网络传播成本极低、范围极广、速度极快的特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导致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门槛相对过高,无法适应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现实需求。
第三,评价标准的客观化问题。刘双阳老师提到,司法解释将“两年内因侵权受过行政处罚”作为降低入罪门槛的情节,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此举虽旨在惩罚屡教不改者,增强威慑力,但将表征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要素直接作为定罪情节,存在突破客观主义刑法立场、重复评价的嫌疑。刘老师认为,此类要素更适宜在量刑阶段作为预防必要性的考量,而非直接用于定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陈辰发言:
黄陈辰老师指出,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区分,主要源于三大原因:一是外观上的高度相似性,无论是竞争手段还是结果,正当经济活动与犯罪行为在表象上往往难以辨别;二是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开放性,例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在实践中容易被简化,而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构成要件也存在被扩大解释的倾向;三是“先刑后民”的思维惯性,在特定历史背景和政策影响下,公安机关容易将经济纠纷刑事立案。
为清晰界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遏制将纠纷犯罪化的内部驱动力,实现观念转变与制度纠偏。在此基础上,应遵循三项客观标准:一是实质化法益侵害判断,不能停留于抽象的经济秩序标准,必须实质考察行为是否造成具体财产损失;二是激活构成要件的独立筛选功能,经济定罪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进行审慎的违法判断,避免以行政违规替代刑事违法;三是进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验,若民事救济途径足以弥补损失,则动用刑法缺乏正当性。
总结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发言:
与会嘉宾从多个维度探讨了经济犯罪治理的完善方向:在立法层面,关注新设罪名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适用;在司法认定层面,探讨了经济犯罪中“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合理评价标准,以及新型商业模式下犯罪形态的司法应对;在制度层面,反思了“先刑后民”思维可能产生的影响。
经济犯罪与传统犯罪存在本质差别,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刑事法治的保障,一方面要防止将经济纠纷拔高认定为经济犯罪,侵犯人权,另一方面也要禁止将经济犯罪盲目降格为经济纠纷,放纵犯罪。未来需要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推动形成更加公平、理性的经济犯罪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