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在校研究生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保证我院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与学位授予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做好延期在校研究生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法大研字〔2020〕52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法大 发〔2017〕4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法大发〔2017〕46 号)、《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8〕87 号)及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法大研字〔2020〕45号),结合学校历年学业警示和学籍清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延期在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在校研究生的范围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定的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研究生,为延期在校研究生。
二、总体时间安排
1、2012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和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当根据本人学业情况,于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学位申请、结业申请或退学申请。具体安排参照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的《关于2020-2021 学年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刑事司法学院网站上公布的《刑事司法学院关于201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上述延期在校研究生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2、2013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和2015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当根据本人学业情况,不迟于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向学院提出毕业申请、学位申请、结业申请或退学申请,具体安排届时参照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的《关于2020-2021 学年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上述延期在校研究生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3、其他年级的延期在校研究生应合理安排学业进程,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尽早完成学业。学校将坚持按照规定,每年启动学业警示和学籍清理工作。
三、注意事项
延期在校生提出的毕业、学位、结业或退学申请,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毕业、学位授予、结业或退学条件的规定方可获批。不符合毕业、学位授予、结业或退学条件的,学校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条款终止延期在校研究生的学籍。
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