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两会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作为党员更应该关心时局、关切民生,深刻学习和理解两会的会议精神和重要论述。支部党员们在通过多种媒体深入关注两会后,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和看法。
杨鸿运:2020年两会仍聚焦改革发展中的重点,尤其是面临着脱贫攻坚战的挑战,完成我国的阶段性任务。而今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遇到了新冠肺炎流行病的巨大冲击,但是党和人民依然保持了自信,在扛过了疫情峰点后尽快的复工复产,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就如同《习近平在全面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包含的,当前我们就是要完成承诺,打好这场硬仗,坚持不懈,取得脱贫攻坚战的胜利!
马莉莎:在这次两会中我关注到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多少,同样存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少年的有效矫治问题,这部分孩子能否转化为无害社会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陈海仪表示,针对因低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作为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补充措施,增加责令的法律强制性。具体操作上,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责令工作,与现有的社区矫正部门职能合并,赋予司法矫教与社区矫正同等的法律效力,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居家强制管教、佩戴定位手环,对父母予以责令强制亲职教育。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因为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甚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频出更是让大家觉得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迫在眉睫。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做好犯罪的预防。我认为陈海仪代表的提议是较为全面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的方式。《未成年保护法(草案)》近期也在审议之中,希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处遇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都能在现有基础上做得更好。
向能:2020年的两会注定是特殊的两会,由于疫情的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代表大会都较往常推迟了几个月。会期也适当缩短,引进了技术手段,大多数分组会议采用视频方式进行,保证讨论的安全、高效。
除了万众瞩目的民法典修改,我关注的还有脱贫攻坚战的部署工作。根据以往支教的经验、新闻报道以及实际体验,我深刻认识到我国人民还有一部分人的生活相当贫困。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的影响,对很多交通不便的地方的农民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为中国长期以来的绝对贫困问题画上句号!这项历史性的任务,成为许多代表委员们心头的关切、脚下的实践。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提出,电商企业可以依托线上线下优势助农富农。但他在工作和履职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农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等上行路径少、生产种植和销售脱节、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农村人口老龄化导致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和应用不足等问题。对此,张近东建议进一步统筹资源,政府、电商、农户、院校多方联动,推动返乡年轻人成为创富主体,带动形成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行政村为具体单位、以C2M(用户直连制造)模式为特色、以线上线下融合为主要销售手段的乡村生产基地。希望通过这些基地,让农产品多走出去一些,让贫困离农民更远一些。
疫情给我们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带来挑战,但影响正在逐步被克服。决战决胜已经箭在弦上,时间紧迫犹如战鼓催征。代表委员们说,坚持目标任务不变,团结一心,定能如期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
李文慧: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就业”一词共出现39次,这首先体现了就业对于民生的重要性。就业不仅可以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就业取得报酬,保证生活来源,使社会劳动力能够不断再生产,通过就业劳动者也可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两会对于就业的强调不仅因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而且也因为目前我国劳动力数量大,劳动力供求存在结构性矛盾,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今年的新冠疫情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要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出台更多就业政策,促进就业需要多方面共同的努力,首先政府要出台就业政策,从根本上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其次劳动者也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自主创业。最后企业也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问题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刻不容缓。
武新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获得高票通过,宣告着中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从民法典编纂的启动、审议修改到草案发布,涉及如人格权独立成编,设立离婚冷静期等内容,各方一直有着激烈讨论。讨论是好事,代表着我们都积极参与到其中,但最终的取舍必然涉及价值的衡量。我们相信大家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编纂出一部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民族精神、彰显我国法治信仰的民法典,其价值内核要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才能提升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修典之意义,不止于立法,更在于法的实践,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更要认真探究,勤加思考,与时俱进,为民法典实施夯实基础。
宋泰玮: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姻家庭编中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登记离婚的夫妇设置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未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这一规定,网络上涌现出了许多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是对婚姻自由的破坏、有人认为夫妻离婚并非都是冲动的,因而这一设置没有意义、还有人提出了离婚冷静期会对因家暴等特殊情况而申请离婚的对象带来困境。
我认为:一段关系的确立,尤其是人身关系的确立,以及关系中遇到矛盾的处理方式,往往都以保护和维持这种长久性关系为原则。宪法赋予了人们婚姻自由,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附加任何的限制和约束。当前众多数据表明,我国登记离婚门槛过低、冲动离婚的现状较为严重,高离婚率带来了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的高犯罪率,给双方家庭、乃至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我认为这一制度是正当合理的,但仍需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保障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出最佳效果。
吕笑笑:两会期间我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民法典的审议和颁布,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变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许多人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提出诸多质疑,并因此质疑民法典的价值。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个体的婚姻自由权利造成侵害,因为婚姻自由不仅仅是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但是,法律是用来信仰的而不是用来嘲笑的,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将来我们要走向法律实践的岗位,我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将直接影响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我们不应当人云亦云,在不了解全部情况的前提下就提出批评意见,更不能因为某些立场和角度不同就对法律的权威性发出质疑,要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制进步的方面,为身边人带来积极正面的法治宣传,营造全民守法、办事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刘荣霞: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议将我国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8周岁。由于我国强奸案定罪本来就比较困难,而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非自愿,侵害他们的成年人就很有可能脱罪。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在刑法中是一个空白点。
事实上,性同意年龄的设置更多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身心成熟度与对性关系的认知能力。结合我国性教育相对匮乏的现状,我个人认为应当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
一方面,我们虽然能推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性关系具有一定认知,但是我国教育体制决定了对于大多数的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性是一个模糊而神秘的词眼,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现状对性同意年龄适度提高。另一方面,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能够有效打击性侵案件的发生,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严密体系。
李雯珺:在上月召开的两会中,最高院以及最高检在两会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张志超案再次提醒我们要重视程序正义的这个领域,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有很多司法人员时轻视程序正义的,而过分看重实体正义,我们割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但是这个案件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我们一定要通过程序正义去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所得到的实体正义也许就是一种非正义。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所以程序正义的理念应该成为我们每个法律人内心的自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指的正是程序正义。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程序?美国大法官威廉姆斯·道格拉斯先生的一番话足以回答这个问题—“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并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司法固然应当追求正义但是绝对的正义,其实是很难实现的。或许,这既是正义的局限,也是人类自身的局限,无论是抽象的人还是具体的人都是如此。作为具体的人,我们所能追求和达到的,只能是相对的正义。追求绝对的正义固然重要,但绝对的正义结果能否实现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通过追求程序正义,从而使社会大众接受由正义的程序而得出的裁判结果。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应关注自己利益是否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更加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合理、人道的对待。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是不可能查清、也无法查清原发的案件事实,只能依据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进行审判,这或许并不能实现绝对的正义,但只要我们遵守程序的正义性与公正性就能发现相对的正义,这样一来,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便会降低。
图文来源:刑司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黄恩 吴秋爽 唐健轩