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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学院成功举办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   点击量:


第五讲:单位犯罪到企业合规


    20201112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五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二楼学术讲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单位犯罪到企业合规,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讲,我院王志远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林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平教授与谈,我院刑法所赵天红教授、于冲副教授、时方副教授、曾文科副教授、耿佳宁老师、吴镝飞老师、朱光星老师、何龙老师、杨绪峰老师应邀出席。刑事司法学院硕博研究生和部分校外同学共百余人到场聆听本次讲座。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首先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为本次讲坛致开幕辞。王志远教授重申了学院设立该论坛的目的和宗旨,回忆了本论坛过去几期成功的举办经验,对本院教师充分利用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稳步推进刑事一体化研究提出殷切希望。

简短致辞之后,讲座正式开始。黎宏教授以“单位犯罪到企业合规”为主题,首先介绍了当前大力推广企业合规的现状及其背景,其中以“中兴通讯事件”为契机,从国际社会的合规要求、国内行政部门的压力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等角度出来,提出我们刑事法学者现状正在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促进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然后针对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处罚单位犯罪的现状,提出当下单位犯罪认定的根本问题,是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围绕这一问题,黎宏教授在对学界存在的“单位代为责任论”“单位自身责任论”进行梳理、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自己所主张的单位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指出应当从从单位自身的固有要素即组织体的制度政策、精神文化等可视要素中寻找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以摆脱传统学说只能借助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来说明单位犯罪的不足。最后,黎宏教授从单位犯罪与企业合规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自身责任论的必然产物、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效果、企业合规制度的有效性判断、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内容等角度,展开了详细介绍和说明。黎宏教授的讲演幽默风趣,高深又不乏朴实,在场师生均表示受益匪浅。尤其是其三十年如一日,持续关注、研究单位犯罪的学术态度,令在场师生钦佩不已。

提问环节,针对现场同学的提问,黎宏教授都耐心地予以详细解答。点评环节,阮齐林教授结合黎宏教授的讲演,就我国司法实践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及其所导致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虚无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林维教授则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黎宏教授所提出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文化论,指出企业合规不仅在妥当界分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责任方面存在实益,在单位是否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等方面也具有重大意义。王平教授也以“立法前的宏观策略到立法后的教义学解释”角度从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合规的目的等角度依次阐释了自己的观点。曲新久教授则从我国单位犯罪司法现状的成因、现有立法规定的突破及贡献等方面对黎宏教授的讲演进行了高屋建瓴的点评,并对黎宏教授的观点表示支持。 

交流环节,我院刑法所青年教师曾文科、耿佳宁、杨绪峰等分别针对自己关心的问题与黎宏教授进行了交流。

讲座最后,王志远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对与会嘉宾的参与、对何龙老师以及会务组同学对本次论坛的辛苦筹备表示了感谢,充分肯定了本次讲座的启发意义。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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