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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刑事司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点击量:

刑事司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刑事司法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2006年4月28日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目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刑事司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在学院分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 二 章 职 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具有下列权力:

一、听取本部门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部门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津贴分配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公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院自定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 三 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各部门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院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数量,按学院的人员规模,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应按照50人以上99人以下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50%确定;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行政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教师代表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非教学、科研单位除外),高级职称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代表的构成及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由学院的全体教职工参加,享有二级教代会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其人数和范围,由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与学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商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应对本部门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学院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时,代表资格保留,调离学院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 四 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在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中产生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大会主席团应有教师、行政人员和领导干部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召开的各种会议,都要设立记录,详细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决定的事项、要求完成的时间等。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学院部门工会请示学校工会后会同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工会委员与学院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研究通过,学院分党委批准后试行,待学院教代会正式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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