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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跃宁 郭志媛:三项权利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   点击量:


本文作者

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

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六项基本工作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强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应当说,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广泛覆盖性。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覆盖范围非常广泛;第二,服务多样性。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可以看出,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种的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形式较为多样。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有三项较为重要的权利。一是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二是阅卷权。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三是提出意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虽然相较于辩护人而言,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仍较小,但这是基于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与《办法》对于值班律师的权利部分也预留了空间,有待在值班律师制度未来的实践探索、理论探讨中进一步完善。

保障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办法》主要从提供服务层面、质量监督层面予以规定。在提供服务层面,《办法》要求值班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完成其工作职责,要求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予以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在质量监督层面,《办法》要求对于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形成工作台账或工作卷宗,并按照规定移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与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

《办法》明确了强化值班律师的统筹管理。一方面,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或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值班律师工作会商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完善奖惩制度,共同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司法部(ID:sfb_si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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