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晚上6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安全治理系列讲座于腾讯会议正式开始。本期讲座的主题是“数字政府获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的法律控制”。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旨龙老师主持,主讲人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冯洋老师,与谈人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马允老师、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万旭老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张建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老师。
晚上6点,讲座正式开始。
第一个环节是主讲人发言。主讲人冯洋老师以《数字政府获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的法律控制》为题,围绕“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关系,从研究背景、政府获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的基本样态、限制政府获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的法理基础、政府获取平台数据规范的比较法研究、以及法律限制探索进路五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讲解。
首先,冯洋老师阐述了主题的具体研究背景,在推进数字化改革和大数据监管的政策推动之下,目前在上海、深圳、广东和浙江等地已经围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利用进行了立法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5G技术不断拓展应用的态势之下,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般来讲,政府-企业之间的数据获取方式主要为三种类型:一是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数据,二是互联网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动、常态化的报送数据,三是通过监管平台和企业对接的方式实现数据的实时获取。我国政府目前获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具有事前签订“数据报送协议”、一事一议、以事件为导向、无偿服务、请求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从立法形式来看,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报送的规范类型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国家法律、也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规范的领域和范围来看,目前立法所规范的数据报送主要是在电子商务(尤其是网上购物)、网约出租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领域。数据报送的适用领域有往网络直播、网络游戏、金融等领域逐步扩展的趋势。
冯洋老师深入探讨了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将政府获取数据的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监督检查体系之下的可行性与不足之处,并结合《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新创设的专门规则探究是否存在现行有效的控制方案。最后,冯洋老师提出了融入现行规范、明确数据属性、对现有规范进行解释,创设新规范、平衡三方主体利益,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保护,三种具体的法律限制探索进路。
第二个环节是与谈人发言。
首先进行讨论的与谈人是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的万旭老师。他认为冯洋老师的问题很有研究价值,但也因为较为重要和宏大而值得进一步思考。万老师就“政府对企业数据获取的常态情况”和“政府对企业数据获取的变态情况”入手,向冯老师提出3个问题:1.不同种类的平台企业在报送中的界定;2.政府对犯罪侦查信息获取形式的界定;3.数据使用与我国宪法基本权利衔接的法律关系。同时,万老师提出了对“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互联网平台企业转型所面临的问题“的推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张建老师对冯老师的研究表示赞同,并提出两个他认为值得更深入研究的思路:一是数据报送的意义是什么;二是我国数据报送相关路径的构建中,作为比较对象的美国相关法律存在老旧过时的情况,其对我国现行现状是否还有足够的参考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商希雪老师,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从“政府从企业获取信息和企业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本质不同”这个角度入手,表示“政府对企业数据的获取出自于政府的监管职能且无商业利益”、 “企业向政府获取民生信息可能产生滥用的风险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单向共享流程,很难融合为同一标准体系下的双向共享机制。
最后一位与谈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马允老师,她对于上述几位老师的观点都表示赞同。马老师从“如何对平台数据报送定性”这一角度切入,她指出:政府的数据报送形式大多为基于协议的备忘录,长期平台报送看起来是行政备案,短期报送是行政检查,而特定化的数据获取则是行政命令,且还具有行政强制的特征。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郭旨龙老师对主讲人冯洋老师的观点表示了肯定,接着就“3种政府机关和网络企业之间的径路” 提出了自己的些许见解与总结。
冯老师对大家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回复,并对未来的研究做了相应的规划:1.本次论题外延较宽,确实值得更严谨的探讨;2.准备针对多元场景进行更严谨的案例探讨,比如从“网约车”角度入手;3.对于数据报送是手段还是目的,其流程本身就值得探讨,如果留存是个过程性手段,数据报送效力较弱,会不得不进行捆绑,如果留存不是过程性手段,则数据报送就可独立出来;4.数据化改革后,政府本身的部门可能会以为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而模糊融合,因此需要研究;5.算法公开、容错免责等其他问题还有待将来学习研讨。
第三个环节为自由讨论环节,主讲人对提问者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回答并对未来做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